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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5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齊潔周霙蘭李辛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5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文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偵字第2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文軒因違反藥事法(轉讓禁藥)案件,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自白犯罪,並於檢察官偵訊時,向檢察官請求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本件法定最重本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尚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辛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5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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