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5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58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榮和
- 選任辯護人
- 蔡秉叡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參 與 人 金慶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順海
- 代理人
- 余信達律師
上列參與人因被告吳榮和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五日所為一○六年度訴字第六五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榮和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5日裁定參與人金慶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慶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惟調查後金慶公司並非犯罪行為人以外而取得犯罪所得之人,是金慶公司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