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張惟傑 何佳靜 被 告 張聰敏 基龍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5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