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3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31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柏瑞
- 選任辯護人
- 黃仕翰律師
游弘誠律師
黃昱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2525、4614號)及提出補充理由書(108年度蒞字第154、3169、1870、18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柏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調查職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參年。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肆拾伍元沒收之。
事實
一、賴柏瑞原任職於新北市政府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以下簡稱瑞芳分局)偵查隊偵查佐(於民國103 年12月29日調派至瑞芳分局偵查隊任職,自105年10月1日起至106年12月25日止負責協辦詐欺等業務,自106年12月27日起至107年4月23日專責偵辦詐欺業務,於107年4月23日調派至新北市政府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任職,於107年10月20日起停職),係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調查犯罪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林琪珉、周驛圳(原名周惟立,起訴書記載為周帷立)、劉杰鑫(綽號小豬)、胡連生、邵麗雲(綽號小辣椒,上5人所涉詐欺犯嫌,另案偵辦)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民國106間共組詐欺集團,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假冒親友或檢警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使被害人江美月等陷於錯誤,交付提款卡、存摺或轉帳款項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後,由林琪珉、劉杰鑫、胡連生、邵麗雲等人分別擔任面交或提款車手,再轉交給周驛圳。賴柏瑞明知周驛圳、林琪珉曾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詐欺罪嫌,周驛圳並將林琪珉介紹予賴柏瑞認識,賴柏瑞竟於106年4月至5月間某日,告知林琪珉其偵辦之胡連生涉犯詐欺案件,已查得邵麗雲及劉杰鑫係同案共犯之資訊,因林琪珉同為詐欺集團成員,為避免遭查緝,遂基於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向賴柏瑞表示希望該案不要再繼續追查共犯劉杰鑫,之後不久,賴柏瑞向周驛圳以借款為由,索取新臺幣(下同)20萬元,惟周驛圳向賴柏瑞表示沒錢,並告知將轉介由林琪珉提供上開款項,林琪珉自行籌集20萬元(其中自友人朱瑞駿處借得10萬元)後交給周驛圳,由周驛圳在新北市瑞芳區某處,將現金20萬元交給賴柏瑞;賴柏瑞則基於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收取周驛圳交付之款項20萬元,而獲取不用付利息之不正利益;賴柏瑞食髓知味,另於同年5月間(距上一次借款約1至2周內),接續上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再次向林琪珉以新北市瑞芳分局小隊長需借款為由(實則為賴柏瑞要向林琪珉借款),索取15萬元,林琪珉遂再自行籌集15萬元(向友人朱瑞駿處借得15萬元)後,在新北市瑞芳區漁會附近,將現金15萬元交予賴柏瑞,賴柏瑞則基於接續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而收取林琪珉交付之款項15萬元,而獲取不用付利息之不正利益。賴柏瑞遂以㈠在106年5月21日製作胡連生涉犯詐欺案件之警詢筆錄前,事先要求胡連生於製作筆錄時,不要供出小豬(劉杰鑫);㈡於106年5月21日前即明確知悉邵麗雲、劉杰鑫係胡連生所涉詐欺案件之共犯,而無故不通知邵麗雲、劉杰鑫到案製作筆錄;㈢劉杰鑫於106年6月13日另因通緝自行到瑞芳分局投案時,賴柏瑞亦未就胡連生所涉詐欺案件製作劉杰鑫之警詢筆錄;㈣邵麗雲於106年7月21日因另涉毒品案件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時,賴柏瑞未曾入所借詢或向聲請提詢邵麗雲等方式,違背其犯罪偵查之職務。賴柏瑞於106年8月9日上簽,經瑞芳分局分局長批可後於106年8月14日以新北警瑞刑字第1063351852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向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基隆地檢署)移送犯罪嫌疑人胡連生、蘇義芳、陳志軒三人涉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嫌。嗣賴柏瑞發現遭到基隆地檢署偵辦,隨即透過周驛圳連絡林琪珉之女友詹雯君,並於106年11月17日由詹雯君陪同林琪珉之父林睿紘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某會議室內,將其於106年8月10日向中國信託銀行貸款80萬元其中之35萬元現金交還林琪珉之父林睿紘收取,而獲得免付借款利息為約1萬6445元(以賴柏瑞中國信託銀行貸款80萬元之年利率9.52%計算;20萬元自106年5月15日起至106年11月17日止共計187天,利息為9754.7元,四捨五入為9755元;另15萬元自106年5月底起至106年11月17日止共計171天,利息為6690元;總計利息為16445元)之不正利益。法務部廉政署並於107年4月18日在瑞芳分局偵查隊賴柏瑞之辦公室扣得賴柏瑞所有之現金4萬5千元。詹雯君取回該35萬元後,已將其中之25萬元返還朱瑞駿。
二、案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簽分、法務部廉政署移送基隆地檢署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賴柏瑞於調詢、偵查所為之供述: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賴柏瑞於調詢、偵查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因被告賴柏瑞、及選任辯護人黃昱維律師於本院已表示:對證據能力沒有意見,且選任辯護人黃仕翰律師、游弘誠律師、黃昱維律師所具刑事準備狀,表示對證據能力沒意見(見本院卷一第342 頁),故被告賴柏瑞於調詢、偵查所為之供述,既均出於任意性,且與事實相符(詳後述),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作為證據。
二、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之證述部分:
㈠證人即即同案被告林琪珉於檢察官偵訊時以被告身分所為供述,有證據能力:
⒈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59條之1之立法理由,無論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均屬被告以外之人,並無區分。本此前提,凡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如欲以被告以外之人本於親身實際體驗之事實所為之陳述,作為被告論罪之依據時,本質上均屬於證人。而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基本訴訟權,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已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者,因其信用性已獲得保障,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然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以下簡稱警詢等)或
未能行使反對詰問,無從擔保其陳述之信用性,即不能與審判中之陳述同視。惟若貫徹僅審判中之陳述始得作為證據,有事實上之困難,且實務上為求發現真實及本於訴訟資料越豐富越有助於事實認定之需要,該審判外之陳述,往往攸關證明犯罪存否之重要關鍵,如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亦非所宜。而檢驗該陳述之真實性,除反對詰問外,如有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者,亦容許其得為證據,即可彌補前揭不足,於是乃有傳聞法則例外之規定。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該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乃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另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則以「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2之相對可信性)或「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3之絕對可信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係以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已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而例外賦予證據能力。至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因欠缺「具結」,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序規範,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之規定有間。細繹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亦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此於本院93年台上字第6578號判例已就「被害人」部分,為原則性闡釋;惟是類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於偵訊時曾以被告身分而為供述,性質上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觀諸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於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之外部附隨環境,並無其他被告或證人在場,未直接面對被告,較無受親誼、人情壓力等外力干擾之可能,心理壓力較小;觀諸此等偵訊筆錄之記載形式,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係連續陳述,筆錄記載完整,無明顯瑕疵,另審酌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且查無檢察官在偵訊過程中,有任何以不正方法訊問而違反陳述者(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自由意志等顯有不可信之情況。綜上筆錄製作過程、原因等外在客觀環境,足認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於檢察官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所為陳述,均係本於個人知覺體驗所為,應無受到不當污染或外界干擾,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偏低,可信度甚高,具有較為可信之特別情況保障。另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於本院審判時業已到庭具結供證,經檢察官、被告賴柏瑞及辯護人為交互詰問,對被告賴柏瑞於刑事程序上防禦之訴訟基本權,已獲充分保障,雖因檢、辯雙方詰問問題、方式及著重重點不同,致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證述內容與偵查中所述存有若干差異,復因本案關於被告有否為本案貪污治罪條例犯行,緣起於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相關事實經過,若干場合僅有被告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在場,尚無其他人在場全程見聞,是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前述偵訊筆錄之陳述,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尚無從以其他證據取代,具有必要性。依上開說明,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於檢察官偵查中以被告身分而非以證人身分所為陳述(107年8月13日訊問筆錄),仍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是被告之辯護人主張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偵查之證述為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云云,自不可採。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於廉政署詢問時以犯罪嫌疑人身分所為供述部分:
⒈刑事訴訟法第98條「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第156條第1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將被告因遭受身體上強制(包括:強暴、疲勞訊問及其他施以生理上壓迫之不正方法)或精神上強制(包括:脅迫、利誘、詐欺及其他施以心理上壓迫之不正方法)所為非任意性之自白,以及在違法羈押中所為之自白,同列為以不正方法取得之供述證據,不問其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一概排除其證據能力。但所謂非任意性之自白,除其自白必須是以不正方法取得外,尤須該自白與不正方法間具有因果關係,始有前述排除法則之適用,此觀上述法條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者,得為證據」即明。而上開因果關係之判斷,除應依個案具體情節,詳細考察訊問之一方之基本狀況(包括:實施不正方法之態樣、手段、參與實施之人數……等等)及受訊問之一方之基本狀況(包括:受訊問人之年齡、地位、品行、教育程度、健康狀況……等等)外,更應深入探討不正方法與自白間之相關聯因素(包括:實施不正方法對受訊問人強制之程度、與自白在時間上是否接近、地點及實施之人是否相同、受訊問人自白時之態度是否自然、陳述是否流暢……等等)及其他相關情況,為綜合研判,始能符合事實(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997號判決意旨、79年度台上字第8489號判決意旨、23年上字第868號判例意旨參照)。
⒉按「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第1項、第2項、第100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為發現實體真實,並維護程序之正當合法,如以被告之訊問筆錄內容為證據,必其陳述出於自由意志,且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相符,始得採為證據。否則,如筆錄記載之內容與其陳述不符,則該不符部分,已非被告之陳述,自無證據能力。亦即藉由錄音、錄影以擔保被告對於訊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及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相符(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05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人林琪珉於106年11月7日、106年11月24日、107年8 月13日接受廉政署調查員詢問時,係以「被告」即犯罪嫌疑人身分受詢問,自有上揭規定適用。
⒊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經查: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於106 年11月7日、106年11月24日、107年8月13日廉政署調查員詢問供述部分:
①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於106年11月7日廉政署詢問時之供述:「我記得106 年4、5月間,賴柏瑞透過我的朋友周毅駿【正確為周驛圳】聯繫我,周驛駿【正確為周驛圳】跟我說,賴柏瑞要跟我借20萬元,我當晚在我瑞芳的住處(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將20萬的現金給周驛駿,由周驛駿交給賴柏瑞,之後過了2 個星期,賴柏瑞親自用微信聯絡我,他跟我說他的小隊長要跟我借15萬元,小隊長名字我不清楚,於是隔1、2天我就拿15萬元現金在新北市瑞芳區民生街上交付給賴柏瑞。(問:承上,你為何要借20萬及15萬,共計35萬元給賴柏瑞?)一開始借20萬元,我想就是交個朋友,另外因為劉杰鑫是我的小弟,我原本想說把錢借給賴柏瑞,賴柏瑞可能就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會處理劉杰鑫的詐欺案。」等語(見106年度他字第1417號偵查卷,頁124背面)。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於106 年11月24日廉政署詢問時之供述:「第一次我記得是平日某天晚上七至八點左右,周驛圳直接到我民生街住處找我,他說賴柏瑞要跟他借20萬元,但他身上沒有錢,就來問我說是否要借錢給賴柏瑞,賴柏瑞我是在去分局驗尿時有認識,之後周驛圳有介紹我們認識,平常都叫他『小賴』,因我當時家中原本就有現金10萬元,不足10萬元部分,我就向我位在暖暖區暖暖街246巷2號1 樓之康勝工程行老闆朱瑞駿拿10萬元,我當時有向老闆說是瑞芳警察三組要借的,朱瑞駿就拿10萬元給我,於是我於同日晚間10點許,用微信叫周驛圳來拿錢,周驛圳也是約10點多到我家樓下,我就用橡皮筋二綑各十萬元現金裝入牛皮紙袋,親自交給周驛圳,說賴柏瑞借錢原因是要軋票,周驛圳於當日晚上約10點鐘就用微信電話回我說,他已將現金20萬元交付給賴柏瑞了,我那次借錢給賴柏瑞時,周驛圳跟我說賴柏瑞約一個月就會還我20萬元,沒有算利息,也沒有借據。後來過了還不到一個月,約106年5月間,賴柏瑞某天又以微信語音電話向我表示要借15萬元,借款原因為他們另一組的小隊長要借15萬元,小隊長姓名賴柏瑞沒有講,約在漁會附近某快炒店前馬路旁見面,我於是在106年5月間當天晚上10點,在上開快炒店前與賴柏瑞見面,賴柏瑞說是另外一組小隊長要借錢,該小隊長很有錢,但因買賣房地產軋不過來,叫我不用怕,我當時也沒有錢,所以我就當場用FACETIME打給上開朱老闆借15萬元,朱老闆同意後,我就去工程行向朱老闆拿15萬元,之後我就回到上快炒店前馬路,用微信語音打給賴柏瑞,約他在快炒店前見面,見面後,我就將用橡皮筋綑著的現金15萬元交給賴柏瑞,那次借款也沒有算利息,也沒有借據,賴柏瑞說一星期後就會還我錢了,之後我們就分開了。(問:承上,賴柏瑞有沒有返你上開向你借款共35萬元?)沒有,我借賴柏瑞15萬元後約過一個星期,我就透過周驛圳向賴柏瑞要15萬元,周驛圳有跟我說他有跟賴柏瑞說了,賴柏瑞說好,但之後就沒有消息,我就於隔天用微信語意打給賴柏瑞,約他晚上到上開快炒店前見面,賴柏瑞說上開借錢小隊長一直拖延不還,我就向賴柏瑞催討上開20萬元,賴柏瑞說20萬元借款部分,因賴柏瑞有要投資一家海產店,可以讓我也一起入股該海產店,我可以跟他一起入一股,我記得賴柏瑞說該海產店約有10股,那時約106年5月間,後來我約於106年9月14日就被台北大安分局警察抓了,我老闆朱瑞圳知道我有借錢給賴柏瑞這件事。(問:依上次於106年11月7日約詢你之詢問筆錄內容,你有提到借35萬元給賴柏瑞,是希望他處理劉杰鑫詐欺案件時,要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對此你有何說明?)我是認為借錢20萬元給賴柏瑞,他就欠我一個人情,以後劉杰鑫若涉有毒品或詐欺等案件時,我希望賴柏瑞可以將罪責辦輕一點,我借20萬元並不是要賄賂賴柏瑞。至於15萬元部分,是我要借給上開小隊長,我有交代朱瑞圳一定要去跟賴柏瑞要回來,我不知道朱瑞圳是否認識賴柏瑞。(問:《提示劉杰鑫手機LINE擷取晝面3 張》據本署調查,此對話內容為劉杰鑫要黃亮碩轉告賴柏瑞,將賴柏瑞向你借的35萬元還給劉杰鑫,你有何說明?)我要更正一下剛剛上面所述,當初賴柏瑞於106 年4、5月間跟我借上開35萬元之前,賴柏瑞曾經在瑞芳分局附近當面跟我說,他最近有辦一個胡連生詐欺案件,該案件有牽涉到邵麗雲及劉杰鑫,因劉杰鑫是我的小弟,我就拜託賴柏瑞關於偵辦該詐欺案部分,只要偵辦到胡連生及邵麗雲就好了,至於劉杰鑫部分,可否幫忙一下,賴柏瑞回答我,可以儘量壓下來,但也要看傳訊胡連生及邵麗雲他們的講法為何,所以之後賴柏瑞向我拿20萬元,我就是因為這個原因才給他,我當時給賴柏瑞20萬元,也沒有打算要跟賴柏瑞回來,15萬元部分也是我希望賴柏瑞只辦到邵麗雲及胡連生就好,才會拿15萬元給賴柏瑞,但事後我有向賴柏瑞要15萬元,因為這15萬元是我向朱瑞圳借的。(問:承上,賴柏瑞有無說如何幫忙劉杰鑫?)他只有說,他在作胡連生筆錄時,只會作到其上手綽號小辣椒即邵麗雲部分,不會再繼續追查到與該案有關聯之劉杰鑫。因為劉杰鑫【綽號小豬】之前有跟我一樣有涉及到詐欺案,我把他當作自己的親弟弟在照顧,因為我之前世大運工程有賺到錢,我想幫劉杰鑫脫罪,才會給賴柏瑞35萬元,但這35萬元現金都是我先向我老闆朱瑞圳借的。」等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1417偵查卷,頁13-15、頁126-129;107 年度偵字第4614號偵查卷,頁28-31)。
③107年8月13日廉政署詢問供述部分:「(問:依你前次106 年11月24日筆錄所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偵查隊隊員賴柏瑞於於106年4、5月期間有偵辦1件電信詐欺案件,該案件涉及劉杰鑫(綽號小豬)、邵麗雲(綽號小辣椒)及胡連生,你為避免詐欺集團成員遭賴柏瑞查獲,而給賴柏瑞2 次現金,共計新臺幣35萬元,你有無意見?)跟之前筆錄做的一樣,我現在忘記了。(問:承上,你給賴柏瑞35萬元,是希望上開詐欺案賴柏瑞不要辦或移送何人?)我希望賴柏瑞不要移送劉杰鑫及邵麗雲。」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2525號偵查卷,頁50背面;107 年度偵字第4614號偵查卷,頁32背面)。
④惟於本院108 年8月7日審判時改證稱:「(問:你在偵查庭中有說過大概在106 年4、5月間有跟賴柏瑞聊天,賴柏瑞有告訴你一些事情,是什麼事?)就是詐欺的案件。(問:誰的詐欺案件?)賴柏瑞一開始是說胡連生,但是我說這個我不認識,後來賴柏瑞有提到邵麗雲跟劉杰鑫。(問:賴柏瑞有跟你說什麼?)賴柏瑞一開始是問我這跟我有沒有關係,我說沒有,我就以朋友的心態跟他講說如果可以不要辦就不要辦,因為我跟邵麗雲跟劉杰鑫有認識,譬如說我聽到有人要去打誰,我就會說『不要打、不要打』,就是以這種心態下去講,我一開始是以這種心態『能不要辦就不要辦』,並沒有直接的要求『你不要辦』,我沒有直接要求他,但是我有講這種話,賴柏瑞有來跟我提過這個案子,我有講過這種話,但是就是閒聊。(問:你說你跟劉杰鑫比較好,問賴柏瑞能不能不要辦劉杰鑫,賴柏瑞怎麼跟你講?)賴柏瑞沒有回答我。」等語(本院卷二,頁175- 176)。本院審酌前開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於於106年11月7日、106年11月24日、107年8 月13日廉政署調查員詢問筆錄之製作過程係由調查員詢問、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回答,筆錄記載完整而無簡略、零散之情形,復經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確認筆錄記載內容無訛後簽名,並無明顯瑕疵;佐以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於106年11月7日、24日調詢陳述時,較接近案發時點,記憶較清晰深刻,不致因記憶淡忘或外界污染,憑信性甚高,依當時客觀環境、條件觀察,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於廉政署詢問所為陳述具有任意性(詳如後述)、較可信之特別狀況;而本案關於被告賴柏瑞告知同案被告林琪珉,其最近有辦一個胡連生詐欺案件,該案件有牽涉到邵麗雲及劉杰鑫,同案被告林琪珉拜託被告賴柏瑞關於偵辦該詐欺案部分,只要偵辦到胡連生及邵麗雲就好了,至於劉杰鑫部分,可否幫忙一下,被告賴柏瑞答稱,可以儘量壓下來,但也要看傳訊胡連生及邵麗雲他們的講法為何等相關事實經過,僅存在被告賴柏瑞、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之間,且關於被告賴柏瑞是否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同案被告林琪珉之不正利益等相關事實經過,既屬犯罪行為,多較為隱密,僅存在被告賴柏瑞、同案被告林琪珉之間,且因被告賴柏瑞、同案被告林琪珉彼此所述不同,尚無從以其他證據取代而達同一目的,則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上開調詢筆錄,實為證明本案被告賴柏瑞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認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本案之證據。
三、被告賴柏瑞及其辯護人黃昱維律師以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於106 年11月24日由法務部廉政署調查員詢問、檢察官偵訊時,受調查員及偵查檢察官以「不正誘導及以詐術詢問、訊問」、「檢察官逾越其職權,給予被告非符合法定程序之接見利益之不當利誘」、「檢察官許諾非裁量權限內之量刑減讓利益之不當利誘」、「檢察官許諾就被告林琪珉涉犯之其他刑事案件不予偵查之不正利誘」、「未賦予被告得使選任辯護人於詢問、訊問時在場之權利」等不正詢問、訊問方法,影響林琪珉原本自由且真實之陳述,致林琪珉於錄影時間暫停30分鐘後,繼續受詢問時,供詞全然翻異,應認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該部分所述無證據能力云云。然查:
㈠本院就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106 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之錄音與筆錄內容是否有辯護人108 年1月5日所具之刑事準備㈡狀所指之情形,於108年6月21日行勘驗程序,勘驗結果如下,先予敘明。(見本院卷二,頁75-89)
⒈播放同案被告林琪珉106 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00:20:18以下,具體內容:調查員:我的意思說,阿現在已經講這麼白了,檢座也跟你講,是不是我沒有講別的嘛,對不對‧‧‧跟我講的一樣嘛,對不對(證人尤敬恆稱是其聲音。)
⒉播放同案被告林琪珉106 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00:04:44以下,具體內容:被告林琪珉:大哥,等下可以請大哥幫我一個忙嗎?那等一下的事啦,看大哥可不可以幫忙而已,這應該沒關係啦,因為我現在不是禁見,我是執行中,我不是禁見的,所以等下可以讓我跟我爸爸通個電話嗎,他腳‧‧‧調查員:你等下跟檢察官講被告林琪珉:好(手勢往後比,表示跟檢察官說,我跟檢察官講(調1 :我們沒有這個權利啦!),好,我跟檢察官講,檢察官同意的話,讓我打,好不好調查員:要看檢察官拉,好不好(證人尤敬恆稱第一個、第二個調查員是其聲音;證人劉柏佑稱「調1:我們沒有這個權利啦!」是其講的。)
⒊播放同案被告林琪珉106 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00:08:19以下,具體內容:調查員:只是我跟你講,剛剛檢座已經過來跟你講被告林琪珉:我知道,他希望‧‧‧(往右比手勢)調查員:其實你也應該知道我們的意思(證人尤敬恆稱第一個調查員是其聲音;證人劉柏佑稱第二個調查員是其聲音。)
⒋播放同案被告林琪珉106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00:07:48以下,具體內容:調查員:而且你講的這個我看起來和朱瑞駿講的都不大一樣(林琪珉:朱瑞駿?)調查員說跟你老闆講的不一樣。(林琪珉:你問錢確實是跟他借的啊,不是嗎)對啊,錢‧‧‧你說錢跟誰借?(林琪珉:朱瑞駿)跟朱瑞駿借,對啊啊我們是講賴柏瑞的部分就是不一樣了嘛的內容有何意見?(證人劉柏佑稱調查員是其聲音。)
⒌播放同案被告林琪珉106 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00:08:36以下,具體內容:調查員:我告訴你,你現在身為一個,因為你之前犯錯那這個就算了,如果你今天可以做一些對社會有意義的事,我也講真的拉,那檢察官或法官看到你這些對社會有意義的證詞,他們一定會認為說你真的改過自新了(林琪珉出聲嗯),今天如果你講的話又跟其他人不一樣了,對啊‧‧‧被告林琪珉:跟誰不一樣?調查員:跟其他人不一樣啊,我們其實不只是朱瑞駿有很多人的事證拉,全部都問啊‧‧‧(林琪珉:朱瑞駿?)我們有很多人的事證啦!(證人尤敬恆稱第一個調查員最後「對啊」、第二個調查員「全部都問啊」是其聲音;證人劉柏佑稱第一個、第二個調查員是其聲音。)
⒍播放同案被告林琪珉106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00:12:49以下,具體內容:調查員:你剛剛有沒有把檢察官跟你講的話聽進去啊!被告林琪珉:我有聽進去,我現在也告訴你們這句話的意思是我自己認為我並沒有講給‧‧‧比如說你是‧‧‧(證人劉柏佑稱調查員是其聲音。)
⒎播放同案被告林琪珉106 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00:13:43以下,具體內容:調查員:好那沒關係,但是檢座今天剛你講這些話了被告林琪珉:我有聽進去,我自白我還可以免刑咧,我這條可以不用,我可以要錢回來,還可以免刑調查員:那這樣你怕什麼被告林琪珉:但事實上我確實沒跟賴柏瑞講說那種話,啊剛才我是聽成說‧‧‧調查員:啊我沒有說你有跟他講這種話,我剛剛只是最後講說,你跟他心照不宣的這個部分叫你交代清楚而已被告林琪珉:就心照不宣,這樣子而已,他的想法,我不敢揣測,我是這樣子想而已,啊但是15萬元我還有再跟他要(林琪珉講話會比手勢)(證人尤敬恆稱第一個調查員跟第三個調查員是其聲音,但第三個調查員中在其說完「啊我沒有說你有跟他講這種話」之後林琪珉有說「我聽錯了」;證人劉柏佑第二個調查員是其聲音,其說「你這樣清楚法律了你還怕什麼」。)
⒏播放同案被告林琪珉106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00:03:46以下,具體內容:調查員:其實我覺得你是聰明人,跟很多的案件當事人是不大一樣。但是聰明人‧‧‧,我覺得還是要把檢察官剛剛跟你講的話聽進去被告林琪珉:我知道,聽進去對我有好沒壞啦(證人劉柏佑稱調查員是我的聲音。)
⒐播放同案被告林琪珉106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00:21:53以下,具體內容:被告林琪珉:你要問他,你不要問我。調查員:所以你不知道?你不知道他為什麼被告林琪珉:我在禁見。調查員:對,好那所以你不知道吼。被告林琪珉:我在禁見。調查員:所以你不清楚他為甚麼要跟黃亮碩要錢?被告林琪珉:對,我在禁見。調查員:你從105 年10月,就一直被關起來到現在,還是這中間有出來?被告林琪珉:我9月禁見的。調查員:105年9月吼,一直到現在都沒出來?被告林琪珉:106年9月(證人劉柏佑稱調查員都是其聲音。)
⒑播放同案被告林琪珉106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00:03:29以下,具體內容:被告林琪珉:我知道你們要的就是,就是到小辣椒那裏就是了啦。調查員:對啊,我就是沒有問你這個啊。我有問你被告林琪珉:對不對,你們要問的就是到小辣椒那裏嘛。調查員:對啊,當初吼。賴柏瑞他是用電話還是當面‧‧‧,曾經有跟你見面嘛(證人尤敬恆稱第一第二調查員都是其聲音。)
⒒播放同案被告林琪珉106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00:17:43以下,具體內容:調查員:我老實講啦,檢座已經算是對你,很仁慈啦。被告林琪珉:對我很好啊調查員:你自己‧‧‧你自己‧‧‧你自己在社會上走跳這麼多年,你也看的清楚啦,他這樣已經是仁至義盡了啦。他還願意幫你打電話。調查員:他要是真的覺得說,對不對,他可以大可不必這樣處理。他剛剛也講。被告林琪珉:我剛才有講了,他進來我就直接講了,你們就是要我,他就是跟我講說辦到小辣椒啦(手銬敲桌子)就這樣子啦。(林琪珉講話時有比手勢,手銬有碰到桌面)調查員:沒有,那是你講的。(證人尤敬恆稱第一個調查員跟第二個調查員大部分是其講的,第一個調查員「很仁慈啦」及第二個調查員「仁至義盡了」是林琪珉講的,第三個調查員是其聲音;證人劉柏佑稱第四個跟第五個調查員是其聲音,第二個調查員的最後一句「他還願意幫你打電話」也是其聲音。)
⒓播放同案被告林琪珉106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00:08:55以下,具體內容:被告林琪珉:還是打給我女朋友,因為我爸比較不會接電話。還是打我女朋友的電話,叫我爸聽?他們都在家
被告林琪珉:再幫我打一次好不好?拜託
被告林琪珉:詹雯君
⒔播放同案被告林琪珉106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00:12:08以下,具體內容:
沒有認的」我都沒有算。被告林琪珉:但是中正二分局,後來他後來又跟我借提一次,借訊一次,他在大安分局‧‧‧。
。其他的你都不用講,都不用想太多。我不會把我覺得我自己這關我過不去的,我就不會處理。被告林琪珉:啊那,我現在像我這樣子,我想請問檢察官,像我現在樣子我幫助,我是以個人的名義,我聽到,我知道欸‧‧‧,劉杰鑫在做詐欺。
⒕播放同案被告林琪珉106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00:00:04以下,具體內容:被告林琪珉:不用請律師到場。調查員:沒關係,這我剛剛問過了嘛。(證人劉柏佑稱調查員是其聲音。)
⒖播放同案被告林琪珉106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00:12:56以下,具體內容:
被告林琪珉:我爸來了?
