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余麗娟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律師 被 告 洪誌挺 被 告 永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偉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9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