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
- 原告
- 蘇生發
- 原告
- 胡碧山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至上律師
- 被告
- 劉家誠
- 被告
- 陳建中
- 被告
- 辜容傑
- 被告
- 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呂奇峯
- 被告
- 金龍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呂良宗 址同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28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