接了,所以他現在要帶你爸過來。被告林琪珉:好,謝謝。謝謝律師。不,謝謝檢察官!
被告林琪珉:哪有對我不錯,我關到現在都沒有來看我。
算不錯了啦,阿不然咧。調查員:這邊簽一下。被告林琪珉:謝謝檢察官!
被告林琪珉:你有甚麼話要問我你就直接問。(檢察官:開庭問)你等一下詐欺案可不可以直接問?
被告林琪珉:好,好。因為也是要等我爸到?
被告林琪珉:啊我跟我爸還有我女朋友三個人一起在這邊講話可以嗎?你們一起聽啦,一起聽。可以嗎,話家常而已。
樓下訊問室,因為我的訊問室不在這裡。被告林琪珉:喔喔喔。
⒗播放同案被告林琪珉106年11月24日詢問筆錄錄影光碟00:09:31以下,具體內容:調查員:是你的錢還是你們老闆的錢啦唉唷?(證人尤敬恆稱是我的聲音)被告林琪珉:我知道你不管這個,我是在想,(調查員插話:不是嘛!你就講嘛!)(證人尤敬恆稱是我的聲音),我是在回想調查員:對啊!啊你的錢就你的錢,又沒關係,到時候(被告林琪珉插話:沒有喔)他跟你拿這個錢他要還你(調查員插話:對啊!對啊!)他本來不該跟你拿的,(調查員插話:對啊!),現在又說不是你的錢,到時候你錢拿不回來!(證人尤敬恆稱大部分是我的聲音)被告林琪珉:不是,我沒有說不是我的錢,我是說‧‧‧我借他錢還是跟人家借錢借他的耶!(被告林琪珉講話有比手勢)調查員:對啊!對啊!你這個講清楚吼!到時候(林琪珉:我現在是在講了)才可以讓他還你錢吼!,不然你這樣我們沒有對啊對啊‧‧‧他這個錢要還你的啦!(證人尤敬恆稱最後一句是我的聲音)(證人劉柏佑稱除了最後一句之外都是我的聲音)被告林琪珉:我知道他要還我調查員:我們如果沒有來問,他不認帳不管你,你就拿不回來了(證人劉柏佑稱是我的聲音)被告林琪珉:我知道,這我都知道,我‧‧‧
㈡按供述證據禁止以不正方法取得,乃法定之取證規範,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之需,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使用所謂之「詢問技巧」,必須建構在法定取證規範上可容許之範圍內,始足當之,否則即難謂係合法而肯認其證據能力;是否該當取證規範可容許之範圍,以有無誘發虛偽陳述或非任意性陳述之危險性為斷,於詢問前曉諭自白得減、免其刑之規定(如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等),乃法定寬典之告知,並非利用對於「自白」之誤認,誘使犯罪嫌疑人自白犯罪;倘對被告承諾法律所未規定之利益,使信以為真,或故意扭曲事實,影響被詢問者之意思決定自由,方屬取證規範上所禁止之不正方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0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05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然查:證人尤敬恆於本院108年8月14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檢察官問:檢察官有無許諾林琪珉給予減刑或免刑的利益?)我記得沒有。(檢察官問:《請求提示辯護人刑事準備二狀第7頁,即本院卷一第387頁》調查員:『只是我跟你講,剛剛檢座已經過來跟你講』,這是你嗎?)對,『只是我跟你講,剛剛檢座已經過來跟你講』這是我講的。(檢察官問:你想要表達什麼意思,你有印象嗎?)應該希望林琪珉據實陳述,將賴柏瑞借錢的這些原因說明清楚。(檢察官問:你有無告訴林琪珉說賴柏瑞有什麼違法的事情,告訴林琪珉一個故事,叫他照著故事講?)從來沒有。(檢察官問:所以林琪珉跟你講的事情是他自己講的,還是你要他照著你的意思講?)林琪珉自己講的。(檢察官問:你在訊問林琪珉之前,有無對他毆打?)沒有,完全沒有。(檢察官問:你有無許諾林琪珉如果講出這件事情要給予什麼利益?)完全沒有。(檢察官問:你有無威脅林琪珉說,如果他不講會有什麼後果?)完全沒有。(檢察官問:所謂的『有很多人的事證,全部都問啊』、『跟其他人不一樣』,這是指什麼意思?)因為林琪珉針對賴柏瑞跟他拿錢的這個部分,他的原因他沒有交代清楚,我們詢問他的時候,他說這也沒有借據,他也不收利息,這個部分跟一般常理不太符合,所以我是希望說他把這個過程交代仔細。(檢察官問:你的『跟其他人不一樣』,是跟常理其他人不一樣?)對(後改稱)不是,我的意思是說是希望他把這個過程講清楚,因為我們也是會問其他的證人或者是犯嫌,希望他把事實交代清楚。(檢察官問:『好那沒關係,但是檢座今天跟你講這些話了』,這句話是你說的嗎?)這句話是我說的。(檢察官問:你是否有印象你當時講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應該是請林琪珉針對賴柏瑞借錢這個過程說明清楚,因為我印象中檢察官也是請他就這個事實講清楚,我只是請他把事實說明清楚。(檢察官問:你的意思是說,檢察官之前是跟林琪珉說叫他講清楚,所以你說檢察官已經有跟他說這個話了?)對,針對事實去講清楚。(檢察官問:請你重複一次,這句話你是跟林琪珉表達什麼意思?)我是跟林琪珉表達說他要據實把當初賴柏瑞跟他借錢的過程說明清楚,請他據實陳述。(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請求提示本院卷一第389 頁》你剛才有說到你有對林琪珉說『好那沒關係,但是檢座今天跟你講這些話了』,你說這句話的意思是希望林琪珉據實陳述,把案件的情況講清楚,但是你當時跟林琪珉說完這句話之後,林琪珉回你說『我有聽進去,我自白我還可以免刑咧,我這條可以不用,我可以要錢回來,還可以免刑』,顯然認知上面,林琪珉接收到檢座跟他講的話,並不是你剛剛所說的要他據實陳述講清楚,有點出入,請你具體說明當時情形,再仔細想一想檢察官最剛開始到底跟林琪珉說過什麼話,為何在你說完這句話之後,林琪珉會有這樣的回應?)檢察官有請林琪珉據實陳述,當時應該是有告知林琪珉相關的法律規定,林琪珉稱『我自白我還可以免刑咧,我這條可以不用,我可以要錢回來,還可以免刑』,應該是他自己的個人臆測。(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請求提示本院卷二第82頁第11點,即108年6月21日刑事勘驗筆錄第8頁第11點》你當時有跟林琪珉說『我老實講啦,檢座已經算是對你』,林琪珉回說『很仁慈了』,後來你又說『你自己在社會上走跳這麼多年,你也看的清楚啦,他這樣已經是』,林琪珉回說『仁至義盡啦』,後來你又說『他要是真的覺得說,對不對,他可以大可不必這樣處理。』,所謂『檢座大可以不必這樣處理』、『他已經算是對你』你當時的意思為何?何謂『大可以不必這樣處理』?)因為林琪珉在製作筆錄時說詞反覆,我希望他據實陳述,這個部分檢察官也是希望他據實陳述,他說詞反覆我也可以照這樣記下去,因為檢察官當天還要複訊,我一樣可以記明筆錄給檢察官複訊,反正我們的工作就是把過程問清楚,但是果我希望林琪珉可以把過程、事實還原清楚,因為他前面說詞就一直反覆,有很多不合常理的部分,譬如既然是借錢,沒有借據也沒有約定利息,他就認為這樣好像欠一個人情,這個錄音裡面都有,顯然跟常理不太符合,還有中間的這些過程究竟是怎麼樣,他也交代的反反覆覆不太清楚,所以我是希望他講清楚,在我們算是偵查的筆錄裡面敘明清楚,檢察官事後複訊也會比較清楚,希望他據實陳述。(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所謂『他大可以不必這樣處理』,請問當天檢察官到底怎麼處理這件事情,為何你會說『他大可以不必這樣處理』?)我這句話的意思是說希望他把事實說清楚,今天他如果在我們詢問的時候反反覆覆說得不清楚,送檢察官複訊,檢察官還是要針對這個部分去釐清。(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請求提示本院卷二第86至87頁倒數第9行,即108年6月21日刑事勘驗筆錄第12-13頁第十六點》第13頁第7行開始大部分是你說的話,你有提到『對啊!啊你的錢就你的錢,又沒關係,到時候他跟你拿這個錢他要還你,他本來不該跟你拿的,現在又說不是你的錢,到時候你錢拿不回來!』,你當時講說『他本來不該跟你拿的』,你的意思為何?)就是賴柏瑞不該跟林琪珉拿這個錢。(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為什麼不該跟林琪珉拿這個錢?)因為賴柏瑞當時在偵辦跟林琪珉有關的電信詐欺案件。(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所以就當時所詢問的相關內容,你初步認為賴柏瑞如果拿這個錢,有可能會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因為當時詢問的過程,我剛剛有跟律師說明,林琪珉針對賴柏瑞跟他拿錢這個部分的過程都說明得不清楚,而且過程中跟一般我們常理上跟人家借錢的過程,應該有借據或是約定利息、什麼時候還這些過程應該要講清楚一點,他都沒有講,而且實際上到底什麼時候拿錢、在哪裡拿錢的過程他似乎有點反覆,是這個部分。(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所以你當時認為這一筆錢有可能不是單純的借款?)對。(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如果你認為這筆錢不是單純的借款,而林琪珉又針對這個部分自白,認為是交付賄賂款項的話,那應法應該要沒收,為什麼你會跟他說到『現在又說不是你的錢,到時候你錢拿不回來』?)我要說明一下,因為他一開始是說有借二筆款項,一個20萬、一個15萬,這20萬、15萬究竟是不是他自己的錢,他也交代不清楚,他有時候說是跟朱瑞駿拿的,有時候又說是他自己的錢,他這邊很反覆的交代不清楚。我只是希望他把這邊說清楚。(審判長問:當天林琪珉的父親有接見林琪珉這個部分,你記得嗎?)我記得,有。(審判長問:為何接見?那天什麼時間發生的事情?)林琪珉跟他爸爸還有他阿姨、他女朋友跟林琪珉見面的時間,我印象中是在詢問後。(審判長問:你可以確定106年11月24日問完林琪珉之後,他爸爸才過來見他?)我印象是我們問完筆錄之後,他爸爸、他阿姨及詹雯君才進來見林琪珉的。(審判長問:你在場的時候,他們在講什麼事情?)林琪珉見到他爸爸有下跪,反省他做錯很多事情,就是閒話家常,他們也是有講到說要委任律師的問題,因為林琪珉身上還有很多詐欺案件部分,他阿姨就說她有一個熟識的律師,是不是之後要委任那個律師進行後面的訴訟。(審判長問:檢察官一開始的時候是否有跟林琪珉說他犯什麼罪、法律規定?不然為什麼你會說『檢察官已經跟你講過』?)我印象中檢察官應該有告知他所犯的法條及相關的法律規定,請他據實陳述,這應該是詢問之前,(後改稱)詳細到底是詢問之前還是詢問中我不確定。(陪席法官問:被告賴柏瑞在偵辦電信詐欺,是否可以告訴我們內容是什麼?賴柏瑞在偵辦電信詐欺與林琪珉之間的關係為何?)當時賴柏瑞偵辦電信詐欺案的時候,有涉及到林琪珉的一個小弟叫劉杰鑫,他有涉入這個電信詐欺案,一開始我們是接獲檢舉,這部分劉杰鑫的說法是說林琪珉有給賴柏瑞一筆錢,希望劉杰鑫不會被辦到,後來因為劉杰鑫還是有被警察抓了,這個部分他認為說當初有這筆錢,為什麼他還是被抓,我們就去釐清林琪珉及劉杰鑫之間的關係,林琪珉自己有說劉杰鑫是他的小弟,他們等於是同一個犯罪集團裡面的成員,因為劉杰鑫對林琪珉並不是單純的只是他的犯罪集團的一個下屬而已,林琪珉及劉杰鑫的關係蠻親的,所以他也不希望劉杰鑫被辦到,我記得當時賴柏瑞有跟林琪珉提到他有偵辦這個案件,同時他是跟林琪珉說他需要一些錢,借錢的部分,所以後來林琪珉才拿錢給賴柏瑞。(陪席法官問:你剛才說的這樣一個前提事實,就是要去釐清說林琪珉在什麼時候如何將錢給賴柏瑞、他的目的、流向及時間點,所以你要確定這些過程,對不對?)對。(陪席法官問:所以在偵訊問林琪珉筆錄的時候,你才會有這些構思出來的偵訊技巧?)對。(陪席法官問:所以你才會說賴柏瑞正在辦林琪珉的一個下屬,這個還在偵辦當中,對於下屬的上面那一層,就是林琪珉跟他下屬之間的關係,再從這裡去拿錢給偵辦犯罪的調查者賴柏瑞,這樣往來是不妥當的,所以你會認為這樣不妥當,對不對?)對,是想要釐清這個關係。(陪席法官問:什麼時候錢拿給他,劉杰鑫到底被偵辦到什麼程度那個時間點,你要把它確定出來?)是。(陪席法官問:到底他有沒有犯罪、有沒有嫌疑或者根本他就是清白的你要釐清?)是。(陪席法官問:所以你在偵訊技巧上才設計這些問題?)是。(陪席法官問:你這樣問的結果,林琪珉何時把錢交給賴柏瑞?在問的過程林琪珉有沒有講,或者是劉杰鑫或者是其他人有沒有講賴柏瑞何時拿到15萬、何時拿到20萬?那個時間點你有無把它釐清?)這部分我釐清是從我們廉政署的移送書上面,是106年4、5月間,賴柏瑞先透過周驛圳向林琪珉要求交付20萬,然後相隔1個月之後,賴柏瑞又親自向林琪珉要求交付15萬,所以總計是35萬。(陪席法官問:在這個時間點,賴柏瑞偵辦劉杰鑫有結果了嗎?還是還在偵查中?)當時拿錢的時候應該是還在偵查中。(陪席法官問:還沒有移送?)對,應該是還沒有移送。(陪席法官問:所以你才會認為這樣不管是借貸或是什麼來源,這個錢往來不是很妥當?)對。(陪席法官問:所以你才會問那些問題?)對。(陪席法官問:所以你想要釐清到底這有沒有不法或犯罪嫌疑或者他是清白的,你才會設計那些問題?)對。(陪席法官問:在交15萬元或20萬元那時候,大家都不知道嗎?只有林琪珉、劉杰鑫及賴柏瑞他們才知道?這些都事後檢舉才調查出來的?)對。(陪席法官問:如果他不檢舉,實際上到現在沒有人會知道?)應該是,對。(陪席法官問:經過你們的一個調查,然後確認這個錢是怎麼往來跟案件之間或者其他電信詐欺調查之間、跟賴柏瑞之間,有一些關聯性你們要釐清?)對。(陪席法官問:所以你們才花那麼大的力氣去做這些借訊、考慮很多的事情?)對。(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在106年11月24日訊問林琪珉的時候,你是否已經知道劉杰鑫有傳簡訊給黃亮碩說要來跟賴柏瑞要錢?)我知道。(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當時劉杰鑫傳給黃亮碩的簡訊內容你是否有看過?)我有看過。(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就你的認知,該簡訊內容是否帶有疑似恐嚇的意味?就是劉杰鑫說『我大哥現在出事了,那些錢你現在不願意幫忙,這樣的話我自然有我的打算』這類的?)看起來他是想要來檢舉,他後面有講到說『我也想不出來,我自然有我的打算』,看起來好像他是想要檢舉的感覺。(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在劉杰鑫已經是不懷好意的傳簡訊給黃亮碩的情況底下再去做檢舉的動作,這樣的檢舉內容本身的可信性有一些疑慮,當今天劉杰鑫是不懷好意的方式先傳了簡訊再去做檢舉的動作,為什麼你們還有辦法憑著這個檢舉的內容就這麼篤定的推斷被告賴柏瑞可能有這樣的情形?)我們接獲劉杰鑫的檢舉,看著他所附的LINE對話紀錄,我們並沒有篤定說今天這一定是有貪瀆的問題,所以我們才要進行調查,在106年11月7日當時我們詢問林琪珉的時候,林琪珉很明確在筆錄就有說,我當時是問他說你為何要借20萬及15萬共計35萬元給賴柏瑞,這是在106 年11月24日之前問的筆錄,他就有回答說『我原本想說把錢借給賴柏瑞,賴柏瑞可能就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會處理劉杰鑫的案件』,這個筆錄是當時林琪珉都有看過並且有簽名,這個部分也是在106 年11月24日之前他就曾經講過這段話。(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據你剛才所說,106年11月7 日的筆錄內,林琪珉是說賴柏瑞可能就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會處理劉杰鑫的案件,之後你們在106 年11月24日做筆錄時,林琪珉有無跟你們說過這句話其實只是他自己心裡面的想法,他認為這樣心裡面的想法,他沒辦法揣測賴柏瑞心中的意思,這只是他自己心裡想的?林琪珉有無這樣跟你們解釋過當時他的筆錄其實是這個意思?)他可能有說過類似的話,但是因為那時候他的說詞反覆,剛剛有跟律師說明過,所以我們才需要針對當初這個過程請他據實說清楚、釐清清楚,所以我們才會反覆的問一些這個問題。(審判長問《提示本院卷二第77、78頁108年6月21日刑事勘驗筆錄第四點》調查員:而且你講的這個我看起來和朱瑞駿講的都不大一樣(林琪珉:朱瑞駿?)調查員說跟你老闆講的不一樣。請問講這個朱瑞駿到底有沒有弄錯?這是指朱瑞駿還是指劉杰鑫?)應該是指小豬劉杰鑫。(審判長問:為何你會講這個是指小豬劉杰鑫?這裡有什麼地方弄錯了嗎?)我想劉專員應該指的是小豬劉杰鑫,因為我們沒有問過朱瑞駿,一個是朱瑞駿、一個是劉杰鑫,因為劉杰鑫爸爸是賣豬肉的,所以他綽號叫小豬,在胡連生的警詢筆錄裡面也是這樣稱,劉杰鑫的綽號叫小豬。(審判長問:你怎麼知道這裡弄錯?這個朱瑞駿應該不對?)對,當時沒有問過朱瑞駿,這個應該講的是小豬劉杰鑫。(審判長問:如果是小豬劉杰鑫的話,你應該會知道,你當時有無更正?)這個部分我們也沒有記明在筆錄內,我記得當時在講話的時候,我跟劉專員兩個人的話是有重疊的,可能講話講得很快,而且這個部分也沒有記明在筆錄內,後來筆錄這邊林琪珉也沒有針對這個部分,就是說這個的口誤感覺並沒有讓林琪珉說出不是事實的東西。(審判長問:《提示本院卷二第79頁108年6月21日刑事勘驗筆錄第六點》檢察官跟被告林琪珉講什麼話?)其實檢察官這邊也只有跟他講要據實陳述,我們把事實釐清清楚。(審判長問:檢察官還有講什麼嗎?有沒有講他觸犯什麼法條、有什麼規定嗎?)相關的法條應該也是有提到,提到哪一條如同我上午說的,我現在還是記不得詳細是哪個條文。」等語(見本院卷二,頁300-324、343-345)
㈣辯護人就勘驗結果第3 、4、5、10、11點,主張有「不正誘導及以詐術詢問、訊問」情事部分,證人尤敬恆均已證述,所謂「我老實講啦,檢座已經算是對你」、「檢座大可以不必這樣處理」、「他已經算是對你」等語,係指希望林琪珉能仔細交代過程及據實陳述,且林琪珉所述內容,均係由其自行陳述,依調查所得卷證資料,對證人林琪珉證述提出質疑,屬合理懷疑及必要之偵訊技巧,亦並未以何強暴、脅迫等不正方法要求證人林琪珉配合為如何之陳述,而由其自行決定是否解釋或回答;又因為劉杰鑫爸爸是賣豬肉的,所以劉杰鑫綽號叫小豬,所稱「你講的這個我看起來和朱瑞駿講的都不大一樣」,係調查人員劉柏佑之口誤,該部分亦無讓證人林琪珉說出不是事實的東西,足認過程並無任何不正誘導及以詐術詢問、訊問之行為。
㈤辯護人就勘驗結果第2、9、11、12、15點,主張有「檢察官逾越其職權,給予被告非符合法定程序之接見利益之不當利誘」,及勘驗結果第14點,主張有「未賦予被告得使選任辯護人於詢問、訊問時在場之權利」情事部分,證人尤敬恆證述林琪珉見到其父親有下跪,他們也是有講到說要委任律師的問題,因為林琪珉身上還有很多詐欺案件部分,他阿姨就說她有一個熟識的律師,是不是之後要委任那個律師進行後面的訴訟等節,並無辯護人所稱檢察官逾越其職權,給予被告非符合法定程序之接見利益之不當利誘、未賦予被告得使選任辯護人於詢問、訊問時在場之權利。
㈥辯護人就勘驗結果第1、6、7、8點,主張有「檢察官許諾非裁量權限內之量刑減讓利益之不當利誘」情事部分,據證人尤敬恆證述,其於廉政署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均無許諾林琪珉給予減刑、免刑或其他利益,亦無威脅林琪珉如果其不講會有什麼後果,而所謂「好那沒關係,但是檢座今天跟你講這些話了」等,當時講這句話之意思,是之前檢察官就已請林琪珉針對賴柏瑞借錢之過程說明清楚,所以其才向林琪珉表達,他要據實把當初賴柏瑞跟他借錢的過程說明清楚,難謂有何辯護人所主張之檢察官許諾非裁量權限內之量刑減讓利益之不當利誘情事。
