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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陳志祥藍君宜鄭富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2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杜雨帆
選任辯護人
彭傑義律師

      林火炎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3 行所載「第三級毒品安非他命」應更正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揭明在案。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第3 行,誤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載為「第三級毒品安非他命」,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鄭富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2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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