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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8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8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秋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秋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秋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附表】受刑人陳秋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2日 │106年7月3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6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961號 │毒偵字第2360號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案 號│106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基簡字第 │ ││ │ │1877號 │2074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6年11月17日 │106年12月15日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確 定│案 號│106年度基簡字第 │106年度基簡字第 │ ││ │ │1877號 │2074號 │ ││判 決├────┼────────┼────────┼────────┤│ │確定日期│106年12月11日 │107年3月6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備 註 │基隆地檢106年度 │基隆地檢107年度 │ ││ │執字第4105號(已│執字第1507號 │ ││ │執畢)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80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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