㈦又證人劉柏佑於本院108年8月14日審理時具結證稱:「(檢察官問:《請求提示辯護人刑事準備二狀第8 頁,即本院卷二第78頁108年6月21日刑事勘驗筆錄第五點》調查員:『我告訴你,你現在身為一個,因為你之前犯錯那這個就算了』等語,是否是你講的?)這是我講的。(檢察官問:這個部分你有提到『今天如果你講的話又跟其他人不一樣了』,是何意思?)之前我們有先問過劉杰鑫的樣子,可能還有一些其他人,其他相關人我不是很清楚,但是我知道我們有先問過其他人。(檢察官問:你的意思是他講的跟其他人不一樣?)對,當時指的應該是劉杰鑫。(檢察官問:下一段你有提到『跟其他人不一樣啊,我們其實不只是朱瑞駿有很多人的事證拉』,這是何意?)我當時應該是一時搞混,誤把朱瑞駿當成是劉杰鑫,因為劉杰鑫的綽號是小豬,林琪珉有說朱瑞駿綽號也是小豬,在辯護人提供的筆錄譯文第21頁有提到朱瑞駿綽號也是小豬,因為我不是承辦人,我只是幫忙打筆錄的人,也只有承辦人尤科員跟我口述大概的案情,所以我對相關人的名字或是角色不是那麼清楚,所以當時聽到小豬就誤以為朱瑞駿是劉杰鑫,所以才會有一時口誤的情形,就是我聽到小豬我就打朱瑞駿,其實應該是劉杰鑫,我指的是劉杰鑫,當時就誤把朱瑞駿當成是劉杰鑫。(檢察官問:《請求提示辯護人刑事準備二狀第9頁,即本院卷二第79-80頁108年6月21日刑事勘驗筆錄第七點》是否有印象?)有。(檢察官問:調查員:『那這樣你怕什麼』,是否你講的?)對。(檢察官問:你當時是要跟被告林琪珉表達什麼意思?)我現在記不起來當時的情形,通常這種情形都是要他說實話而已。(檢察官問:你們在訊問之前,有無對林琪珉毆打或其他動作?)沒有毆打。(檢察官問:你有無承諾林琪珉說如果他說實話可以給他什麼利益?)沒有,因為我們沒有權力可以給他任何承諾。(檢察官問:你們有無恐嚇如果他不說實話或者是沒有照你們所需要的話去講會有什麼後果?)沒有。(檢察官問:你問林琪珉說『那這樣你怕什麼』,是什麼意思?)是順著上開對話,就是要讓他能夠說出實情。(檢察官問:你在調查筆錄製作前及製作中,除了你們訊問的人之外,有無讓林琪珉接見其他人?)應該是沒有。(檢察官問:製作後即你們筆錄做完之後,你有無決定讓他接 見什麼人?)不可能,我們只能聽從檢察官的指示,不可能私下決定讓他接見什麼人。(檢察官問:你在一開始的時候有無告訴被告林琪珉他可以找律師?)應該是有,因為在問被告的時候都會做權利告知,所以一定會有。(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針對本案,你在106 年11月24日詢問林琪珉之前,還有詢問過哪些跟本案相關人等的筆錄?)我不確定,但是印象中我應該是沒有詢問。(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就你當時所知,林琪珉跟劉杰鑫是什麼關係?)因為現在為了準備這一件,我又有重新瞭解,所以現在的記憶可能有一些重疊,當時因為我不是承辦人,是負責打筆錄,所以我對於案情的瞭解都是透過承辦人尤敬恆跟我口述,他應該是有講過有先行詢問了一些人,但不見得是我去詢問的。(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當時尤敬恆科員跟您說明案情的時候,有稍微提到林琪珉跟劉杰鑫之間的關係是什麼嗎?)有稍微提到,但他大部分是講小豬。(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針對本案,你有無詢問過朱瑞駿或做過朱瑞駿的筆錄?)應該可能沒有,但是我不確定我值勤當日有沒有詢問過相關的。(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請求提示107年偵字第4614號卷第3頁反面至6頁卷證分析資料》裡面是否有朱瑞駿的筆錄?)上面沒有朱瑞駿的筆錄。(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請求提示本院卷二第77頁108年6月21日刑事勘驗筆錄勘驗筆錄第三點》『其實你也應該知道我們的意思』這句話是你說的嗎?)如果上次勘驗是我講的,那就是我講的。(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這句『其實你也應該知道我們的意思』,你當時想要表達的是什麼意思?你們的什麼意思?)其實我們這樣說一般都是要他說實話。(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請求提示本院卷二第77、78頁108年6月21日刑事勘驗筆錄勘驗筆錄第四點》你當天有講『而且你講的這個我看起來和朱瑞駿講的都不大一樣』、『跟你老闆講的不一樣』,剛剛卷證分析的資料你也看過了,廉政署針對朱瑞駿部分其實是沒有做過筆錄的,為何你會跟林琪珉講說『你講的這些我看起來跟你老闆講的也不大一樣?』)如我剛剛在檢察官面前的陳述,我當時是搞錯了,誤把朱瑞駿當成劉杰鑫,從事後的資料來看,因為朱瑞駿姓朱,綽號他又說是小豬,所以我當時把他搞成是劉杰鑫,所以才會有這個錯誤的話語。(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可是你又有提到跟你老闆講的不一樣,劉杰鑫跟林琪珉之間並不是老闆跟員工的關係,為何你會接著繼續說跟你老闆講的不一樣?)這個部分我不清楚當時對他們的認知是不是有知道那麼清楚說他是不是他老闆,這個部分因為是接著,之前詢問他,他有提到朱瑞駿是他老闆,我當時印象一直著重在小豬,就是把朱瑞駿一直想成是劉杰鑫,所以沒有注意到相關的細節。(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請求提示本院卷二第79、80頁108年6月21日刑事勘驗筆錄第六點、第八點》你當天有跟林琪珉說『你剛剛有沒有把檢察官跟你講的話聽進去啊!』、『我覺得還是要把檢察官剛剛跟你講的話聽進去』,檢察官當天在什麼時候跟林琪珉說了什麼?)這部分我沒有印象,我不記得了。(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請求提示本院卷二第86頁倒數第1行至87頁倒數第9行,108年6月21日刑事勘驗筆錄第十六點》如果林琪珉自白說他交付的款項其實是賄賂的款項,依法應該是要沒收,為何你當時會跟林琪珉說『對啊!對啊!你這個講清楚吼!到時候才可以讓他還你錢』?)其實那時候的意思應該是要他講清楚而已,就是還原事實,在釐清事實的部分,我們當然會盡量針對有疑問的部分做質疑,讓他還原事實。(辯護人黃昱維律師問:廉政署在借提在押被告或受刑人來詢問時,會不會讓在押被告還有受刑人可以在詢問的空檔間,不管是詢問前或詢問中間休息的時候或者是詢問完之後,跟他的家人或朋友接見會面?)我們這些都是要依檢察官的指示,如果檢察官沒指示,我們當然不會。(審判長問:你剛才講綽號『小豬』的有兩個人,一個是朱瑞駿就是林琪珉的老闆、一個是劉杰鑫,你把這兩個人搞混?)對,我應該是要講劉杰鑫,結果筆錄製作成朱瑞駿,我當時是誤把朱瑞駿當成是劉杰鑫在講,正確是劉杰鑫,不是朱瑞駿;我的意見是我口誤的部分,林琪珉並沒有因為我這個口誤的部分更改他的說詞。我確實是口誤,我講的小豬是劉杰鑫,不是朱瑞駿,我當時是一直把朱瑞駿這個名字想成是劉杰鑫這個人做的行為。(審判長問:如果你的認知小豬就是劉杰鑫,你講出來就變成是朱瑞駿?)因為當時我對小豬的真正名字,可能也不是搞得很清楚,當時如果有人提醒我是劉杰鑫,我才會回想說小豬是劉杰鑫,可能之前有問,林琪珉就說朱瑞駿姓朱,然後綽號叫小豬,可能就這樣把印象搞混。」等語(見本院卷二,頁328-346)。
㈧辯護人就勘驗結果第3 、4、5、10、11點,主張有「不正誘導及以詐術詢問、訊問」情事部分,證人劉柏佑證述,所稱「今天如果你講的話又跟其他人不一樣了」、「跟其他人不一樣啊,我們其實不只是朱瑞駿有很多人的事證拉」,係因之前已先問過劉杰鑫,當時指的應該是劉杰鑫,應該是一時搞混,誤把朱瑞駿當成是劉杰鑫,因為劉杰鑫的綽號是小豬,林琪珉有說朱瑞駿綽號也是小豬,其對相關人的名字或是角色不是那麼清楚,所以當時聽到小豬就誤以為朱瑞駿是劉杰鑫,所以才會有一時口誤的情形等節,足認過程並無任何不正誘導及以詐術詢問、訊問之行為。
㈨辯護人就勘驗結果第2、9、11、12、15點,主張有「檢察官逾越其職權,給予被告非符合法定程序之接見利益之不當利誘」,及勘驗結果第 14 點,主張有「未賦予被告得使選任辯護人於詢問、訊問時在場之權利」情事部分,證人劉柏佑證述,於調查筆錄製作前及製作中,除了詢問人員外,並無讓林琪珉接見其他人,即使於筆錄製作完後,調查人員亦僅能聽從檢察官的指示,不可能私下決定讓其接見什麼人。且其於開始詢問林琪珉時,有告訴被告林琪珉可以找律師,因為在問被告的時候都會做權利告知等節,並無辯護人所稱檢察官逾越其職權,給予被告非符合法定程序之接見利益之不當利誘、未賦予被告得使選任辯護人於詢問、訊問時在場之權利。
㈩辯護人就勘驗結果第1、6、7、8點,主張有「檢察官許諾非裁量權限內之量刑減讓利益之不當利誘」情事部分,證人劉柏佑證述,所謂「那這樣你怕什麼」,通常都只是表達要他說實話之意,且其並無承諾林琪珉如果說實話可以給他什麼利益,因為其沒有權力可以給他任何承諾等節,實無辯護人所主張之檢察官許諾非裁量權限內之量刑減讓利益之不當利誘情事。檢察官林婉儀於本院108年8月14日審理時稱:「證人尤敬恆提到朱瑞駿這個部分,明顯看得出來林琪珉沒有被這個言詞所干擾,因為他說『不會啊,怎麼可能不一樣』,光這個回答就知道這件事情對林琪珉沒有干擾,另外林琪珉在案件中有沒有要委任律師部分,他因為反覆,一下說要,一下說不要,因為他說他沒有錢,所以請求找他爸爸來,但是因為他爸爸電話聯絡不上,我說他爸爸找不到,他就說那找他女朋友,因為他爸爸跟他女朋友住在一起,我沒有說要讓他帶阿姨來,但是他爸爸行動不便,好像是阿姨推著來還是扶著來,我不記得,當時主要的目的只是讓他可以找他爸爸,因為他身上沒有錢他要找律師這件事情,讓他可以找他家人幫他委任律師,因為他當時是不符合法扶的規定,我讓他家人來跟他做這方面的協商,至於協商其中有沒有講到關心家人身體這個我們無法控制,另外這是在訊問之後,我們才知道他有這個需求,不是在一開始就答應說你講什麼我就讓你見你爸爸或女朋友,我不是拿這個東西去跟他做交換條件,我保障他訴訟上的利益,反而導致偵訊筆錄會沒有證據能力,這是很不可思議的事情。另外因為他見他爸爸討論要不要律師,所以他後面的偵訊筆錄就沒有證據能力,這個我也無法理解,因為檢察官從頭到尾沒有對他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檢察官從頭到尾只有叫他照實講就好,檢察官沒有鋪陳一個故事,叫他照著檢察官需要的故事講,最多檢察官只是釐清他話的順序及真實的意思記明筆錄而已,其他檢察官在偵訊時沒有做任何添加,或許有部分,記筆錄本來就是記要旨。(本院卷二,頁320-321)在訊問之前,告知涉犯的法條及相關法條本來就是法律規定的,刑事訴訟法第95條就規定所犯法條要告訴他,除了告訴他法條外,檢察官沒有做任何事情。本來貪污治罪條例就有獎勵被告在供出真實情況的時候,那叫自白,而不是偽造事實,從頭到尾檢察官只有叫他講真實的,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跟他反覆確認,只是因為他說的不是太清楚,所以才需要反覆確認,檢察官有告訴他說如果你在偵查中自白,自白是坦承自己的犯行,而不是偽造犯行,坦承犯行本來就有相關減刑或免刑的適用,單純唸出法條這件事情,應該只是權利告知的一項,而不是所謂的其他不正利益或方法,這是法律規定的正當利益。(本院卷二,頁321-322)監獄行刑法主要是在規定監獄內部怎麼職權行使,檢察官提訊之後,被告的所有行動都在檢察官的指揮及監督之下,檢察官認為他需要有律師這件事情,是不是讓他去找人協助,這本來就是職權範圍內,並沒有超出任何職權的部分,為什麼會有他女朋友跟他爸爸的女朋友,只要因為在聯絡上,當時一下子沒有辦法聯絡父親,因為他女朋友跟他爸爸同居,透過他女朋友找他爸爸,他爸爸行動不便,他女朋友幫忙帶來這件事,而不是一開始就答應他,讓他跟這些人見面,這只是附帶,而且是事實上沒有辦法,他爸爸行動不便,無法自己前來,這不是特別的接見利益,而且這件事也不是在訊問之前,而是在訊問之後,在針對到底有沒有需要律師,如果他沒有提到律師這件事情,也不可能讓他接見。(本院卷二,頁324-325)證人尤敬恆已經有說過他附和的不是這一段。另外關於林琪珉到底有沒有因為這個錯誤的訊息,而有順著承辦人員希望的講,這看起來是沒有,因為他還反駁了承辦人員講的話,他說不可能啦,不可能講得不一樣,明顯林琪珉沒有遭受到干擾,就算承辦人員口誤講錯了、誤認了一些人事物,但看起來與本案沒有影響。再來就是提供被告找律師這件事,應該是保障他的辯護權,而不是一種讓他順著承辦人員講承辦人員希望所說的內容的誘因,這應該不一樣,這是保障他訴訟上找律師的權利,我幫你找律師,所以你會順著我需要的話去講,這聽起來有非常不對等的關聯性。再來就是說,當時只是說試試看,能不能找到親友幫他找律師這件事情,我沒有完全答應他,我只是說我找找看,我不能確定說他到底找不找得到家人幫他找律師,我沒有辦法打包票,所以沒有所謂答應這件事情,能找得到他爸爸幫他找律師就幫忙,不行那我也沒辦法,你自己去想辦法,這是單純保證被告訴訟權而已。」等語(本院卷二,頁341-342)。是偵訊之檢察官係為保障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在訴訟上之權利,因而通知其家屬前來商討是否需委任律師,其屬檢察官之職權行使,又亦非於訊問之始即答應說林琪珉講什麼就讓其接見父親作為交換條件,且於訊問前應告知被告所涉犯法條及相關權利本為刑事訴訟法第95條所明文,又告知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就其在偵查中自白,有減刑或免刑之相關規定,屬權利告知之範圍,堪認偵訊之檢察官並無辯護人所稱「檢察官逾越其職權,給予被告非符合法定程序之接見利益之不當利誘其他不正利益」、「檢察官許諾非裁量權限內之量刑減讓利益之不當利誘」等情事。
四、證人胡連生之證述部分
㈠證人胡連生於檢察官偵訊時以證人身分所為證述: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又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人證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尚屬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184條第2項亦僅規定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被告對質,是檢察官偵查中雖未命證人與被告對質,尚非違法。此項未經被告對質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行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復對證人採交互詰問制度,其未經詰問者,僅屬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對質、詰問權,自無不當剝奪被告對質、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91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判決所引證人胡連生於偵訊時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之筆錄內容,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言詞陳述,查該證人於偵查中接受訊問時既已於供前具結而合於法定要件,有結文在卷可考,且觀諸該偵訊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情,尚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再證人胡連生於本院審理時,業經本院傳喚到庭行交互詰問,已賦予被告賴柏瑞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補正未經對質詰問之瑕疵;本院審酌證人胡連生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揆諸前開規定,此部分證述自得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是被告之辯護人主張證人胡連生偵查之證述為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云云,自不可採。
㈡證人胡連生於廉政署調查員詢問供述部分:
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
⒉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59條之1 之立法理由,無論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均屬被告以外之人,並無區分。本此前提,凡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如欲以被告以外之人本於親身實際體驗之事實所為之陳述,作為被告論罪之依據時,本質上均屬於證人。而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基本訴訟權,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已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者,因其信用性已獲得保障,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然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以下簡稱警詢等)或
未能行使反對詰問,無從擔保其陳述之信用性,即不能與審判中之陳述同視。惟若貫徹僅審判中之陳述始得作為證據,有事實上之困難,且實務上為求發現真實及本於訴訟資料越豐富越有助於事實認定之需要,該審判外之陳述,往往攸關證明犯罪存否之重要關鍵,如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亦非所宜。而檢驗該陳述之真實性,除反對詰問外,如有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者,亦容許其得為證據,即可彌補前揭不足,於是乃有傳聞法則例外之規定。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該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乃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另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則以「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2之相對可信性)或「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3之絕對可信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係以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已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而例外賦予證據能力。至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因欠缺「具結」,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序規範,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之規定有間。細繹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亦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此於本院93年台上字第6578號判例已就「被害人」部分,為原則性闡釋;惟是類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反而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⒊證人胡連生於108年9 月25日本院審判之具結證述,與106年11月23日法務部廉政署詢問時證述不一致之筆錄部分,摘錄如下:
