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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王福康曾淑婷施又傑

附民原告  楊澤浩

附民被告  永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白金樹

附民被告  李世展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 年度交附民字第95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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