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1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判字第14號
- 聲請人
- 林秀珍
- 代理人
- 錢炳村律師
- 被告
- 陳育賢
- 被告
- 李易儒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李育儒」應更正為「李易儒」。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揭明在案。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誤將「李易儒」載為「李育儒」,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