①於106 年11月23日法務部廉政署詢問時證述「(問:你因上開詐欺案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偵查隊查獲過程為何?)我約於106年5月間收到瑞芳分局的通知書,我收到通知書後,依照通知書的時間前往瑞芳分局找通知書上面的承辦人賴柏瑞報到。(問:當時瑞芳分局係何人對你製作上開詐欺案件詢問筆錄?過程為何?)我於106年5月21日到瑞芳分局找偵查隊偵查佐賴柏瑞報到後,賴柏瑞確認身分後,賴柏瑞拿一張上面有五、六張大頭照的紙給我指認,我指認出上面照片有我所認識的邵麗雲,並說還有一名叫小豬的詐騙成員,賴柏瑞聽到後,就跟我說:『我們到後面抽根菸。』,賴柏瑞就就帶我到分局後面停車場抽菸,抽菸期間,賴柏瑞就告訴我不要繼續往上供出其他詐騙成員,叫我擔起來就好,因為這樣會變成集團犯罪,罪會比較重,並告訴我供到邵麗雲就好了,我因為怕會被判更重的罪,所以後來製作筆錄的時候,我就依照賴柏瑞的指示只講到邵麗雲而已,並沒有提到小豬這位詐騙成員。(問:賴柏瑞對你製作上開詐欺案件106年5月21日筆錄時,詢問期間是否有對你暗示你不要說太多?)有。(問:賴柏瑞暗示你哪個部分不要講太多?)因為在製作筆錄之前,賴柏瑞帶我去抽菸時就已經暗示我不要提到除了邵麗雲以外的其他詐騙成員,而且詢問題目又是賴柏瑞自己設計的,所以賴柏瑞不會讓我有提到小豬這位成員的機會。(問:106 年8月1日瑞芳分局偵查佐賴柏瑞到花蓮看守所詢問筆錄時,製作筆錄過程為何?)賴柏瑞來做筆錄時,才問不到10分鐘,而且問題及回答部分賴柏瑞都已經打好內容了,所以只有簡單的詢問我內容是否正確,並未讓我陳述。(問:承上,該份筆錄內容是否與實際狀況吻合?)基本上都吻合,但是劉杰鑫的部分,賴柏瑞都沒擬進問題中,也沒有詢問我有關劉杰鑫的部分,全部都只講到邵麗雲部分為止。」(見106年度他字第1417號偵查卷,頁130-132;107偵4614卷,頁59-64)。
②於108年9月25日本院審判時具結證述:「(檢察官問:你收到單去做筆錄的整個情形為何?)像正常一樣這樣做,賴柏瑞問我,我答。(檢察官問:你做筆錄之前,賴柏瑞有跟你說什麼話嗎?)賴柏瑞有提到小辣椒,小辣椒就是我的上手。(檢察官問:賴柏瑞除了提到小辣椒以外還有提到誰?)沒有。(檢察官問:賴柏瑞是做筆錄之前拿照片給你指認,還是做筆錄之後才拿相片給你指認?)我記得有拿相片給我指認,但是之前還是之後我忘記了。(檢察官問:你跟賴柏瑞在抽菸期間在談什麼?)不知道談什麼。(檢察官問:《請求提示10 6年度他字第1417號卷第131頁背面第5個問》『承上,當時瑞芳分局係何人對你製作上開詐欺案件詢問筆錄?過程為何?』,你答『我於106年5月21日到瑞芳分局找偵查隊偵查佐賴柏瑞報到後,賴柏瑞確認身分後,賴柏瑞拿一張上面有五、六張大頭照的紙給我指認,我指認出上面照片有我所認識的邵麗雲,並說還有一名叫小豬的詐騙成員,賴柏瑞聽到後,就跟我說:『我們到後面抽根菸。』,賴柏瑞就帶我到分局後面停車場抽菸,抽菸期間,賴柏瑞就告訴我不要繼續往上供出其他詐騙成員,叫我擔起來就好,因為這樣會變成集團犯罪,罪會比較重,並告訴我供到邵麗雲就好了,我因為怕會被判更重的罪,所以後來製作筆錄的時候,我就依照賴柏瑞的指示只講到邵麗雲而已,並沒有提到小豬這位詐騙成員。』,你還記得這件事情嗎?)是有抽菸對啦,有說小辣椒的事情。(檢察官問:當時你跟賴柏瑞抽菸期間,賴柏瑞確實是有告訴你不要往上供出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叫你供到邵麗雲就好了,有講這個嗎?)上面的成員我也不曉得,我只認識邵麗雲跟小豬而已。(檢察官問:賴柏瑞到底有沒有跟你講說叫你供到邵麗雲就好了?)他說這樣也是對,我只認識小辣椒而已,再供上去我也不知道是怎麼供上去,他這樣說也是對。(檢察官問:為什麼賴柏瑞沒有說你只要供到邵麗雲和小豬就好了,他要特意排除小豬?)我不知道。(檢察官問:賴柏瑞有說為什麼只供到小辣椒,並沒有特別講說你只供到小辣椒和小豬這樣就好,你知道他為什麼要刻意排除小豬?)我不曉得。(檢察官問:賴柏瑞有跟你怎麼說?)這麼久了,2、3年的事情了,我也忘記了,我去就做筆錄,我做車手已經很衰了,被人家騙的團團轉,我當時也有吃藥,也都隨便他們,這個案件很衰了,他說小辣椒,對啊,小辣椒是我的上線,我只認識她,對啊,小豬,我在花蓮那邊是有講到小豬,對啊。(檢察官問:在賴柏瑞開始對你製作筆錄時,賴柏瑞除了整個筆錄錄音的內容,還有沒有對你說其他話或是做其他的指示?)做筆錄這樣做而已。(辯護人問:《請求提示107年度偵字第2525號卷第60頁反面第30行以下胡連生警詢譯文》這個是你5月21日做筆錄那天,賴柏瑞問你『根據我們調查資料帳號是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當初申請這些是要做什麼?一開始的用途是要存錢還是要做什麼?這照實回答就好』,你說:『申請喔,申請就是那…那個、那個劉言…要借的,要跟我…恩』,這個時候你為什麼支支吾吾的不願意回答?)我也忘記了。(辯護人問:當時你是否知道『小豬』的本名叫做劉杰鑫?)不知道。(辯護人問:你剛有提到賴柏瑞在做筆錄之前,有跟你講說講到邵麗雲就好,我請你回想一下,當時賴柏瑞會跟你說『做筆錄做到邵麗雲就好』,是不是因為你針對『小豬』這個人,根本沒有辦法講出他的名字、根本沒有辦法講出他住哪裡、根本沒有辦法講出他的電話號碼或者聯絡方式,因為你沒有辦法提供這些資訊,所以你沒辦法特定這個人?)對。(檢察官問:你在106年5月21日到瑞芳分局的時候,那時候你知道邵麗雲的本名,還是只知道綽號?)綽號而已。(檢察官問:你剛回答我說你在105年5月21日只知道邵麗雲的綽號叫『小辣椒』,不知道她本名,為什麼在106年11月23日廉政官面前問你賴柏瑞拿照片給你指認,你是說上面有你認識的『邵麗雲』,而不是講說上面有你認識的『小辣椒』?)我忘記了。(檢察官問:《請求提示107年度偵字第2525號卷第60頁背面倒數第7行譯文》賴柏瑞當時問你『根據我們調查資料帳號是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當初申請這些是要做什麼?一開始的用途是要存錢還是做什麼?照實回答就好。』,你回答『申請喔,申請就是那…那個、那個劉言…要借的,要跟我…恩』,賴:『誰?小辣椒喔?綽號小辣椒喔?小辣椒跟你借的?』,你回答:『對』,為什麼賴柏瑞問你『申請這些是要做什麼?一開始的用途是要存錢還是做什麼?』,你就回答『申請喔,申請就是那…那個、那個劉言…要借的』,賴柏瑞為什麼會突然問你小辣椒,你明明回答『劉言』,為什麼賴柏瑞突然問題會變小辣椒?)我忘記了。」(見本院卷三,頁289-307)。
⒋就被告賴柏瑞是否要求證人胡連生於警詢時不要供出小豬、證人胡連生如何指認小豬等節,證人胡連生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與法務部廉政署之調查筆錄明顯不同,並改稱我忘記了等語(見本院卷三,頁289-307 )。惟關於被告賴柏瑞有無要求證人胡連生於警詢時不要供出小豬、證人胡連生如何指認小豬之等相關事實經過,僅存在被告賴柏瑞、證人胡連生之間,尚無從以其他證據取代,則證人胡連生上開調詢筆錄,實為證明本案被告賴柏瑞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之證據;佐以證人胡連生於調詢陳述時,較接近案發時點,記憶較清晰深刻,不致因記憶淡忘或外界污染,憑信性甚高,是依當時客觀環境、條件觀察,證人胡連生於調詢所為陳述具有任意性、較可信之特別狀況,應有證據能力。
五、證人邵麗雲、劉杰鑫、詹雯君、黃亮碩、黃志銘、游一帆、許安齊、許涵鳳、A1、林國雄之證述部分:
㈠證人邵麗雲、劉杰鑫、詹雯君、黃亮碩、黃志銘、、游一帆、許安齊、許涵鳳、A1、林國雄於檢察官偵訊時以證人身分所為證述: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偵查中檢察官為蒐集被告犯罪證據,訊問證人旨在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期日透過當事人之攻防,調查人證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尚屬有別。偵查中訊問證人,法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刑事訴訟法第184條第2項亦僅規定因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命證人與被告對質,是檢察官偵查中雖未命證人與被告對質,尚非違法。此項未經被告對質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行通常審判程序之案件,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復對證人採交互詰問制度,其未經詰問者,僅屬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資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對質、詰問權,自無不當剝奪被告對質、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91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判決所引證人胡連生、邵麗雲、劉杰鑫、詹雯君、黃亮碩、黃志銘、游一帆、許安齊、許涵鳳、A1、林國雄於偵訊時經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之筆錄內容,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言詞陳述,查該證人於偵查中接受訊問時既已於供前具結而合於法定要件,有結文在卷可考,且觀諸該偵訊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情,尚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再證人胡連生、邵麗雲、劉杰鑫、詹雯君、黃亮碩、黃志銘於本院審理時,業經本院傳喚到庭行交互詰問,已賦予被告賴柏瑞及其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補正未經對質詰問之瑕疵;本院審酌證人胡連生、邵麗雲、劉杰鑫、詹雯君、黃亮碩、黃志銘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揆諸前開規定,此部分證述自得採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是被告之辯護人主張證人邵麗雲、劉杰鑫、詹雯君、黃亮碩、黃志銘、游一帆、許安齊、許涵鳳、A1、林國雄於
證據能力云云,自不可採。
㈡證人邵麗雲、劉杰鑫、詹雯君、黃亮碩、黃志銘、游一帆、許安齊、許涵鳳、A1、林國雄於廉政署詢問時之證述部分:證人邵麗雲、劉杰鑫、詹雯君、黃亮碩、黃志銘、游一帆、許安齊、許涵鳳、A1、林國雄等人於廉政署詢問時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證人邵麗雲、劉杰鑫、詹雯君、黃亮碩、黃志銘、游一帆、許安齊、許涵鳳、A1、林國雄人於廉政署詢問時之陳述,核屬審判外之陳述,被告賴柏瑞及其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依前開規定,上開證人於廉政署詢問時之證言均無證據能力。
六、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其餘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賴柏瑞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均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319-324、347頁、本院卷四第95、114-130 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認該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賴柏瑞對於原任職於新北市政府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偵查佐,為具有法定調查犯罪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林琪珉、周驛圳、劉杰鑫(綽號小豬)、胡連生、邵麗雲(綽號小辣椒)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於106 年間共組詐欺集團,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假冒親友或檢警撥打電話予被害人,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交付提款卡、存摺或轉帳款項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後,由林琪珉、劉杰鑫、胡連生、邵麗雲等人分別擔任面交或提款車手,再轉交給周驛圳,被告賴柏瑞明知周驛圳、林琪珉曾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竟於106 年3月至5月間某日,向周驛圳借款20萬元,惟周驛圳向其表示沒錢,並轉介由林琪珉提供上開款項,林琪珉於106年6月間有向其表示希望該案不要繼續追查小辣椒邵麗雲,林琪珉有將20萬元交給周驛圳,再由周驛圳在新北市瑞芳區某處,將現金20萬元交給其,其另於同年4、5 月間(距上一次借款約1至2 周內),再次向林琪珉以新北市瑞芳分局偵查隊小隊長需借款15萬元,林琪珉遂在新北市瑞芳區漁會附近,將現金15萬元交予其,劉杰鑫於106年6月13日另因通緝自行到瑞芳分局投案時,黃亮碩製作劉杰鑫到案筆錄,賴柏瑞製作劉杰鑫之移送書,邵麗雲於106年7月21日因另涉毒品案件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時,其未曾入所借詢或向聲請提詢邵麗雲,賴柏瑞透過周驛圳連絡林琪珉之女友詹雯君,並於106 年11月17日由詹雯君陪同林琪珉之父林睿紘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某泡茶室內,將35萬元現金交還林琪珉之父林睿紘收取等事實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犯行,辯稱:「我原來任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偵查佐,從102或103年開始,106 年我還是任職該單位,我當時承辦的案件是詐欺案件,有辦到胡連生詐欺的案子,我當時有製作胡連生的警詢筆錄,我收到案子的時候,就知道他有三個一樣提供帳戶的犯嫌,蘇義芳、陳志軒及胡連生,我於106 年5月3日有製發三人的通知書,通知他們來做筆錄,結果在106年5月21日的時候,胡連生有來做筆錄,胡連生做筆錄之前,我有先問他簿子是丟了還是被騙走,他說賣掉了,那時候會主動講賣掉了的人不多,我就有先問他簿子是賣給誰,他說小辣椒,我問他知不知道名字及聯絡方式,他說不知道,我問胡連生不知道聯絡方式,那當初怎麼聯絡上的,他說一個叫星辰的網路遊戲,他們是在網路上聯絡,後來我就開始做胡連生的筆錄,做筆錄的時候他又不想講,一開始很猶豫,後來他還是有講出來,我就把邵麗雲的照片調給他看問他小辣椒是不是這個人,胡連生說是,這部分筆錄都有記載,我就跟他說之後有什麼問題還是會通知他過來補足筆錄的部分,請他電話一定要接,後來我不管打給胡連生或是他太太,都聯繫不上,起訴書記載我有借20萬元跟借15萬元這件事我確實有借到,第一次我是跟周驛圳借到20萬元,第二次是跟林琪珉借15萬元,錢後來在106 年11月17日在瑞芳分局裡面的泡茶間都還了,還給林琪珉的爸爸林睿紘,那時候我太太管錢管的比較嚴,一個月只給我8 千元的零用錢,有時候我開銷不夠會跟同事借錢,我跟胡憲安警員陸陸續續借幾萬元,已經還完了,還有跟許安齊偵查佐陸陸續續借幾萬元,已經還完了,跟黃中饒偵查佐陸陸續續借幾萬元,都已經還完了,跟魏志豪副隊長,陸陸續續借幾萬元,已經還完了,跟游一帆偵查佐陸陸續續借幾萬元,已經還完了,跟黃立彰小隊長陸陸續續借幾萬元,已經都還了,剩下的人是借幾千元,大概有五六個人,我借這些錢是因為自己的開銷,或請別人吃飯,抽菸喝酒的錢,還有運彩每個月大概投注3 萬元,還有玩刮刮樂,我月薪6、7萬元,全部交給太太,有一次去玩運彩,有稍微賺到錢,那次投注1 千元有贏到9千多元,實際拿到是5千元,因為開銷大外面欠的錢愈來愈多,我就想說不然欠一個人就好,可以慢慢還,也不要再去玩運彩,同事沒有跟我要錢,但是我看到同事都很不好意思,所以我就先問看看外面的朋友能不能借錢,抱著有沒有借到都沒關係的心態,我就先跟周驛圳問有沒有錢可以借我,周驛圳說他沒有錢,我就跟他說不然你看看有誰可以借我錢,他說想一想問看看,後來他有跟我說他跟林琪珉借到了,我說你幫我跟林琪珉說我一個月後還他,那個時候是106 年3、4月或4、5月間,後來我有清點自己的債務,我不敢跟他說這個錢是要借來還別人的,我說是要軋票,才借到20萬元,那個20萬元是我當時債務的一半,當時我先還黃立彰,因為他有跟我要錢,其他人我幾乎都沒有還到錢,後來我想再跟黃立彰借15萬元,他不肯,說他身上沒有那麼多錢,後來我才又去跟林琪珉借15萬元,有跟他說一個月後還他,同事的錢我都已經還完了,35萬元我全部都還欠款了,我沒有跟林琪珉說我偵辦胡連生詐欺的案件已經查到邵麗雲跟劉杰鑫是同案共犯的資訊,林琪珉在大概106年6月間的時候有跟我說,他的朋友小辣椒有在案件裡面,可不可以不要辦她,我跟林琪珉說不可能,那時候胡連生筆錄已經做了,怎麼可能不辦,我就跟林琪珉說我可以幫很多事情,可是像這種事情就不能幫,我第二次向林琪珉借15萬元的時候,是用瑞芳分局小隊長要借款的名義,我在製作胡連生詐欺案件警詢筆錄的時候,並沒有事先要求胡連生不要供出小豬(劉杰鑫),106年5月21日那天才知道邵麗雲是胡連生詐欺案件的共犯,劉杰鑫要到106年8月10日之後才知道是胡連生詐欺案件的共犯,我沒有通知邵麗雲跟劉杰鑫到分局作筆錄,因為邵麗雲是收簿手,在我們警察績效的部分算是比較多的績效分數,所以我當時就想說要等其他兩個人頭帳戶的人到,製作完筆錄再來做處理,因為他們有串供可能,如果蘇義芳跟陳志軒來做筆錄,他們說簿子是掉了或被騙走,到刑事警察局核分數的時候就會被扣掉,核不過,不是滿分就是零分,所以我等他們來做筆錄,之後他們沒來,我有去他們戶籍地看,但是都找不到蘇義芳、陳志軒,其實我也有走另一條路,要讓他們無法串供,先找到邵麗雲讓她無法去跟其他人講,我有請我同事許景揚、張念宗去找邵麗雲,大概7 月的時候他們說邵麗雲跑去基隆躲起來,後來我106年7月間開始忙青春專案,就是少年毒品、兒少性交易這些案件,所以手上的其他案件都先擱置,進度很慢,青春專案要比較快處理,大概7月底8月初,小隊績效差不多夠了,我就有回頭要辦手上其他的案件,當時我聽刑事局偵查員葉一辰、偵查正楊志君說汐止分局也有在辦小辣椒的案件,我就跟汐止分局約時間去他們那裡跟小隊長黃志銘討論案件要不要合辦,結果他們說還沒有詐欺的分數,他們要主辦,我們協辦,黃志銘有提到一個不知道名字的共犯,他就翻邵麗雲的筆錄給我看,我就問他們怎麼找得到邵麗雲,他說邵麗雲7 月底被收押在北女所,筆錄上就有一個小豬的共犯,住在瑞芳火車站附近,家裡在賣豬肉的,他爸爸都叫他殺肉的(台語),當時我就有懷疑是不是劉杰鑫,只是懷疑,請汐止分局再去借訊邵麗雲,等邵麗雲確認是劉杰鑫的時候,才可以很肯定小豬是劉杰鑫,我們還有去拍照請拘票(是汐止分局向士林地檢聲請的拘票),後來劉杰鑫跑掉了,沒有抓到,劉杰鑫106年6月13日因為通緝自行到瑞芳分局投案,由黃亮碩小隊長製作筆錄,當時我知道劉杰鑫來製作筆錄的過程,我只有做移送書,因為那時候我不知道劉杰鑫有涉及胡連生詐欺案件,所以我就沒有製作劉杰鑫的警詢筆錄,邵麗雲106年7月21日羈押在北女所,我是到汐止分局才知道這件事,我沒有去做筆錄,因為汐止分局已經有做邵麗雲的筆錄了,因為我們要跟汐止分局合辦,所以我就不用再做筆錄了,後來因為我想說可以靠破案獎金還錢,一個車手有獎金6 千元,一個詐欺案件金額不一定,可以慢慢還,所以林琪珉一個月之後有來跟我要錢,他來跟我要很多次,周驛圳沒有跟我要錢,我就跟林琪珉說身上沒有錢,我發現真的沒有辦法還出來,我就去向中信銀行貸款80萬元,106年8月10日我貸到款,9 月我先領錢出來要還,但是一直聯絡不到林琪珉,輾轉知道林琪珉已經入監了,我才一直想辦法說看錢可以還給誰,後來有聯絡上林琪珉爸爸,才把錢還給他爸爸。」云云。
