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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58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鄭虹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58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榮和
選任辯護人
蔡秉叡律師
選任辯護人
參 與 人 金慶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順海
代理人
余信達律師

上列參與人因被告吳榮和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五日所為一○六年度訴字第六五八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榮和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5日裁定參與人金慶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慶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惟調查後金慶公司並非犯罪行為人以外而取得犯罪所得之人,是金慶公司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虹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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