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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齊潔周霙蘭李辛茹

原告
余麗娟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律師
被告
洪誌挺
被告
永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偉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9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辛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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