二、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本件其實主要爭點是被告在借款當時與被告林琪珉之間是否存在對價關係,從卷內資料顯示,被告賴柏瑞借款之時間點為106 年3到5月間,然而被告賴柏瑞收到胡連生詐欺案件的時間點是在106 年5月1日,而被告賴柏瑞要等到106年5月21日製作完胡連生的警詢筆錄時,才能夠稍微懷疑胡連生詐欺案有邵麗雲涉案其中,且被告賴柏瑞更是在106年8月10日之後,才知道劉杰鑫也可能涉犯胡連生詐欺案件,因此被告賴柏瑞不論是第一次借款的時間點,或是第二次借款的時間點,都根本不可能可以提供任何與邵麗雲或是劉杰鑫之辦案內容、辦案方向等事項,作為與被告林琪珉借款或收受賄賂之對價,因此本件全然沒有任何對價關係可言,也不可能有所謂被告賴柏瑞有可被收買之可能性,且若本件確實是收賄的話,被告林琪珉又為何要三番兩次跟被告賴柏瑞催款還錢,這也可以證明被告賴柏瑞與被告林琪珉之間只是單純借款,並非貪污治罪條例所指之行賄或收賄,檢察官針對有無對價關係以及借款之時間點恐有誤會。」云云。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賴柏瑞收受35萬元借款而取得免支付利息之不正利益,與被告賴柏瑞為事實欄㈠㈡㈢㈣違背職務之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詳述如下: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之證述:
⒈於106年11月7 日法務部廉政署詢問時證述:「我記得106年4、5月間,賴柏瑞透過我的朋友周毅駿【正確為周驛圳】聯繫我,周驛駿【正確為周驛圳】跟我說,賴柏瑞要跟我借20萬元,我當晚在我瑞芳的住處(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將20萬的現金給周驛駿,由周驛駿交給賴柏瑞,之後過了2 個星期,賴柏瑞親自用微信聯絡我,他跟我說他的小隊長要跟我借15萬元,小隊長名字我不清楚,於是隔1、2天我就拿15萬元現金在新北市瑞芳區民生街上交付給賴柏瑞。(問:承上,你為何要借20萬及15萬,共計35萬元給賴柏瑞?)一開始借20萬元,我想就是交個朋友,另外因為劉杰鑫是我的小弟,我原本想說把錢借給賴柏瑞,賴柏瑞可能就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會處理劉杰鑫的詐欺案。」等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1417號偵查卷,頁124背面)。
⒉於106 年11月24日法務部廉政署詢問時證述:「第一次我記得是平日某天晚上七至八點左右,周驛圳直接到我民生街住處找我,他說賴柏瑞要跟他借20萬元,但他身上沒有錢,就來問我說是否要借錢給賴柏瑞,賴柏瑞我是在去分局驗尿時有認識,之後周驛圳有介紹我們認識,平常都叫他『小賴』,因我當時家中原本就有現金10萬元,不足10萬元部分,我就向我位在暖暖區暖暖街246巷2號1 樓之康勝工程行老闆朱瑞駿拿10萬元,我當時有向老闆說是瑞芳警察三組要借的,朱瑞駿就拿10萬元給我,於是我於同日晚間10點許,用微信叫周驛圳來拿錢,周驛圳也是約10點多到我家樓下,我就用橡皮筋二綑各十萬元現金裝入牛皮紙袋,親自交給周驛圳,說賴柏瑞借錢原因是要軋票,周驛圳於當日晚上約10點鐘就用微信電話回我說,他已將現金20萬元交付給賴柏瑞了,我那次借錢給賴柏瑞時,周驛圳跟我說賴柏瑞約一個月就會還我20萬元,沒有算利息,也沒有借據。後來過了還不到一個月,約106年5月間,賴柏瑞某天又以微信語音電話向我表示要借15萬元,借款原因為他們另一組的小隊長要借15萬元,小隊長姓名賴柏瑞沒有講,約在漁會附近某快炒店前馬路旁見面,我於是在106年5月間當天晚上10點,在上開快炒店前與賴柏瑞見面,賴柏瑞說是另外一組小隊長要借錢,該小隊長很有錢,但因買賣房地產軋不過來,叫我不用怕,我當時也沒有錢,所以我就當場用FACETIME打給上開朱老闆借15萬元,朱老闆同意後,我就去工程行向朱老闆拿15萬元,之後我就回到上快炒店前馬路,用微信語音打給賴柏瑞,約他在快炒店前見面,見面後,我就將用橡皮筋綑著的現金15萬元交給賴柏瑞,那次借款也沒有算利息,也沒有借據,賴柏瑞說一星期後就會還我錢了,之後我們就分開了。(問:承上,賴柏瑞有沒有返還你上開向你借款共35萬元?)沒有,我借賴柏瑞15萬元後約過一個星期,我就透過周驛圳向賴柏瑞要15萬元,周驛圳有跟我說他有跟賴柏瑞說了,賴柏瑞說好,但之後就沒有消息,我就於隔天用微信語意打給賴柏瑞,約他晚上到上開快炒店前見面,賴柏瑞說上開借錢小隊長一直拖延不還,我就向賴柏瑞催討上開20萬元,賴柏瑞說20萬元借款部分,因賴柏瑞有要投資一家海產店,可以讓我也一起入股該海產店,我可以跟他一起入一股,我記得賴柏瑞說該海產店約有10股,那時約106年5月間,後來我約於106年9月14日就被台北大安分局警察抓了,我老闆朱瑞圳知道我有借錢給賴柏瑞這件事。(問:你一開始是如何認識賴柏瑞?)我是於105年9月間,我去瑞芳分局偵查隊驗尿後,跟在場幾位員警閒聊後,才知道賴柏瑞這個人長相及知道他是警察,賴柏瑞還問我有沒有未成年吸毒的情資給他,因為他當時在辦理青春專案,我就跟他說,我如果有情資再告訴他,後來約於105年9月周驛圳有天找我出來,說要介紹一個警察給我認識,對我以後比較有幫助,於是周驛圳就帶我到上開快炒店門口跟賴柏瑞見面,周驛圳並對賴柏瑞說,我是周驛圳的哥哥,之後我們就互相交換微信設為好友,賴柏瑞也有拿名片給我,因我家在分局附近,所以偶爾會在路上見面,都會打招呼。(問:依上次於106年11月7日約詢你之詢問筆錄內容,你有提到借35萬元給賴柏瑞,是希望他處理劉杰鑫詐欺案件時,要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對此你有何說明?)我是認為借錢20萬元給賴柏瑞,他就欠我一個人情,以後劉杰鑫若涉有毒品或詐欺等案件時,我希望賴柏瑞可以將罪責辦輕一點,我借20萬元並不是要賄賂賴柏瑞。至於15萬元部分,是我要借給上開小隊長,我有交代朱瑞圳一定要去跟賴柏瑞要回來,我不知道朱瑞圳是否認識賴柏瑞。(問:《提示劉杰鑫手機LINE擷取晝面3張》據本署調查,此對話內容為劉杰鑫要黃亮碩轉告賴柏瑞,將賴柏瑞向你借的35萬元還給劉杰鑫,你有何說明?)我要更正一下剛剛上面所述,當初賴柏瑞於106年4、5月間跟我借上開35萬元之前,賴柏瑞曾經在瑞芳分局附近當面跟我說,他最近有辦一個胡連生詐欺案件,該案件有牽涉到邵麗雲及劉杰鑫,因劉杰鑫是我的小弟,我就拜託賴柏瑞關於偵辦該詐欺案部分,只要偵辦到胡連生及邵麗雲就好了,至於劉杰鑫部分,可否幫忙一下,賴柏瑞回答我,可以儘量壓下來,但也要看傳訊胡連生及邵麗雲他們的講法為何,所以之後賴柏瑞向我拿20萬元,我就是因為這個原因才給他,我當時給賴柏瑞20萬元,也沒有打算要跟賴柏瑞回來,15萬元部分也是我希望賴柏瑞只辦到邵麗雲及胡連生就好,才會拿15萬元給賴柏瑞,但事後我有向賴柏瑞要15萬元,因為這15萬元是我向朱瑞圳借的。(問:承上,賴柏瑞有無說如何幫忙劉杰鑫?)他只有說,他在作胡連生筆錄時,只會作到其上手綽號小辣椒即邵麗雲部分,不會再繼續追查到與該案有關聯之劉杰鑫。我承認有犯行賄罪,因為劉杰鑫【綽號小豬】之前有跟我一樣有涉及到詐欺案,我把他當作自己的親弟弟在照顧,因為我之前世大運工程有賺到錢,我想幫劉杰鑫脫罪,才會給賴柏瑞35萬元,但這35萬元現金都是我先向我老闆朱瑞圳借的。」等語(見106年度他字第1417偵查卷,頁13-15背面、頁126-129背面;107年度偵字第4614號偵查卷,頁28-31背面)。
⒊於107年8月13日法務部廉政署詢問時證述:「(問:依你前次106 年11月24日筆錄所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偵查隊隊員賴柏瑞於於106年4、5月期間有偵辦1件電信詐欺案件,該案件涉及劉杰鑫(綽號小豬)、邵麗雲(綽號小辣椒)及胡連生,你為避免詐欺集團成員遭賴柏瑞查獲,而給賴柏瑞2 次現金,共計新臺幣35萬元,你有無意見?)跟之前筆錄做的一樣,我現在忘記了。(問:承上,你給賴柏瑞35萬元,是希望上開詐欺案賴柏瑞不要辦或移送何人?)我希望賴柏瑞不要移送劉杰鑫及邵麗雲。」等語(見107年度偵字第2525號偵查卷,頁50正背面;107年度偵字第4614號偵查卷,頁32正背面)。
⒋於107年8月13日檢察官偵訊時證述:「(問:《提示林琪於廉政署製作筆錄》內容是否屬實?)屬實,我是因為105 年間因為毒品管制人口,去瑞芳分局驗尿,才認識賴柏瑞,之後透過周驛圳(周惟立)說要介紹一個警察朋友給我認識,之後有一些交談或聯繫,才開始比較熟,106年4、5 月間,我跟賴柏瑞聊天當中,賴柏瑞有跟說他在辦邵麗雲與劉杰鑫的詐欺案,問與我有無關聯,我說跟我沒有關聯,但我跟劉杰鑫比較好,我就問賴柏瑞能不能不要辦劉杰鑫,賴柏瑞跟我說一樣會叫邵麗雲、胡連生到案說明,若有供出上游,也是要辦,我跟賴柏瑞說如果可以不要辦的話,請賴柏瑞儘量幫幫忙。過了1、2週左右,周驛圳跑來找我,說賴柏瑞要跟周驛圳借錢,問我有沒有錢可以借賴柏瑞,我聽到是賴柏瑞就同意,之後我將錢在我住處樓下交給周驛圳,請周驛圳轉交給賴柏瑞,當天晚上周驛圳有傳訊息給我,說錢已經交給賴柏瑞,當時沒有寫借據,也沒有約定利息,但有約定1個月後還款,大約過了3個禮拜,賴柏瑞用微信打給我,約我出來,我們見面時,賴柏瑞又跟我借錢,說是瑞芳分局內的某位小隊長要借15萬元,說1、2週內會還,我又再去向老闆借了15萬元,在我家附近直接交給賴柏瑞,那時也沒有寫借據,也沒有約定利息,但有約定2週後還款,大概2個禮拜後,我用微信約賴柏瑞出來,請賴柏瑞還錢,賴柏瑞跟我說他手頭有點緊,並跟我說他的部分叫我不用擔心,小隊長部分他會再去催,之後就不定時用微信聯絡後,約賴柏瑞出來,見面跟賴柏瑞談是否可以償還借款,賴柏瑞就會說他手頭有點緊,叫我不用擔心,並說他以後會開海產店,如果有股份可以讓我投資,大約每1、2週都會約他出來談償還借款的事情,賴柏瑞每次都說再晚一點。當初我會借賴柏瑞這筆錢,是因為想說如果我有借賴柏瑞錢,賴柏瑞會欠我人情,如果我有什麼事需要賴柏瑞幫忙,賴柏瑞應該不會拒絕。(問:你有無委託劉杰鑫去跟賴柏瑞要錢?)沒有,我不知道劉杰鑫為何知道我有借賴柏瑞錢,並自己跑去跟賴柏瑞要這筆錢,我猜可能是周驛圳跟劉杰鑫講的。(問:周驛圳是否知悉賴柏瑞有跟你拿第2 筆15萬元?)知道,我有跟周驛圳講,我也有委託周驛圳幫我去跟賴柏瑞要錢,我不知道劉杰鑫自己跑去跟賴柏瑞要這筆錢,是我106年11月7日解除禁見,請詹雯君去跟賴柏瑞要錢,賴柏瑞跟詹雯君說為何劉杰鑫會跑來跟他要錢,我才知道劉杰鑫自己跑去跟賴柏瑞要這筆錢,我也不知道為何劉杰鑫要跑去跟賴柏瑞要這筆錢。」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2525號偵查卷,頁54-56)
⒌於108 年8月7日本院審判時具結後證述:「(問:你是否認識被告賴柏瑞?)認識。(問:你知道賴柏瑞在做什麼工作?)警察。(問:你是何時認識賴柏瑞?如何認識?)105 年左右認識的,透過一個朋友叫周驛圳認識的。(問:〈請求提示107年度偵字第2525號卷第54頁林琪珉107年8 月13日訊問筆錄〉是什麼時候借錢的?)太概106年4、5 月間。(問:借錢的經過為何?)賴柏瑞透過周驛圳,賴柏瑞一開始應該是要先跟周驛圳借錢,周驛圳沒有錢,周驛圳問我有沒有20萬元可以借賴柏瑞,賴柏瑞要借的,我說好。(問:你有錢借賴柏瑞嗎?)那時候我也是去跟我公司的人借的。(問:既然你沒有錢,為什麼你要借賴柏瑞?)我要想一下。(問:〈請求提示107 年度偵字第2525號卷第54頁林琪珉107年8月13日訊問筆錄〉你看一下筆錄?)大概就是這樣。(問:你在偵查庭中有說過大概在106年4、5 月間有跟賴柏瑞聊天,賴柏瑞有告訴你一些事情,是什麼事?)就是詐欺的案件。(問:誰的詐欺案件?)賴柏瑞一開始是說胡連生,但是我說這個我不認識,後來賴柏瑞有提到邵麗雲跟劉杰鑫。(問:賴柏瑞有跟你說什麼?)賴柏瑞一開始是問我這跟我有沒有關係,我說沒有,我就以朋友的心態跟他講說如果可以不要辦就不要辦,因為我跟邵麗雲跟劉杰鑫有認識,譬如說我聽到有人要去打誰,我就會說『不要打、不要打』,就是以這種心態下去講,我一開始是以這種心態『能不要辦就不要辦』,並沒有直接的要求『你不要辦』,我沒有直接要求他,但是我有講這種話,賴柏瑞有來跟我提過這個案子,我有講過這種話,但是就是閒聊。(問:你說你跟劉杰鑫比較好,問賴柏瑞能不能不要辦劉杰鑫,賴柏瑞怎麼跟你講?)賴柏瑞沒有回答我。(問:之後呢?)這件事之後就沒有消息,你們這樣問我,我怕我會沒有辦法整件事情連貫性,如果你要我從頭到尾陳述,我記得之前有一次我來開庭,就直接從頭到尾陳述給檢察官聽。(問:之後被告賴柏瑞有跟你借錢嗎?)有。(問:你為什麼借給被告賴柏瑞?)我認為賴柏瑞是警察,我有在做壞事,如果下次我要開口請他幫忙的話,他也會不好意思拒絕,我當初是這樣子認為。(問:你說你用微信跟賴柏瑞要錢的時候,賴柏瑞又再跟你借第2 次是不是?)對。(問:你都要錢了,為什麼還再借給賴柏瑞?)就像我剛才講的。(問:第1次是透過周驛圳,第2 次呢?)第2次是因為我跟賴柏瑞要錢的時候,賴柏瑞說第1 筆的錢要延,賴柏瑞說他們小隊長要借15萬元,我就說好。(問:為什麼你又好了?)就像我剛才講的,如果我有事找他的話,他有困難我幫他,我有困難他應該也要幫我,我認為是這樣。(問:劉杰鑫在106年間有被通緝,對不對?)對。(問:是什麼案件你是否知道?)詐欺的。(問:你有沒有幫賴柏瑞聯絡劉杰鑫出來?)有。(問:是怎麼講的?)當初是劉杰鑫先跟我說他一直通緝也不是辦法,我就說『你要自行到案的話,我有認識賴柏瑞,你就去給他,讓他們做分數,變自行到案這樣子,直接去找賴柏瑞』,然後劉杰鑫就去了,後來劉杰鑫就收押禁見。(問:劉杰鑫綽號是什麼?)小豬,豬肉〈台語〉。(問:為什麼劉杰鑫叫豬肉〈台語〉?)他家在賣豬肉的。(問:在哪裡賣豬肉?)在瑞芳消防局附近。(問:瑞芳派出所轄區?)對。(問:劉杰鑫是在哪一年間有詐欺案件?)他那時候是被新北地檢還是地院通緝我忘記了,因為他叫我去貼單子,我不知道是新北地檢還是地院,後來劉杰鑫就沒有住他家裡,反正劉杰鑫跟我講說他想去類似自首這樣子,就是要去報到,我說『那你就去給賴柏瑞用』,我有聯絡賴柏瑞,他們就把劉杰鑫帶去筆錄做一做。(問:你跟賴柏瑞在聊的時候,是怎麼叫劉杰鑫的?)小豬還是豬肉〈台語〉我忘記了。……(問:所以你其實在賴柏瑞告訴你他有在偵辦這個案子的時候,你就有跟賴柏瑞說過希望可以不要辦劉杰鑫?)有,我有提過。(問:劉杰鑫跟賴柏瑞怎麼聯絡的?)這要問劉杰鑫,我忘記了,我補充一下,我認為他們有認識是因為,一開始的時候黃亮碩就知道『豬肉』〈台語〉的外號了,他們就一直叫劉杰鑫『豬肉』〈台語〉,而且劉杰鑫他爸爸跟黃亮碩很熟,因為賴柏瑞我不知道他在瑞芳分局做多久了,但是那時候賴柏瑞跟我講的時候也是直接講『豬肉』〈台語〉,他不是講劉杰鑫,因為他們那時候還在偵辦我跟劉杰鑫的案件,新北還在偵辦我跟劉杰鑫的案件的時候,所以我認為可能是因為這樣,因為賴柏瑞可能認為我跟劉杰鑫有認識、有熟,賴柏瑞才跑來問我劉杰鑫他們做的這些事情跟我有沒有關係,可能是因為這樣,我說跟我沒關係,我覺得他們有熟是因為,阿亮也是一直打電話給劉杰鑫他爸,叫劉杰鑫去自首,他們應該是互相彼此知道誰是誰。(問:〈請求提示107年度偵字第2525號卷第53頁林琪珉107年8月13日訊問筆錄〉你有沒有什麼要補充?)〈經證人詳細閱覽後回答〉做的筆錄就是這樣子。(問:〈提示106年度他字第1417號卷第124至125頁林琪珉106年11月7日法務部廉政署詢問筆錄〉這些內容是否都是你回答出來的?所述是否實在?)〈經證人詳細閱覽後回答〉這我做的,內容都實在。(問:〈提示106年度他字第1417號卷第126至129頁林琪珉106年11月24日法務部廉政署詢問筆錄〉這些內容是否都是你回答出來的?內容是否都正確?)〈經證人詳細閱覽後回答〉是我說的,第127頁第10行『15萬元後約過一個星期』,應該是『2個星期』,其餘均正確。(問:〈提示107年度偵字第2525號卷第50至51頁林琪珉107年8月13日法務部廉政署詢問筆錄〉這些內容是否都是你回答出來的?內容是否都正確?)〈經證人詳細閱覽後回答〉都是我說的,內容都正確。(問:〈提示107年度偵字第2525號卷第53至56頁林琪珉107年8月13日訊問筆錄〉這些內容是否都是你回答出來的?內容是否都正確?)〈經證人詳細閱覽後回答〉都是我說的,內容都正確,第4份就是我直接陳述,就是事實的經過。(問;『106年4、5月間,我跟賴柏瑞聊天當中,賴柏瑞有跟我說他在辦邵麗雲與劉杰鑫的詐欺案』,賴柏瑞是這樣講嗎,還是有講胡連生,還是有講其他人的案件,賴柏瑞有沒有講到胡連生?)賴柏瑞好像問我認不認識胡連生,我說我不認識,賴柏瑞就說小辣椒跟豬肉〈台語〉跟這個是同案的,問跟我有沒有關係,我說沒有。(問:『我就問賴柏瑞能不能不要辦劉杰鑫』,你有這樣跟賴柏瑞講?)有。(問:『我跟賴柏瑞說如果可以不要辦的話,請賴柏瑞儘量幫幫忙』,你有講?)我有講。(問:〈提示107年度偵字第2525號卷第54頁林琪珉107年8月13日訊問筆錄〉你講說『我就問賴柏瑞能不能不要辦劉杰鑫,賴柏瑞跟我說一樣會叫邵麗雲、胡連生到案說明,若有供出上游,也是要辦,我跟賴柏瑞說如果可以不要辦的話,請賴柏瑞儘量幫幫忙』,這是在借錢之前就是這樣講,你是先跟賴柏瑞講?)對,借錢之前的事。(問:借錢之前有先聊到胡連生、邵麗雲跟劉杰鑫詐欺的案件,對不對?)對。(問:然後你有拜託賴柏瑞能不能不要辦劉杰鑫?)對。(問:賴柏瑞說邵麗雲跟胡連生有供出上游的話,他也是要辦,你再拜託賴柏瑞可不可以不要辦,請賴柏瑞儘量幫幫忙,是否如此?)對。(問:你跟賴柏瑞講完這個事情,過了1、2個禮拜周驛圳才跑來說賴柏瑞要借錢這個事?)對。(問:這樣講的話,是你先跟賴柏瑞聊到有關辦胡連生、邵麗雲跟劉杰鑫的詐欺案件,過了1、2個禮拜周驛圳才跑來說賴柏瑞要借錢的事情,這樣沒有錯?)對。(問:你剛才有說是不是能讓你把全部的經過從頭到尾講一遍,現在請你詳述?)我在地檢做的第4份筆錄是最清楚的,因那次在廉政署做筆錄的時候,因為他們就一直問一直問,問到我不知道怎麼回答,我那時候有講說我不要做了,後來他們把我帶到地檢來的時候,我也有跟檢察官講說『你這樣子問我,我不知道怎麼回答』,我就把從頭到尾的事情陳述一遍,所以第4份筆錄是最清楚的,就是讓我從頭到尾這個順序把它陳述一遍。(問:剛才你有說賴柏瑞有問你邵麗雲、胡連生及劉杰鑫的詐欺案跟你是否有關?)賴柏瑞是問我胡連生,我說我不認識,但是賴柏瑞又有講到邵麗雲跟劉杰鑫的名字,因為劉杰鑫我認識,所以才會有後來跟賴柏瑞的對話,但是他們這個案子,事實上我不知道,所以我當初就回賴柏瑞說這跟我沒有關係。(問:這樣賴柏瑞不就已經知道胡連生他們在做詐欺,你也在做詐欺?)賴柏瑞是問我他們這個案子跟我有沒有關係,就像我講的,之前邵麗雲跟劉杰鑫他們的詐欺案件,我有跟他們同案過,但是我被判無罪,我確實沒有跟他們在一起做過詐騙,我被判無罪,但是他們可能認為邵麗雲、劉杰鑫又再做詐欺了,會不會跟我有關係,所以問我這個問題,我覺得應該是這樣子,賴柏瑞意思就是說他們做這個詐欺跟我有沒有關係,因為之前可能我有跟他們同案,所以賴柏瑞問我這跟我有沒有關係,我說沒關係,賴柏瑞就說有豬肉〈台語〉跟小辣椒,我說可以不要辦就不要辦,就是後來那些對話。(問:你要借20萬元之前,你有跟邵麗雲、劉杰鑫同案過?)之前105年的案子,檢察官偵辦的時候是有,那時候是跟他們同一個案件偵辦起訴的。(問:你借錢給賴柏瑞的時候,那個案子辦完了嗎?)還在打官司。(問:所以那時候你也是因為詐欺案件跟人家共犯,所以賴柏瑞也知道這件事情?)賴柏瑞知道我有詐欺案件跟誰是共犯,他應該知道,所以他才會來問我這個問題;……我補充一點,剛才邵麗雲的部分,我有打電話叫邵麗雲找胡連生這個人出來去給賴柏瑞做筆錄,我有打這通電話。(問:為什麼你要請胡連生去做筆錄?)當初好像是賴柏瑞找不到胡連生這個人,賴柏瑞說看我有沒有辦法聯絡到,我打給邵麗雲就跟她講說叫胡連生去做筆錄。(問:你有跟邵麗雲講說要叫胡連生不要亂說話、不要講出上游,有特別交代還是沒有特別交代?)我沒有交代邵麗雲,我只有說叫胡連生去做筆錄,我有跟邵麗雲講說她有卡到詐欺的案件,是跟胡連生有關係的,現在人家叫胡連生去做筆錄了,但是胡連生沒有去,妳要找胡連生去做筆錄,這個賴柏瑞之前就有跟我講了,之前我就知道了,這是最開始發生的事情,賴柏瑞跟我講這些事情,但是賴柏瑞好像跟我講說他通知胡連生來做筆錄,但是胡連生沒有來,問我有沒有辦法找到這個人,我才通知邵麗雲,跟邵麗雲講說『妳跟胡連生是不是有卡到詐欺案件,有的話,人家叫胡連生去做筆錄,妳有辦法找到這個人,叫他趕快去做筆錄』,我並沒有交代什麼。(問:你剛才講說你打電話給邵麗雲說賴柏瑞在追胡連生這個案件,你是怎麼跟邵麗雲講的,有沒有講到邵麗雲也有涉案?)我有講。(問:你怎麼跟邵麗雲說賴柏瑞怎麼跟你講的?)賴柏瑞打電話給我說叫我找胡連生出來的時候,賴柏瑞只問我能不能找到胡連生這個人。(問:賴柏瑞有沒有講說邵麗雲有涉案、劉杰鑫有涉案?)沒有,賴柏瑞只問我找不找得到胡連生這個人而已,剩下賴柏瑞沒有問,最早賴柏瑞有跟我講說他們三個有涉案,但是賴柏瑞叫我找胡連生這個人,賴柏瑞是問我說有沒有辦法找得到胡連生。」等語(見本院卷二,頁172-231)
