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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陳志祥周裕暐藍君宜

原告
張惟傑
原告
何佳靜
被告
張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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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5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志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藍君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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