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3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35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俞易廷
具 保 人 俞惠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俞惠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俞易廷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由具保人俞惠怡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現因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121條第1 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指定保證金3 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於民國106 年10月17日將被告釋放,該案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1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被告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2762號判決原判決撤銷,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被告再提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145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送由臺灣基𨺓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分案107 年度執字第1343號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等件在卷足憑。又基隆地檢署分別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代為傳喚通知執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再經拘提無著,且經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呈報被告新址或偕同被告到場,又被告亦非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被告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矯正簡表等件可稽,足認被告已然逃匿無疑。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