⒍於108年12月4日本院審判時具結後證述:「(問:請證人林琪珉閱覽上次108 年8月7日開庭筆錄,並以鉛筆更正補充或有遺漏要補充的。)108 年8月7日審判筆錄第12頁倒數第15行,案子現在已經到最高。(問:可否告知你高院審理的案號?)好,我再具狀。剩下的都沒有錯,看了兩、三次。(問:《提示107年度偵字第4614號偵查卷第3 0頁倒數第2行第1行、30頁背面第11行》你再想一下。這是106年11月24日廉政官在基隆地檢署做的詢問筆錄,最後面的結論在這,你想一想,那個時間點的關係,先後的過程?)我在想我是4、5月借給被告賴柏瑞的,我看這個筆錄,他是5月1日才收到人家傳給他的卷宗說有這個案子,所以我再想是不是先借給他的20萬是在之前。(問:你不要想這個,你這個是最早做的筆錄,你要記得就好,不要管那個日期,不要管先後次序?)就是這樣我才亂掉,我一開始筆錄是這樣說沒錯,應該照我講的這樣才是對的,一開始我講的才是對的,可是因為我有看到他們做的筆錄5月1日,這樣就不可能啊。(問:你不要管那個日期,你記憶的過程,回想起來的過程是不是這樣子,你最早記的應該是最清楚的,是這樣嗎?)那應該是像之前做的筆錄那樣,時間點的話就是先借錢。(問:是你在廉政官那裡做的,時間點就是他先來找你先跟你講,才借錢給他,先借20萬,再借15萬?)對,應該是這樣。(問:再跟你確認,被告賴柏瑞先跟你講那個事情,然後再借他20萬,這是第二個部分,第三個部分就是再借15萬,對嗎?)對。(問;你上次開庭作證的內容,都有核對過筆錄了,這些都可以嗎?)對。(問:有要更正或補充的嗎?)沒有。(問:《提示本院卷一第413頁第5到11格》,這是同一天的筆錄,前面他們問你時間的問題,有問你何時確定,你說4、5月,第二次你說同樣是5月,不是5、6月這時間,你有說過這些話?)我就記得4、5月那個時間,第二次借,是借20萬之後,還沒一個月,第一次借20萬跟第二次借15萬的時間,中間差不到一個月。」等語(見本院卷四,頁95-113)。
⒎被告賴柏瑞於借款前之106 年4、5月間,曾告知同案被告林琪珉正在偵辦胡連生涉犯之詐欺案,而該案涉及犯罪嫌疑人邵麗雲及劉杰鑫,同案被告林琪珉即拜託被告賴柏瑞關於偵辦該詐欺案部分,只要偵辦到胡連生及邵麗雲就好了,至於劉杰鑫部分,可否幫忙一下,被告賴柏瑞回答林琪珉可以儘量壓下來,但也要看傳喚胡連生及邵麗雲他們的講法為何,被告賴柏瑞說他在作胡連生筆錄時,只會作到其上手綽號小辣椒即邵麗雲部分,不會再繼續追查到與該案有關聯之劉杰鑫;於1、2週後,被告賴柏瑞先向周驛圳借款20萬元,再由周譯圳轉介由同案被告林琪珉提供上開款項,之後親自以微信與同案被告林琪珉聯絡向其借款取得15萬元,同案被告林琪珉主觀上因認若借款予被告賴柏瑞,被告賴柏瑞會欠其人情,若其有什麼事需要被告賴柏瑞幫忙,被告賴柏瑞應該不會拒絕,可能就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會處理劉杰鑫的詐欺案,遂予同意而交付系爭款項共35萬元乙節,若非被告賴柏瑞先予告知林琪珉正在偵辦胡連生涉犯之詐欺案,及邵麗雲、劉杰鑫等亦涉有該案等情,於被告賴柏瑞先後二次借款,而林琪珉身邊並無現金之情況下,豈有願意並主動向其老闆朱瑞駿借款再轉借予被告賴柏瑞之理,參照被告賴柏瑞所製作之胡連生106年5月21日調查筆錄,果未提及劉杰鑫,又被告賴柏瑞於106年6月13日帶回遭通緝之劉杰鑫時,亦未製作劉杰鑫之調查筆錄,且觀被告賴柏瑞於106年8月14日以刑事案件移送書移送犯罪嫌疑人胡連生、蘇義芳、陳志軒時,並未提及劉杰鑫為共犯,亦未移送邵麗雲,堪認同案被告林琪珉上開證述內容,顯非憑空捏造,應屬可信。是被告賴柏瑞借款前既曾受被告林琪珉對違背職務行為之請求,對同案被告林琪珉貸予款項之目的尚難推諉不知,但仍因需錢孔急而收取該35萬元借款卻免支付利息,其主觀上顯係基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意思而收受該35萬元借款甚明。況被告賴柏瑞先後借款20萬元、15萬元,其當時確無支付返還該35萬元之資力,且借款後直至106年8月10日向中國信託貸款80萬元後,始有返還該35萬元之資力,是被告賴柏瑞借款20萬元、15萬元當時,根本並無返還林琪珉之打算或準備,其逕向林琪珉借款之舉,顯與林琪珉拜託其只要偵辦到胡連生及邵麗雲,至於劉杰鑫部分,被告賴柏瑞確有答應「可以儘量壓下來」而有相當關聯性。
㈡證人胡連生之證述:
⒈於106 年11月23日法務部廉政署詢問時證述「(問:你因上開詐欺案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偵查隊查獲過程為何?)我約於106年5月間收到瑞芳分局的通知書,我收到通知書後,依照通知書的時間前往瑞芳分局找通知書上面的承辦人賴柏瑞報到。(問:當時瑞芳分局係何人對你製作上開詐欺案件詢問筆錄?過程為何?)我於106年5月21日到瑞芳分局找偵查隊偵查佐賴柏瑞報到後,賴柏瑞確認身分後,賴柏瑞拿一張上面有五、六張大頭照的紙給我指認,我指認出上面照片有我所認識的邵麗雲,並說還有一名叫小豬的詐騙成員,賴柏瑞聽到後,就跟我說:『我們到後面抽根菸。』,賴柏瑞就就帶我到分局後面停車場抽菸,抽菸期間,賴柏瑞就告訴我不要繼續往上供出其他詐騙成員,叫我擔起來就好,因為這樣會變成集團犯罪,罪會比較重,並告訴我供到邵麗雲就好了,我因為怕會被判更重的罪,所以後來製作筆錄的時候,我就依照賴柏瑞的指示只講到邵麗雲而已,並沒有提到小豬這位詐騙成員。(問:承上,賴柏瑞對你製作上開詐欺案件106年5月21日筆錄時,詢問期間是否有對你暗示你不要說太多?)有。(問:賴柏瑞暗示你哪個部分不要講太多?)因為在製作筆錄之前,賴柏瑞帶我去抽菸時就已經暗示我不要提到除了邵麗雲以外的其他詐騙成員,而且詢問題目又是賴柏瑞自己設計的,所以賴柏瑞不會讓我有提到小豬這位成員的機會。(問:106 年8月1日瑞芳分局偵查佐賴柏瑞到花蓮看守所詢問筆錄時,製作筆錄過程為何?)賴柏瑞來做筆錄時,才問不到10分鐘,而且問題及回答部分賴柏瑞都已經打好內容了,所以只有簡單的詢問我內容是否正確,並未讓我陳述。(問:承上,該份筆錄內容是否與實際狀況吻合?)基本上都吻合,但是劉杰鑫的部分,賴柏瑞都沒擬進問題中,也沒有詢問我有關劉杰鑫的部分,全部都只講到邵麗雲部分為止。」等語(見106 年度他字第1417號偵查卷,頁130-132;107偵4614卷,頁59-64)。
⒉於107年5月17日上午11時10分起第2 次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提示警詢筆錄譯文,問:瑞芳分局偵查佐賴柏瑞曾經去問過你2 次筆錄,其中一次是在瑞芳分局偵查隊,一次是在花蓮看守所,其中在瑞芳分局製作筆錄時,警察問:『你申請該帳號用途為何?』你回答:『申請是那個劉什麼要借的……』之後就被員警插話問:『是否為小辣椒?』,當時你本來是想說什麼?)我忘記了。(問:你在本次警詢時未曾說出小辣椒,為何員警就幫你回答是小辣椒?)在製作筆錄之前,員警就先問過,並拿口卡給我看。(問:為何你都沒有講到小豬?)因為員警告訴我做到小辣椒就好了,不要再往上講了。(問:你有無提過小豬?)聊天的時候有講到,員警有請我抽菸,當時有講到小豬,但員警跟我說講到小辣椒就好了,不要再講到小豬了。」等語(107年度偵字第2525號偵查卷,頁11正背面)。
⒊於108年9月25日本院審判時具結證述:「(問:你是否認識劉杰鑫?)認識。(問:劉杰鑫的綽號是什麼?)小豬。(問:你如何認識劉杰鑫?)跟邵麗雲之間認識的。(問:《請求提示106年度他字第1417號卷第133頁106年5月21日胡連生調查筆錄》你在106年5月21日是不是有去瑞芳分局偵查隊製作筆錄?)有。(問:當時你為何會去製作該份筆錄?)瑞芳分局有來單寄到我家叫我去製作筆錄。(問:你去瑞芳分局見到就是賴柏瑞?)對。(問:你做筆錄之前,賴柏瑞有跟你說什麼話嗎?)賴柏瑞有提到小辣椒,小辣椒就是我的上手。(問:你去找賴柏瑞的時候,賴柏瑞有先拿照片給你指認?)有。(問:賴柏瑞是做筆錄之前拿照片給你指認,還是做筆錄之後才拿相片給你指認?)我記得有拿相片給我指認,但是之前還是之後我忘記了。(問:當時做筆錄之前,你有抽菸嗎?)有。(問:你在做筆錄之前有沒有在瑞芳分局那邊抽菸?)有到瑞芳分局旁邊抽菸。(問:你去旁邊抽菸是跟誰一起去抽?)是賴柏瑞帶我去抽的。(問:《請求提示106 年度他字第1417號卷第131頁背面第5個問》問『承上,當時瑞芳分局係何人對你製作上開詐欺案件詢問筆錄?過程為何?』,你答『我於106年5月21日到瑞芳分局找偵查隊偵查佐賴柏瑞報到後,賴柏瑞確認身分後,賴柏瑞拿一張上面有
五、六張大頭照的紙給我指認,我指認出上面照片有我所認識的邵麗雲,並說還有一名叫小豬的詐騙成員,賴柏瑞聽到後,就跟我說:『我們到後面抽根菸。』,賴柏瑞就帶我到分局後面停車場抽菸,抽菸期間,賴柏瑞就告訴我不要繼續往上供出其他詐騙成員,叫我擔起來就好,因為這樣會變成集團犯罪,罪會比較重,並告訴我供到邵麗雲就好了,我因為怕會被判更重的罪,所以後來製作筆錄的時候,我就依照賴柏瑞的指示只講到邵麗雲而已,並沒有提到小豬這位詐騙成員。』,你還記得這件事情嗎?)是有抽菸對啦,有說小辣椒的事情。(問:為何在調查局問你的時候,你會講說『我指認出照片上有我所認識的邵麗雲,並且說還有一名叫小豬的詐騙成員,抽菸期間,賴柏瑞就告訴我不要繼續往上供出其他詐騙成員,叫我擔起來就好,所以後來製作筆錄的時候,我就依照賴柏瑞的指示只講到邵麗雲而已。』,你剛說你有講,為什麼你在當初調查局的時候還有講到說當時還有一個小豬,賴柏瑞叫你不要繼續往上供出其他詐騙成員,為什麼?)是有這樣,就是叫我講邵麗雲就好了。(問:你所謂有就是說事情就如同你在106 年11月23日在廉政官面前所做的筆錄的內容,你剛說有是這個意思嗎?)這樣說對。(問:所以賴柏瑞確實有拿一張有五、六張的大頭照給你指認,你有除了指出邵麗雲以外,還有說出一名叫做小豬的詐騙集團成員?)對。(檢察官問:當時你跟賴柏瑞抽菸期間,賴柏瑞確實是有告訴你不要往上供出其他詐騙集團成員,叫你供到邵麗雲就好了,有講這個嗎?)上面的成員我也不曉得,我只認識邵麗雲跟小豬而已。(問:賴柏瑞到底有沒有跟你講說叫你供到邵麗雲就好了?)他說這樣也是對,我只認識小辣椒而已,再供上去我也不知道是怎麼供上去,他這樣說也是對。(問:你不是除了認識邵麗雲還認識小豬?)對。(問:你還記得當時賴柏瑞究竟具體是怎麼跟你講的?)就是講說小辣椒這裡就好了。(問:賴柏瑞有跟你怎麼說?)這麼久了,2、3年的事情了,我也忘記了,我去就做筆錄,我做車手已經很衰了,被人家騙的團團轉,我當時也有吃藥,也都隨便他們,這個案件很衰了,他說小辣椒,對啊,小辣椒是我的上線,我只認識她,對啊,小豬,我在花蓮那邊是有講到小豬,對啊。(問:《提示106年度他字第1417號卷第133至134頁反面胡連生106年5月21日調查筆錄》筆錄內容是否為你所陳述?)對。(問:《提示106年度他字第1417號卷第135頁胡連生106年8月1日調查筆錄》筆錄內容是否為你所陳述?)對。(問:106年5月21日、106年8月1日這2份調查筆錄的內容是否為你所陳述?)對。(問:《提示106年度他字第1417號卷第130至132頁反面胡連生106年11月23日調查筆錄》筆錄內容是否為你所陳述?)對。(問:《提示106年度他字第1417號卷第141至148頁胡連生107年4月20日訊問筆錄》筆錄內容是否為你所陳述?)對。(問:《提示107年度偵字第4614號卷第66至69頁胡連生107年5月17日訊問筆錄、107年度偵字第2525號卷第9至12頁胡連生107年5月17日訊問筆錄》筆錄內容是否為你所陳述?)是。(問:《提示106年度他字第1417號卷第133至134頁胡連生106年5月21日詢問筆錄》賴柏瑞問你的時候有無拿你去提款的監視錄影給你看?)好像有照片。(問:你領錢的照片?)對,做筆錄怎麼可能放影片給我看。(問:《提示本院卷三第13至21頁胡連生106年7月7日調查筆錄》汐止分局是不是有去花蓮看守所給你做筆錄?筆錄內容是否為你所陳述?)有,是。(問:《提示本院卷三第115至145頁、第210至220頁領款照片並告以要旨》汐止分局有無給你看這些照片?)第115、117、125、127、131、139、141、145、210、216頁是我;第119、121、123、129、133、137、143、212、214、218、220頁我看不清楚;第135頁是邵麗雲。(問:汐止分局問你的時候有無拿你領錢的照片給你看?)有。(問:《提示本院卷三第19頁胡連生106年7月7日調查筆錄》你稱『我與邵麗雲及小豬一起租用的』、『我沒有去,當時使用該車輛的是小豬』,問『《警察提示臺北市南港區提款畫面》照片中男子是何人?』,你答『白色帽T的男子我不認識,黑色背心白色帽子的就是小豬』,所以你有辦法認出小豬這個人?)是。(問:《提示本院卷三第17頁胡連生106年7月7日調查筆錄第4個答》問『你所屬提款車手集團新北市有哪些成員?』,你答『有我、邵麗雲及小豬,其他我不知道』,是否如此?)對。」等語(見本院卷三,頁289-307)。
⒋被告賴柏瑞於106年5月21日在瑞芳分局詢問證人胡連生時,證人胡連生已供出尚有邵麗雲及一名叫小豬的成員涉犯該詐欺案件,惟被告賴柏瑞向證人胡連生表示不要繼續往上供出其他詐騙成員,供到邵麗雲就好了,不要再往上講了,不要再講到小豬了乙節,證人胡連生與被告賴柏瑞既無關係,應無刻意杜撰情節誣陷被告賴柏瑞之理,且證人胡連生其上開證述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前開證述之內容一致,堪可採信,足認被告賴柏瑞確於106年5月21日在瑞芳分局詢問證人胡連生時,即已知悉邵麗雲及劉杰鑫涉有該案,仍為事實欄㈠違背偵查職務上行為,且與其向同案被告林琪珉借款35萬元而免支付利息之不正利益,二者間具有相當之對價關係。
㈢證人邵麗雲之證述:
⒈於107年6月21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問:你於胡連生被查緝時,有無問過胡連生何載事?)我有問胡連生你被帶去警局時,有無說什麼,胡連生跟我說他沒說什麼。(問:瑞芳分局員警賴柏瑞有無通知你到案說明?)沒有。(問:你何時因毒品案件遭基隆地檢署向基隆地院聲請羈押?)106年7月21日。(問:106年7月21日至今,瑞芳分局有無派員借訊你關於詐欺案件?)都沒有。」等語(見107年度偵字第2525號偵查卷,頁20-21)。
⒉於108 年10月23日本院審判時具結證述:「(問:林琪珉、劉杰鑫、胡連生分別何時認識?)林琪珉差不多90年認識,劉杰鑫差不多105年認識,胡連生是104 年底還是105年認識忘記了。(問:是否知道劉杰鑫的綽號?)小豬。(問:何時知道劉杰鑫的綽號叫小豬?)林琪珉叫他來找我,105 年的時候知道他綽號叫小豬。(問:何人告訴你劉杰鑫的綽號叫小豬?)是他本人來找我,去朋友吸毒的地方來找我的,人家都認識他,都叫他小豬,我就知道他叫小豬了。(問:是否知道劉杰鑫綽號為何叫小豬?)聽說他家在賣豬肉的。(問:你的綽號為何?)小辣椒。(
?)知道,我長年以來都是用小辣椒的綽號。(問:是否有於106 年間跟林琪珉、胡連生、劉杰鑫去做詐騙?)有跟劉杰鑫、胡連生兩個去做詐騙而已。(問:你說是劉杰鑫過來找你做詐騙,時間點為105 年或106年?)106年。(問:你在106年7月21日是否有因為毒品案件被羈押?)關到現在。(問:你被羈押的期間,有無遇過瑞芳分局警員找你製作詐欺案的筆錄?)有汐止的,沒有瑞芳分局的,我在押期間沒有。(問:你押起來之前有嗎?)有,好像106年2月吧,是瑞芳分局找我,但我不知道做筆錄的警員名字。(問:做何案件筆錄?)一樣詐欺案件的筆錄,那次不是跟劉杰鑫這團的詐欺案件。(問:《提示107 年度偵字第2525號卷第20-21頁107年6 月21日訊問筆錄並告以要旨》這些內容是否你講的?是否屬實?)是我講的,所述都是事實。(問:於107年6月21日訊問筆錄中,你稱你是106年7月21日經過基隆地檢署向基隆地院聲請羈押,日期是否正確?)是。(問:檢察官於107年6月21日問你,106年7月21日至今瑞芳分局有無派員借訊你關於詐欺案件,你答都沒有,是否正確?)正確。(問:警察問你胡連生被查緝時,你有無問過胡連生什麼事情,你說你有問胡連生被帶去警局有說什麼,胡連生跟我說他沒說什麼,
說沒有,是否正確?)是。(問:因為事情發生在106 年,所以107年問你時記憶力較好?)是。(問:現在108年10月隔2年多,107年隔1 年比較清楚?)對。(問:小豬劉杰鑫有說什麼人叫他找你去做詐騙?)他是說琪珉叫他找我的。(問:你何時才知道小豬叫劉杰鑫?)我在押的時候,汐止分局拿他的頭卡去給我看,指認的時候我才知道的。之前只知道他叫小豬而已。(問:你剛才說是因為他家在賣豬肉所以你才知道?)這是聽人家講的。(問:你去臨櫃領款,可以拿到領的錢的8%,你自己拿5%,領的人拿3 %,後來你找到胡連生跟蘇義芳當人頭帳戶,胡連生也願意當領錢的車手,就等劉杰鑫的通知,所以106年3、4月間胡連生、劉杰鑫總共去銀行臨櫃提領詐騙金額,只有一次使用胡連生名義租的車輛,其他三次都是搭乘計程車,是否正確?)是。(問:胡連生是否有一次有違規罰單的事情?)就是租車闖越平交道,好像罰款5、6萬元,這錢是我跟林琪珉借的,借了後我沒錢還他,我入監了所以就沒有還他了。(問:這應該是胡連生出錢?)不是,那是胡連生幫我們租車。(問:為何你會跟林琪珉借錢?)因為林琪珉比較有錢,我也不知道,我就開口跟他借錢。(問:為何要繳納罰單的錢?)因為胡連生是替我們租的,車不是胡連生開的,劉杰鑫跟我都有開車,不知道是誰開的。(問:《提示本院卷二第223 頁第12、13行,108年8月7日審判筆錄》林琪珉說『我突然想到我有打電話通知邵麗雲叫胡連生出來做筆錄,但是丟衣服這件事沒有』,林琪珉確實有通知你叫胡連生出來做筆錄的事情嗎?)他說有就有。(問:是你說林琪珉用微信打電話給你,告知你說胡連生帳戶已經被列為警示帳戶,並把胡連生的存摺本及有穿去提領詐騙金額的衣物丟棄及銷毀,幾天後胡連生接到瑞芳分局通知要去前往製作筆錄,後來胡連生沒有到瑞芳分局報到,林琪珉又打電話跟你說胡連生沒有到分局製作筆錄請你聯絡胡連生,你就聯絡胡連生叫他去做筆錄,所以胡連生做筆錄是你叫他去的?)對。(問:是否確實是林琪珉叫你聯絡胡連生去做筆錄?)我真的忘記了,他說有就有。(問:《提示本院卷二第223頁第18- 27行》林琪珉說他有跟邵麗雲說他有卡到詐欺案件是跟胡連生有關的,人家找胡連生去做筆錄但是胡連生沒去,所以要你找胡連生做筆錄?)有,他有跟我講過這句話,下面這些回答 我不知道,我回答的是之前林琪珉交代邵麗雲那一段。(問:林琪珉通知邵麗雲,跟邵麗雲講說你跟胡連生是不是卡到詐欺案件,有的話,人家叫胡連生去做筆錄,你趕快找到這個人,叫他趕快去做筆錄,是否有這件事?)是。(問:《提示本院卷二第224頁第9行開始至225頁第16行,108年8月7日審判筆錄》林琪珉講說,但是我後來想到我有打一通電話給她,叫她去找胡連生做筆錄,我還記得我有為了這件事拿五萬元給邵麗雲,因為邵麗雲跟林琪珉說,胡連生去租的車子好像被拍照要五萬元,她沒有錢要跟林琪珉借,法院問他五萬元有無借給邵麗雲,林琪珉說有,因為我叫邵麗雲去叫胡連生做筆錄,邵麗雲跟我說他們之前有用胡連生的名字租車子,有一張闖平交道的罰單要五萬元,好像要給胡連生,沒還給胡連生,胡連生怎麼做筆錄,她說沒辦法找到胡連生,就算找到胡連生,她叫胡連生去做筆錄,胡連生也不可能去,
