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金峯
- 選任辯護人
- 姚宗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少連偵字第4號、105年度偵字第841、842、8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金峯自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延長羈押係以保全證據、確保刑事程序進行或刑罰之執行為目的之強制處分。是刑事被告經法官訊問後,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情形,及應否依同法第108條之規定予以延長羈押,均屬事實問題,法院應按訴訟進行之程度、卷證資料及其他一切情事斟酌之。
二、查被告張金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同條例第12條第4 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涉上開罪嫌之罪責非輕,佐以被告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執行,裁定自民國106年5月22日起執行羈押。蒞庭檢察官於審理中之106年5月31日當庭更正被告之起訴法條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嫌及同條例第12條第1 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子彈罪嫌,羈押屆滿前本院經訊問被告後,復裁定自106年8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屆滿日期:106 年10月21日),被告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製造子彈罪,經本院於106 年10月6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在案(尚未確定),本院於106年10月6日訊問被告暨核閱全案卷證,認被告猶具有逃亡之虞,審酌被告非法改造槍彈之犯行,對社會治安危害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6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