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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14號

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齊潔周霙蘭謝昀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判字第14號

聲請人
林秀珍
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被告
陳育賢
被告
李易儒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李育儒」應更正為「李易儒」。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揭明在案。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誤將「李易儒」載為「李育儒」,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謝昀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1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審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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