判長問是當面拿?林琪珉答對,審判長再問,拿五萬元給邵麗雲後,後來胡連生才去做筆錄,林琪珉說邵麗雲才去找胡連生,因為我不是馬上通知他,他馬上去,我的意思是說人家現在要抓胡連生跟你,我有這樣跟他講,我說胡連生不去做筆錄,人家通知胡連生,你看胡連生沒有來,賴柏瑞有跟我說胡連生沒有來做筆錄,因為我也認識邵麗雲他們,看我有沒有辦法找到這個人,我跟邵麗雲講說人家現在要找胡連生這個人,你們這個案件人家在查,看你要不要趕快叫胡連生去做筆錄,邵麗雲就跟我講五萬元的事情,當初我有跟邵麗雲懷疑說什麼紅單要五萬,邵麗雲說闖平交道的,他們用胡連生的名字去租車子,我說車子誰開的,這五萬元的紅單誰開誰付,邵麗雲說她也不知道,林琪珉說他也有問劉杰鑫,劉杰鑫說他也不知道,他們都不知道,變成人家要找他們,邵麗雲就跟我抱怨說現在怎麼找胡連生,什麼五萬罰單,林琪珉說五萬元要先借你,你記得他有先借你五萬元?)對。(問:《提示本院卷三第33頁至54頁、第55至57頁汐止分局筆錄》汐止分局有問過你二次,第一次是108年8月2日14時30分至108年8月2日16時41分,是在臺北女子看守所,第二次是106年8月31日10點21分至10點26分止,請你詳細閱覽,回答內容都是你回答的?回答內容都屬實?)是。(問:汐止分局找你做兩次筆錄,瑞芳分局都沒有做?)是。(問:時間就是106年8月2日、106年8 月31日兩次?)是。(問:江美月這個部分,你分到多少?)我帶胡連生去領錢的,我分到5%,胡連生分3%。(問:你說汐止分局問你的時候有提出胡連生的口卡片給你指認,是否如此?)是。(問:《提示本院卷三第55至57頁106年8月31日汐止分局筆錄》編號二,他讓你指認劉杰鑫「小豬」?)對。」等語(見本院卷四,頁24-40)。
⒊被告賴柏瑞係明確知悉證人胡連生、邵麗雲、劉杰鑫均屬同一詐欺集團,且被告賴柏瑞向同案被告林琪珉借款時,亦已知悉證人邵麗雲與證人胡連生涉有同一詐欺案件,而證人胡連生於106年5月21日在瑞芳分局警詢時亦供出上情,已如前認定,則被告賴柏瑞於該日製作胡連生筆錄前,及證人邵麗雲於106年7月21日因毒品案件,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時,被告賴柏瑞均未通知證人邵麗雲前往瑞芳製作筆錄,亦未前往借詢或提詢證人邵麗雲,堪認被告賴柏瑞確有事實欄㈡㈣違背偵查職務上行為。
㈣證人劉杰鑫之證述:
⒈於108 年10月23日本院審判時具結後證述:「(問:是否認識林琪珉?)知道。(問:《請求提示107年度偵字第4614號卷第20-21頁背面》左上角有個『柳小鑫』,是否是你傳的?)我忘記了,手機還沒有還給我《後改稱》應該是我傳的。(問:這是傳給誰?)黃亮碩。(問:《請求提示107 年度偵字第4614號卷第20頁左上角》你寫『亮哥中秋節快樂,我有很重要的事情要說,我豬肉他小孩子』,請問你說『我豬肉他小孩子』這句什麼意思?)我爸爸賣豬肉的,我爸爸綽號豬肉。(問:《請求提示107 年度偵字第4614號卷第20頁右上角》你說『我只要跟你們說我大哥之前有幫助過賴哥,現在我大哥不在了,我家中出了事,急需要用錢』,『大哥』是指誰?)周帷立,就是周驛圳。(問:你跟林琪珉在106年間有無共同做詐欺案?)有。」等語(見本院卷四,頁42-60)。
⒉因之,被告賴柏瑞向同案被告林琪珉借款20萬元、15萬元後,並未按時返還,此事為急需用錢之證人劉杰鑫得知後,以手機LINE聯絡被告賴柏瑞之小隊長黃亮碩,想要透過黃亮碩之關係,向被告賴柏瑞要回該筆款項,是以被告賴柏瑞確有向同案被告林琪珉借款20萬元、15萬元而未按期返還之情事,否則焉有證人劉杰鑫膽敢向瑞芳分局偵查隊之偵查佐藉機索取之事。
㈤證人詹雯君之證述:
⒈於107年8月13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問:賴柏瑞返還林琪珉交付之35萬元之時間、地點?)賴柏瑞是透過周驛圳聯絡我,叫我隔天早上與林琪珉的父親一同至瑞芳分局找賴柏瑞,說賴柏瑞要還錢。(問:賴柏瑞還款時間?)我忘記確定日期,但我是於107年2月間離開林琪珉父親住處,賴柏瑞約於我離開前1、2個月還的,賴柏瑞還款時有寫1 個還款收據,但我沒有核對收據上的日期是否為還款日期。(問:你於本署106 年12月因詐欺案拘提到案時,賴柏瑞是否已還款?)印象中還沒有還款,因為那時候還蠻氣賴柏瑞。(問:你跟賴柏瑞有無直接通過電話或簡訊聯絡?沒有。(問:收到的錢如何處理?)我拿25萬元現金到朱睿俊『正確為朱瑞駿』。當庭打電話給朱睿俊『正確為朱瑞駿』,朱睿俊『正確為朱瑞駿』表示不記得何時還款,大約是8 個月前。(問:如何特定還款時間?)印象中是農曆過年前。」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2525號偵查卷,頁57-58)。
⒉同案被告林琪珉前曾多次催促被告賴柏瑞還款仍未果,足認被告賴柏瑞係發現遭到基隆地檢署偵辦,隨即透過周驛圳連絡林琪珉之女友即證人詹雯君,並於106 年11月17日由證人詹雯君陪同林琪珉之父林睿紘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偵查隊某會議室,將35萬元現金交還林琪珉之父林睿紘收取,證人詹雯君並將35萬元現金其中之25萬元返還予朱瑞駿,以清償同案被告林琪珉向朱瑞駿之借款25萬元。
㈥證人黃亮碩之證述
⒈於107年4月18日檢察官訊問時證述:「(問:何職?)我目前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偵查隊小隊長。(問:你是否認識林琪珉?)不認識;(問:認識周性立『周驛圳』?)不認識。(問:認識劉杰鑫?)認識,他是我朋友的小孩,差不多是5、6年前知道有這個人。(問:有無找別人幫你借錢?)沒有,都是我自己去跟別人借的。(問:證人稱賴柏瑞向他借款理由是其小隊長須要資金而向他借款,你有無請賴柏瑞幫忙借錢?)我沒有請賴柏瑞幫我借錢。(問:是否知悉賴柏瑞跟林琪珉借錢?)是劉杰鑫106年10月4日『中秋節』傳簡訊給我,我才知道賴柏瑞跟林琪珉借錢。(問:賴柏瑞向林琪珉借錢做什麼?)我不清楚。(問:你有無跟劉杰鑫見面?)沒有。(問:賴柏瑞在外面欠人家什麼錢?)我不知道。(問:為何你向劉杰鑫回復『賴說,他外面也被人欠很多,都卡住了,如果有回來會跟你聯絡,目前無法幫忙……』?)因為當時賴柏瑞跟我一起坐在車上,要去執行勤務,賴柏瑞叫我這樣回復的。」等語(106年度他字第1417號偵查卷,頁105-107)。
⒉於107年6月20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問:你擔任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期間為何?)我於105年9月28日至106年12月26日擔任瑞芳分局偵查隊刑3小隊小隊長。(問:賴柏瑞在偵辦胡連生之詐欺案時,有無向你報告進度?)有報告過他在偵辦胡連生,但沒有告訴我該案有共犯。(問:你有無看過移送書全卷?)是賴柏瑞在106年7月底至8月初製作胡連生移送書初稿時有看過。(問:你看過,有無問過移送胡連生為何沒有一併移送邵麗雲?)我有看到,但沒有問。(問:這是正常的嗎?)這是不正常的,正常的話,筆錄中有提到那個人,應該於10日至15日內製作通知書通知該人到案說明。(問:你何時知道你所稱汐止分局有在偵辦胡連生的案件?)106年7月間;我、陳國強、賴柏瑞在106年6月間到刑事局洽公時,遇到刑事局人員告知汐止分局也有在偵辦胡連生的案件,之後2、3天由陳國強聯絡汐止分局小隊長黃志銘,確認一下犯罪事實是否相同,結果發現都是同一個詐欺集團,之後決定由汐止分局主辦,我們協辦,後來我由黃志銘告知劉杰鑫亦涉有犯嫌,並到劉杰鑫住處蒐證,之後汐止分局就去聲請搜索票,後來賴柏瑞告訴我,汐止分局有抱怨我們沒有協助,而無法順利查緝劉杰鑫,後來我們把該案卷宗全部交給黃志銘,包括提款畫面的影像光碟。(問:確實的交付時間及內容為何?)賴柏瑞沒有請對方簽收,確實時間不記得。」等語(見107年度偵字第2525號偵查卷,頁16-18;107年度偵字第4614號偵查卷,頁89-90)。
⒊於108年9月25日本院審判時具結後證述:「(問:《請求提示107年度偵字第2525號卷第24頁倒數第8行證人黃志銘107年6月22日訊問筆錄》第8行這邊是汐止分局的黃志銘小隊長他在受訊問的時候講的話,他說『不認識賴柏瑞,但在106年8月間有跟瑞芳分局合作案件,是106年8月9日聯絡,同年8月10日陳國強、黃亮碩及1位高高戴眼鏡的﹙可能是賴柏瑞﹚有來分局找我談胡連生詐欺案,當時胡連生到案說明時有供出犯小辣椒。』,剛剛證人有提到大概在7、8月間的時候有去跟汐止分局談這個案子,是否就是指這個時間?)對。(問:當天汐止分局的黃志銘小隊長在跟你討論這個案子的時候,當時你們8月10日怎麼談的?)我們那天去談到這個案子以後,他就拿一個卷宗出來,相關這個集團他們,包括提款的相片、筆錄,還有帳號,他們調了資金的帳號的卷宗出來,然後再看我們的,他一核對就說這個帳號剛好是江美月那個帳號,因為提領的地點是在汐止,但是他戶籍地是在我們這裡,過程就是這樣,談一談以後就說這樣應該是像刑事局所以講的,應該都是同一個集團所為,所以我們就說這樣的話我們兩個分局來共同偵辦這個詐欺案件。(問:《請求提示本院卷二第350頁第26行至351頁第20行108年8月7日審判筆錄》黃志銘小隊長來作證的時候有說,他在8月10日當天有先跟瑞芳分局的人,也就是您這裡,還有賴柏瑞、陳國強,提到說邵麗雲有供出一個共犯叫做『小豬』,你對於這件事情還有印象嗎?)有。(問:接著黃志銘小隊長有提到邵麗雲說這個『小豬』的時候,是說這個『小豬』住在瑞芳,家裡是賣豬肉的,但是那時候他們還不知道這個人是誰,這件事情有印象嗎?)有。(問:瑞芳分局的人包括你,在聽到這樣子的資訊之後,接下來你們怎麼回應汐止分局?)我們就說如果是『小豬』住在火車站,應該就是『豬肉』﹙臺語﹚劉杰鑫。(問:當天賴柏瑞在聽到剛剛前面講的『小豬』是住在瑞芳,家裡是賣豬肉的時候,賴柏瑞有沒有一起說這個『小豬』是誰?)有,他說可能就是『豬肉』﹙臺語﹚劉杰鑫。(問:如果是由汐止分局來主辦的話,就瑞芳分局這邊已經開始偵辦到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要交由汐止分局來移送?)對,因為案件都給他們併的話,就是把整個卷宗都給他們來做移送的動作。(問:《請求提示106年度他字第1417號卷第80頁正反面瑞芳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你剛剛說你在106年7月間已經知道汐止分局在辦胡連生的詐欺案件,而且說要由汐止分局主辦,為什麼還需要製作胡連生的移送書?)因為那時候是集團性的詐欺,集團性詐欺的話就是我們兩個案子,我們去那邊檢討以後,認為如果要構成一個集團性詐欺的話,是要到5個嫌疑人才能夠構成集團性詐欺的標準。(問:你剛不是說要由汐止分局主辦,為什麼你們還要移送胡連生?)因為裡面的內容是針對邵麗雲跟胡連生,這個是集團性的,有時候一個嫌疑人他涉很多不同案的被害人的話,帳號不一樣的話,都應該移送,所以這件可能要問賴柏瑞才比較清楚。(問:既然你說這件移送書是針對胡連生跟邵麗雲,你的實務經驗來說的話,如果已經知道詐欺集團有其他共犯的話,會一併製作其他共犯的警詢筆錄?)會。(問:就你所知,胡連生這個詐欺案件有沒有製作邵麗雲的警詢筆錄?)因為移送書後面有提示到因為真實姓名邵麗雲的名字還沒有查緝到案,最後一點他有敘明的話,就是還沒有製作到她的警詢筆錄。(問:你所謂的未查緝到案指的是什麼,是說不知道這個人在哪裡,還是說?)因為可能是傳訊她沒到案,還是還沒有查緝她,因為移送書的第5點有敘明,有關真實姓名邵麗雲之女子,我們查緝到案後,再行一併函請偵辦。(問:《請求提示107年度偵字第2525號卷第20頁第12行邵麗雲107年6月21日訊問筆錄》檢察官問『你何時因毒品案件遭基隆地檢署向基隆地院聲請羈押?』,邵麗雲回答『106年7月21日。』,檢察官問『106年7月21日至今﹙即107年6月21日﹚,瑞芳分局有無派員借訊你關於詐欺案件?』,邵麗雲回答『都沒有。』,由這個筆錄可以知道,邵麗雲其實在移送書製作的日期,也就是106年8月4日,其實她就關在基隆看守所,為什麼這樣還認為是無法查緝到案?)這個部分可能要問賴柏瑞才知道。(問:依照你的實務經驗,如果一個共犯關在看守所的時候,會在移送書上面說他是無法查緝到案嗎?)如果知道他已經在裡面的話,我們一定會去借訊製作筆錄,然後一起移送,如果知道在裡面,那時候不知道她已經在看守所了,平常如果對這個案子有比較那個的話,都會去查詢這個人目前有沒有出境或是在監在押。(問:你剛剛提到你們有和汐止分局要合併偵辦胡連生詐欺案,有沒有要合併偵辦邵麗雲的部分?)如果都是同一個集團的話一定會一起偵辦。(問:你們所謂的一起偵辦,譬如說同一個犯罪集團,裡面有你們都有偵辦到的共犯,你們會一併由其中一個分局移送這個共犯的移送書就好,還是說你們自己各分局都會做自己的移送書?)如果是集團性的話,共犯的話就是由他們移送,如果這個嫌疑人不是在這個集團裡面,他自己出來犯案的,我們會再自己製作再移送。(問:剛剛有給你看胡連生的移送書,你認為胡連生所提到邵麗雲算是不同集團,所以你才會自己做一個移送書,是這樣嗎,因為你剛剛說如果是涉犯另外一個不同事實,你們就會自己做個移送書,你胡連生也做了移送書,所以你認為胡連生和邵麗雲涉犯的可能是不太一樣的事實?)這個可能要問被告才知道,那時候應該是這樣子沒有錯。(問:如果你們偵辦一個詐欺案件,如果發現其中有共犯已經由其他分局製作筆錄,你們還會在移送書上面寫說這名共犯尚待查緝到案嗎?)如果是同一個案的話,如果可以找到人也是會製作,如果沒有找到人就沒有辦法製作。(問:如果是同一個共犯的話,會因為其他分局已經製作筆錄,所以你們自己的移送書就不會附上同一個共犯的警詢筆錄嗎,就像邵麗雲,邵麗雲他們已經製作筆錄,所以你們在胡連生的移送書裡面就沒有附邵麗雲的警詢筆錄,會有這種情形嗎?)一般是不會。(問:《提示107年度偵字第4614號卷第138至139頁背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稿》發文日期是106年8月4日,發文字號:新北警瑞刑字第1063351852號,承辦單位賴柏瑞是蓋00000000,你蓋章是00000000,是已經要移送胡連生、蘇義芳、陳志軒,移送的罪名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罪,所以8月9日賴柏瑞已經把刑事案件移送書弄出來了?)對。(問:《提示本院卷二第349頁第13至17行108年8月14日審判筆錄》你們應該是8月10日到汐止分局去?)對。(問:8月9日就已經先蓋稿了,10日才去汐止分局?)是。(問:你們已經知道車手了,為什麼車手的部分你們不移送?)有的話就會移送。(問:《提示107年度偵字第2525號卷第64頁賴柏瑞偵辦被害人江美月詐欺案向銀行調閱監視器畫面勘驗一覽表》106年3月13日胡連生領款在永豐銀行汐止分行、106年4月11日胡連生在超商ATM、106年3月31日胡連生在華南銀行、超商的ATM、106年3月12日胡連生與邵麗雲交談領錢統一超商ATM三爪子坑路、106年3月13日胡連生超商ATM、106年4月11日胡連生超商ATM領款、106年3月16日胡連生到瑞芳郵局領款,有車手,已經知道了,為什麼沒有移送車手?)這個就要問被告,細節我不知道。(問:《提示106年度他字第1417號卷第81頁反面第5點》你後來知道小隊還有再去追邵麗雲的部分,移送書不是講說要去追邵麗雲,後來有沒有追?)後來被告有請派出所警員去邵麗雲四腳亭的住處查看有沒有回來,我們那時候還不知道邵麗雲在看守所裡面。(問:邵麗雲有沒有在監在押你們不是打一下就知道?)被告有沒有打我不知道。(問:你們要打很快嘛,要查詢邵麗雲有沒有在監應該你們馬上查就可以查的出來?)是,查得到,因為那時候我沒有查,看被告有沒有查,那時候我聽被告講,他還拜託派出所警員去邵麗雲四腳亭住處看她有沒有回來,被告也有去那邊看邵麗雲有沒有回去住處。(問:《提示107年度偵字第2525號卷第17頁第2至5行》檢察官問『你看過,有無問過移送胡連生為何沒有一併移送邵麗雲?』,你回答『我有看到,但是沒有問。』,檢察官問『這是正常的嗎?』,你說『這是不正常的,正常的話,筆錄中有提到那個人,應該於10日至15日內製作通知書通知該人到案說明。』,為什麼你認為不正常?)所謂的不正常就是因為如果知道這個人的話,一定要發通知書以後,已經確定這個是犯罪嫌疑人以後,很明確的一定要發通知書,通知他來到案說明,如果不到案說明的話,你也要把他的資料列在被告欄裡面,後面備註欄寫『未到案』,這樣才是正常移送的方式。(問:這個案子當時在辦的就是被告賴柏瑞?)是。」等語(見本院卷三,頁307-330)。
⒋是瑞芳分局偵查隊就偵辦刑案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後,應發通知書請犯嫌到案之通知書,一般會發二次通知書;且發生查緝犯罪嫌疑人部分未到之情形,若確定該案所有犯嫌的年籍資料後,就直接以移送書方式移地檢署處理,若查緝犯罪嫌疑人部分未到案仍移送地檢署偵辦時,在移送書中要註明分局業於何時以何文號發通知書二次給犯罪嫌疑人,也要附通知書跟送達證書當附件;且該犯罪事實的全部犯嫌應一起移送,不可以分開處理;移送胡連生時沒有一併移送邵麗雲,這是不正常的;且大約會每隔1至2個禮拜會查上警政資訊系統查對方有無在監在押情形,所以若有查到邵麗雲在其他監所後,即有到監所借訊之必要;又即使與他分局合作偵辦集團性詐欺案件,若一個嫌疑人涉及不同案之被害人,帳號不一樣的話,仍應該移送,且不會因為其他分局已經製作筆錄,移送書就不會附上同一個共犯的警詢筆錄之情形乙節,據證人黃亮碩證述明確。則被告賴柏瑞即已知悉邵麗雲、劉杰鑫涉有詐欺案件,其並未寄發通知書通知邵麗雲、劉杰鑫到案製作筆錄,甚於106年6月13日賴柏瑞查獲劉杰鑫因通緝至瑞芳分局投案時,亦未製作劉杰鑫所涉胡連生詐欺案之警詢筆錄,且證人邵麗雲於106年7月21日因毒品案件,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時,被告賴柏瑞亦未前往借詢證人邵麗雲,又其移送胡連生涉犯詐欺案件時,亦未一併移送邵麗雲及劉杰鑫,堪認被告賴柏瑞於事實欄㈡㈢㈣所為,確屬違背偵查職務之行為。
㈦證人黃志銘之證述:
⒈於107年6月22日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問:106年8月至12月間在何處任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偵查隊刑事小隊長。(問:是否認識賴柏瑞?)不認識,在106年8月間有跟瑞芳分局合作案件(庭呈與陳國強line對話紀錄),是106 年8月9日聯絡,同年月10日陳國強、黃亮碩及1 位高高載眼鏡的(可能是賴柏瑞)有來分局找我談胡連生詐欺案,當時胡連生到案說明時有供出共犯「小辣椒」。(問:瑞芳分局提供何資料?)當時提供給我們的資料(放隨身碟內)與我們從刑事警察局一隊二獲得的資料相同,是該案胡連生、邵麗雲提款畫面,印象中沒有筆錄。(問:瑞芳分局告知你他們除了查獲胡連生外,有無提供其他共犯的資料?)我們有談到邵麗雲及小豬。(問:是何人告知你有邵麗雲及小豬?)賴柏瑞,但當時我已經先去借詢過邵麗雲,邵麗雲也有供出小豬,賴柏瑞有說出小豬的真實姓名為劉杰鑫。(問:賴柏瑞說出小豬的真實姓名為劉杰鑫的時間為何?)是106年8月10日。(問:後續賴柏瑞有無提供什麼資料給你?)之後我是跟陳國強聯絡,因為劉杰鑫跟瑞芳有地緣關件,所以委託陳國強幫忙蒐證跟監控劉杰鑫,陳國強並將劉杰鑫住處的門牌號碼拍給我,106年9月16日執行拘提劉杰鑫,但沒有成功,後來劉杰鑫遭貴股拘提到案,我才來地檢署借訊,劉杰鑫遭拘提是陳國強通知我的。(問:當時有無說如何分配查緝分數?)本來是想說執行劉杰鑫成功時再分配,但執行沒有抓到人,所以就沒有分配。」等語(見107 年度偵字第2525號偵查卷,頁24-25;107年度偵字第4614號偵查卷,頁82)。
