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5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文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偵字第2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文軒因違反藥事法(轉讓禁藥)案件,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自白犯罪,並於檢察官偵訊時,向檢察官請求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本件法定最重本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尚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