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4號
- 原告
- 創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素蓮
- 被告
- 陳淑華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