⒉於108年8 月14日本院審判時具結證述:「(問:你在106年8 月間任職的單位是在汐止分局的偵查隊,是小隊長?)對。(問:當時汐止分局有無承辦過胡連生的詐欺案,也就是被害人是江美月遭詐欺的案件?)有。(問:你們當時是在106 年幾月幾日開始承辦胡連生的詐欺案?)印象中被害人被詐騙,胡連生去取款的那個時候,印象中是4 月份,詳細我真的忘記了。(問:這個案件後來有無與瑞芳分局一起合作辦理?)當時是我們自己辦,辦到後來因為有一些資料,我透過刑事局那邊來幫我做資料,後來刑事局跟我說你這個案件跟瑞芳分局同樣的案件,刑事局有給了我一些資料,結果在某一天突然瑞芳分局有跟我聯絡,誰跟我聯絡的我真的忘記了,說有一件詐欺案希望可以跟我們共辦,我就想說大家談談看,結果他們就來跟我講說有這件的詐欺案,因為胡連生是歸胡連生,胡連生的上游我們也再繼續追,有影像,就是有一個女的涉嫌人去提領,就這個部分是後來瑞芳分局來跟我講,他是來到我的辦公室,我們在分局裡面有談,後來瑞芳有給我一個USB 的資料,我就放到我電腦裡面,就看到這個資料刑事局都有給我了,一模一樣的東西,我後來就說不然我們就共辦,結果要抓一個叫作小豬,住在瑞芳分局那邊,當時因為我們有傳喚、拘提,我就跟瑞芳分局說那大家共辦,歡迎你們幫我注意這個人,到時候我們再來執行拘提。(問:當時你們針對這個案件,你說有一個提領畫面的影像是一位女生,你們後來繼續辦下去的時候,是否知悉影像中這位女生是誰?)邵麗雲。(問:當時瑞芳分局的人員去你隊上與你討論這個案子的時候,你們針對邵麗雲的部分是否已經做過筆錄?)沒有,我印象中好像沒有,邵麗雲部分我們是去借訊的。(問:在瑞芳分局的人員去你那裡跟你討論案情的時候,是否已經借訊邵麗雲?)好像還沒有,我不敢確定。(問:所以是你們這邊先跟瑞芳分局的人員提到邵麗雲有供出一個共犯叫小豬?)對。(問:邵麗雲有說這個小豬是住在瑞芳,家裡是賣豬肉的?)對。(問:所以你們把這個資訊跟瑞芳分局這三位偵查隊的隊員說,他們針對這些資訊才跟你說這個小豬是劉杰鑫?)對。(問:當瑞芳分局的隊員知道有這個小豬之後,跟你講這個小豬有可能是劉杰鑫之後,你們這邊後續有什麼偵辦上的動作?)後來我們有通知,通知的日期是在中秋節以後,我印象中是通知9月10幾日,結果他後來沒有到案,所以我們才拿拘票去拘提,我們去拘提時,黃亮碩還有來用他們的偵防車來載我,去他們家那邊繞說他們家是哪一間、大概是怎麼樣,我才確認說哪一個是劉杰鑫的爸爸,後來我們去找劉杰鑫的爸爸說你把你兒子交出來,因為這有檢察官的拘票,要通知他來,結果後來他都沒有來。(問:針對這個案件,後來瑞芳分局及汐止分局有沒有去談要怎麼分配績效的問題?)這個案件後來瑞芳這邊也就只有帶我去看小豬他們家這個動作,再來就是小豬到案之後,陳國強有打電話給我,說他們辦公室裡面已經有拘提劉杰鑫到案,在那天的晚上我從汐止趕到瑞芳要跟他們借劉杰鑫問筆錄,後來好像是隔天早上問到。(問:後來汐止分局與瑞芳分局合辦之後,汐止分局最後有無將邵麗雲及劉杰鑫移送?)有。(問:在這個案子上,瑞芳分局有跟汐止分局合辦嗎?還是只是單純提供了與刑事警察局相同的資料?)應該是講說有來談案件,然後提供給我資料,提供給我資料之後,我比對原來是跟刑事局一模一樣的資料,我沒有跟他們講說刑事局有給我資料,可是他們提供USB給我之後,我發現這些資料我都有了,因為刑事局已經給過我了。(問:是什麼資料?)有關邵麗雲提款的畫面。(問:是誰告訴你小豬是劉杰鑫?)印象中應該是賴柏瑞。(問:賴柏瑞有無告訴他之前有通知小豬到案,因為小豬之前在6月份有通緝案件,他可以直接通知小豬到案?)沒有。(問:賴柏瑞有無告訴你他有辦法聯絡到小豬?)也沒有。(問:你是否知道在那前一個多月,賴柏瑞有緝獲劉杰鑫的通緝移送?)我不知道。(問:通常你們承辦詐欺案件得知共犯的時候,你們通常是如何查緝?)一般我們會盡可能去調帶,我們要先確認這個人的身分才有辦法來後續,確認身分之後我們會通知,因為這案件有報指揮,當時我有跟檢察官講,後來檢察官要我們先通知,我們去聲請拘票再核發。(問:你的通知是使用打電話還是寄文件還是用其他什麼方式通知?)我們寄文書,都是正式的通知書。(問:有無叫什麼人去把什麼人帶過來這種方式?)沒有,這個案件沒有,但是一般我們要是有辦案件,如果有人知道,我們找得到人,我們也會想辦法把他帶來。(問:還是會發通知嗎?)我們會帶通知書過去,還是有個正式文書。(問:你們是什麼時候去花蓮問的?)7月份,我記得是暑假剛開始,我們去花蓮借訊胡連生,借訊完之後,他來講那個女的是邵麗雲,後來我們再發現邵麗雲又在押,我們基隆地檢這邊用毒品案把她押起來,我們還跟檢察官借,剛開始檢察官還不借我們,後來我們一直提供檢察官相關的證據說這個就是邵麗雲,後來檢察官有借我們問,問了之後邵麗雲才跟我們講說有一個叫小豬的。(問:你們偵辦就是先問胡連生,然後他講出邵麗雲,邵麗雲再講出小豬劉杰鑫,只有講出小豬,你們當時還不知道他叫劉杰鑫,要到瑞芳分局你說黃亮碩小隊長、陳國強、賴柏瑞三個人去找你的時候,賴柏瑞才跟你講小豬是劉杰鑫,整個過程是這樣?)對,大致上的流程是這樣。(問:你們偵辦開始你剛才講是約106年4、5月間?)對,就是被害人被詐騙之後,因為165會有提款熱點,該熱點顯示是臨櫃提領,他們通報我們之後,我們趕快才調帶,那時候才知道。(問:你們先有相關的資料之後才去問胡連生,再問邵麗雲,再去問劉杰鑫?)對。(問:你問胡連生,他講出邵麗雲或者講小辣椒,問了邵麗雲,她講出小豬,當時還不知道小豬是誰,一直到瑞芳分局到你辦公室談這個案件時,賴柏瑞才跟你說小豬是劉杰鑫?)對。(問:講出來你後來才去借訊小豬?)後來我們才發通知書,我們發通知書聲請拘票也都沒有,後來瑞芳分局又打電話跟我說劉杰鑫到案了,我們趕快去瑞芳分局,是陳國強跟我通知到案的,我過去之後,他們的承辦好像是羅國粹小隊長,因為小隊長不可能辦案件,是隊員主辦,我有跟他們聯繫,當時他們說因為他們還沒有問,所以不借我問,如果要借我問,要跟指揮的檢察官聯繫看要不要借我,後來我好像是來基隆地檢等檢察官問完之後,我再借基隆地檢署問劉杰鑫的筆錄,詳細我忘記了,那天早上我有到地檢署等檢察官開完庭之後我再借。(問:羅小隊長那個案件與你的案件是否為同一個案件?是否為江美月被詐騙案件?)好像不是,因為江美月的案件是花蓮找我辦的,花蓮先移送掉了,但警政署規定他們不能移送,因為她是單純詐騙的提領案件,花蓮可以辦的是集團性的詐欺,可是提款熱點要由開戶涉嫌人的警察機關才可以偵辦案件。(問:有來談合作及有共辦是兩件事,有來談合作,但是後面沒有合作,跟有來共辦,就是他可以SHARE你們的分數,這叫共辦,你到底是哪一種?)我們去執行拘提的時候,他們載我去的,實際出力他們幫我到劉杰鑫家拍照,現場蒐證的照片他們LINE給我的,之後我用他的照片去聲請拘票,然後載我去他們家,我確認他爸爸是哪一攤之後,黃亮碩小隊長就回去了。(問:黃亮碩有無跟你說他跟劉杰鑫的父親很熟?)他就只有說他們都是在地的,他們有認識,所以他們不方便出面,所以才由我出面。(問:《提示107年度偵字4614第82頁正反面107年6月22日偵訊筆錄》內容是否都是你回答的?回答是否都正確?)對,都是我回答的,內容都正確。(問:你說陳國強通知你說劉杰鑫已經到案嗎?)那是在過一段時間之後。(問:你說陳國強有通知你說劉杰鑫到案時,你趕快去借訊,後來你是到基隆地檢署?)印象中是到基隆地檢署,我印象中是檢察官問完之後我才問劉杰鑫的。(問:當初你們在汐止談的時候,江美月這個案件車手是胡連生,臨櫃是胡連生去提領的?)對。(問:有拍到邵麗雲是拍到什麼?)她是在南港的ATM提領畫面。(問:胡連生是臨櫃提領,ATM提領是邵麗雲,劉杰鑫呢?)劉杰鑫好像也是南港的ATM提領,他們才有辦法串在一起。(問:當時你在談案件時,賴柏瑞有講到他們有查到哪些人?)印象中我們是有討論到邵麗雲講說一個小豬住瑞芳,因為他們是瑞芳分局,所以我才會跟他們講這一段,有一個住瑞芳的綽號叫小豬,後來是瑞芳分局,應該是賴柏瑞沒有錯,因為大部分都是他在跟我講的,好像就有調一個劉杰鑫的畫面,我真的有點忘記了,劉杰鑫這個人的確是瑞芳分局提供給我,不然我不知道小豬是誰。(檢察官問:所以當時他就知道小豬是劉杰鑫?)對。」等語(見本院卷二,頁347-369)。
⒊證人胡連生既於106年5月21日在瑞芳分局詢問時,已供出邵麗雲及小豬涉有該詐欺案,已如上述,且被告賴柏瑞亦握有邵麗雲於ATM 之提款畫面等資訊,又劉杰鑫家中係販賣豬肉一事尚為瑞芳分局之員警周知,堪認被告賴柏瑞已明確知悉小豬即為劉杰鑫,其與證人邵麗雲均涉有該詐欺案,然被告賴柏瑞卻無故不通知邵麗雲到案製作筆錄,其於汐止分局於106年8月2日借訊證人邵麗雲前,並未有何積極追查證人邵麗雲之作為;又握有相同資料之汐止分局黃志銘偵查佐,於106年8月間透過被告賴柏瑞知悉小豬即為劉杰鑫,遂依照常規寄發正式通知文書予劉杰鑫,通知未到即於同年9月間向檢察官聲請核發拘票拘提,惟相較之下,劉杰鑫於106年6月13日因另案通緝到案時,被告賴柏瑞竟未製作劉杰鑫之詐欺案警詢筆錄等節,被告賴柏瑞於事實欄㈡㈣所為,確屬違背偵查職務之故意及行為。
㈧證人許涵鳳於檢察官107年4月18日訊問時證述:「(問:何職?)從100年3月迄今在中華金屬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會計助理。(問:你跟賴柏瑞何時結婚?)105 年11月22日。(問:婚後家用如何分配?)賴柏瑞的存摺都在我這裡,我每月會留8000元零用金在賴柏瑞的郵局薪資轉戶,其他的錢都會分別支付房貸及轉2000元給賴柏瑞的父親支付保險,剩餘的錢會存在賴柏瑞彰化銀行戶頭,該帳戶的存摺及提款卡在我這邊(問:賴柏瑞有無買刮刮樂、大樂透或其他彩券?)據我所知沒有,因為他是會亂花錢的個性,所以要嚴格控管。(問:賴柏瑞有無買一些特殊的收藏品?)據我所知沒有,他婚前很喜歡看一些課外讀物,婚後我有在控管,賴柏瑞不會有多餘的錢去買收藏品。」等語(106年他字第1417號偵查卷,頁100-102),由證人許涵鳳之證詞可知,被告賴柏瑞婚後之薪資及存款俱由證人即其妻許涵鳳控管,其妻每月僅給其8000元之零用金,自無多餘的錢去清償債務。
㈨證人游一帆於於檢察官107年4月18日訊問時證述:「(問:何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偵查佐。(問:跟賴柏瑞有無金錢借貸?)106 年中,賴柏瑞跟我借約4、5萬元,約1、2個禮拜就還了,是現金交付。(問:賴柏瑞有無說借錢原因?)我沒有問賴柏瑞。(問:賴柏瑞還有跟誰借過錢?)我們是今天才知道他還有跟除了我們之外,還有跟別人借過錢。」等語(106年他字第1417號偵查卷,頁109-110);證人許安齊於檢察官107年4月18日訊問時證述:「(問:何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偵查佐。(問:跟賴柏瑞有無金錢借貸?)106年5 月到9月間,賴柏瑞跟我借很多次,有借都有還,還了再借,最高一次金額有10萬元,最後一次還錢是在106 年11月間。(問:為何賴柏瑞會常跟你借錢?)據我所知,賴柏瑞的錢被他老婆管得很緊。(問:賴柏瑞跟你借過幾次錢?)約5、6次。(問:賴柏瑞還有跟誰借過錢?)我們是今天才知道他還有跟除了我們之外,還有跟別人借過錢。」等語(106年他字第1417號偵查卷,頁109-110);證人游一帆、許安齊均為被告賴柏瑞之同事,被告賴柏瑞多次向游一帆、許安齊借款10萬元、4、5萬元,雖都有還款,惟被告賴柏瑞開銷超過日常經濟活動,其對資金之需求,核與公務員之身分顯不相當,則被告賴柏瑞因資金之需求,而向有毒品、詐欺前科之同案被告林琪珉借調頭寸,顯與常情不符,一般執行人員對有可能成為其偵辦對象之人,不會與之交往,避之惟恐不及,理應不會向其等借調頭寸,焉有主動開口借調款項,被告賴柏瑞向同案被告林琪珉借調款項,其原因當非單純。
㈩證人即瑞芳分局四腳亭派出所警員許景揚於本院108年8月14日審判時由辯護人聲請傳喚到庭作證,證稱:「被告賴柏瑞曾於106年5、6月間或3至6月間,有跟其說小辣椒有涉詐欺案件,如果有幫他打聽到的話或找到這個人跟他聯絡一下,賴柏瑞只是口頭跟其說一下,不確定是當面還是電話,賴柏瑞沒有給一個公文,也沒有通知書、拘票,其沒有特地去問,只是有稍微幫他問一下,其不記得問誰,賴柏瑞跟其說,如果剛好有問到的話,跟他說一聲,其沒有特地去找。其有把沒有找到邵麗雲的情形跟賴柏瑞說。」等語(本院卷二,頁369-379);又證人即瑞芳分局四腳亭派出所警員張念宗於本院108年8月14日審判時由辯護人聲請傳喚到庭作證,證稱:「被告賴柏瑞曾於106年間詳細時間忘記了,有拜託其,因為他有承辦一件關於小辣椒之詐欺案,小辣椒本身有住在我們這邊,希望其能夠多注意她這個人,因為小辣椒有設籍在我們這邊,但是不常出沒,很難找得到這個人,所以請其幫忙注意,賴柏瑞是只頭上跟其說,打電話或用LINE有點忘記了,他沒有收過賴柏瑞給其任何正式文書或通知書、拘票、搜索票有涉詐欺案涉詐欺案或3至6月間,有跟其說小辣椒有涉詐欺案件,如果有幫他打聽到的話或找到這個人跟他聯絡一下,賴柏瑞只是口頭跟其說一下,不確定是當面還是電話,賴柏瑞沒有給一個公文,也沒有通知書、拘票,其沒有找到人,其有回報賴柏瑞說,如果有發現這個人的話,其會馬上跟他聯絡。」等語(本院卷二,頁383-387);被告賴柏瑞雖稱其曾經有請瑞芳分局四腳亭派出所警員許景揚、張念宗幫忙找涉詐欺案件之小辣椒即邵麗雲,惟並無提出通知書、拘票、搜索票等正式公文書予警員許景揚、張念宗,縱使警員許景揚、張念宗有發現邵麗雲,並不能將其帶回警局處理,邵麗雲亦可不予理會該2位警員而離去,則被告賴柏瑞是否循法定之程序通知犯罪嫌疑人邵麗雲接受約談,誠有疑問;況被告賴柏瑞於106年8月10日至汐止分局偵查隊與黃志銘偵查佐討論合辦江美月遭詐欺案時,已知邵麗雲由汐止分局106年8月2日詢問過,其應可向汐止分局索取邵麗雲之警詢筆錄(本院卷三,頁33至54)充作其106年8月14日刑事案件移送書之證據,並可將犯罪嫌人邵麗雲與胡連生、蘇義芳、陳志軒一併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其竟選擇性予以忘記或不予理會,仍然於刑事移送書犯罪事實欄上記載「五、有關真實姓名邵麗雲之女子,俟本分局查緝到案後,再行移請貴署偵辦,併此敘明。」,則被告賴柏瑞處理犯罪嫌疑人邵麗雲部分之移送事宜,應有鉅大無可補救之瑕疵,實與一般偵查隊移送犯罪嫌疑人之程序大相違背,理應予以究責。
二、此外,復有現金45000元、胡連生刑事案件移送書2張、胡連生光碟片13片、劉杰鑫光碟片3片、瑞芳分局收發文登記簿1本、被告賴柏瑞一銀存摺1本、被告賴柏瑞106年11月17日之債務清償證明1張、106年10月6日調查筆錄(稿)2張、證人黃亮碩手機LINE翻拍畫面3張、刑案偵查卷宗(胡連生)1本、刑案偵查卷宗(劉杰鑫)1 本等扣案為證,且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3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28065號函暨附件、LINE對話紀錄截圖、106年5月21日瑞芳分局偵查佐賴柏瑞製作詐欺案件犯罪嫌疑人胡連生警詢筆錄譯文、被告賴柏瑞之第一銀行瑞芳分行帳戶封面及交易明細、106年11月17日拍攝還款現場照片、扣押物品影本、黃志銘與陳國強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同案被告林琪珉與被告賴柏瑞之微信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告賴柏瑞106年2月15日、106年3月24日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被告賴柏瑞106年5月1日瑞芳分局簽呈、被告賴柏瑞106年5月21日電腦資料查詢紀錄簿、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稿)、瑞芳分局新北警瑞刑字第1063354624號函(稿)、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6年6月21日中信銀字第10622483987899號函、證人邵麗雲在監在押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稿)、瑞芳分局偵查隊偵查佐賴柏瑞106年4月至8月承辦案件清冊、劉杰鑫通緝到案之移送書(稿)、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解送人犯報告書(稿)、劉杰鑫之警詢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107年10月15日新北警瑞督字第1073363105號函暨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8年8月26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083858688號函暨附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23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28065號函暨附件、被告賴柏瑞偵辦被害人江美月詐欺案向銀行調閱監視器畫面勘驗一覽表及扣案光碟所印出之照片等在卷可憑。
三、且觀,被告賴柏瑞之歷次供述:
㈠於法務部廉政署107年4月18日詢問時供述:「(問:經歷為何?)我自96年5月1日至新北市警察局三重分局任職,於103年10月1日調至瑞芳分局(下稱瑞芳分局)偵查隊第三小隊偵佐。(問:你於瑞芳分局擔任偵查隊隊員期間負責哪些業務?刑責區為何?)我主要負責經濟犯罪、少年犯罪,及一般案件查緝,包含通緝犯的逮捕、刑案的偵辦。我的刑責區是瑞芳派出所所轄的東和里、柑坪里。(問:你的家庭收入除了你和你妻子的薪資收入外,有無其他收入?你與許涵鳳之財務都由何人在管理?)我知道我名下有買外幣基金,為了要保附加的意外險(該意外險的保費每年是一萬多元),基金是每月繳兩千元,類似儲蓄,解約時可以領回本金及投資的獲利,我的家庭收支財務都是由我妻子許涵鳳管理,我的家庭貸款包含房貸,就我現在居住的瑞芳區房子,我於105年間跟台中商銀貸款400萬元,期間是15年,每個月繳1萬8000元。(問:有無貸款?)我於106年8月10日有向中國信託商銀申請免保人信貸,貸款金額80萬元,每月還款1 萬2000元,第一個月是存入虛擬帳戶,第二個月開始還款方式是從我的第一銀行帳戶自動扣款。(問:《提示:扣押物3 -001移送書》該詐欺案件是否為你所承辦?)是我承辦的案件。(問:承上,辦理該案時詢問犯罪嫌疑人胡連生幾次筆錄?)總共2 次,第一次應是移送書所載的106年5月21日的到案日期,第二次是我到花蓮借詢,日期是同年的7、8月間,我跟陳國強一起去花蓮監獄裡面詢問。(問:詳述你偵查上開詐欺案件之過程?)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受理單一窗口,約於106 年3、4月間將該詐欺案函轉到瑞芳分局,由瑞芳分局掛公文號後,原本先分給陳國強,後來改分給我辦理,我受理後,先向銀行調取犯罪嫌疑人名下帳戶明細及提領ATM 、華南銀行汐止分行臨櫃影像紀錄,和通知詐欺人頭帳戶的三位犯罪嫌人胡連生、蘇義芳、陳志軒到分局詢問,但該案只有胡連生到案,如我上開回答,我只製做過兩次胡連生的筆錄。(問:承上,案關人員有哪些人?移送何人?)案關人員除了移送書上面所載的三名主嫌外,另外還有一名該集團的成員邵麗雲,因為我有跟刑事局第一大隊第二隊偵查員葉一辰配合辦理其他詐欺案件,所以才知道該集團的女性成員邵麗雲,並由她指示該集團成員胡連生去租車,提領贓款,我於106年7、8月間去花蓮監獄借詢胡連生時有製作兩份筆錄,其中一份筆錄就是貴署所詢問的移送書案件,另一份筆錄交給葉一辰另案交由汐止分局偵查隊小隊長,綽號肉圓辦理移送,我因為去跟汐止分局偵查隊小隊長接觸後,才知道該案集團除前開三名犯罪嫌疑人外,另外還有1個成員劉杰鑫。(問:你於106年5月21日對胡連生製作警詢筆錄時,是否有給胡連生指認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指認之詐欺集團成員為何?)我記得有製作過指認表,但我忘記是哪一次製作,我只有製作邵麗雲單獨的相片給胡連生指認表。(問:你於106年5月21日在瑞芳分局單獨詢問胡連生時,胡連生是否有私下向你供出其他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除了邵麗雲外,他沒有告訴我還有其他成員,也沒有私下告訴我詐欺共犯有劉杰鑫。(問:你是否認識林琪珉、周驛圳?)我認識林琪珉、周驛圳。(問:林琪珉、周驛圳是做什麼的?有無毒品或刑案前科?)林琪珉自稱他從事拆除工程,周驛圳我不知道他的工作。周驛圳有毒品前科,因為是我移送的。我於106年約9月底因為想還錢給他,問人才知道他被逮捕,也才知道牙刷【台語】的本名是林琪珉。(問:《提示以你的帳號HFHASRNF登入警政署知識聯網查詢紀錄》你於106年3月24日登入應受尿液採驗系統、e化報案(查捕逃犯)系統,以林琪珉的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查詢過,與你上開所稱106年9月底才知道林琪珉本名顯不相符,你如何說明?)應該是我於106年3月24日登入查詢當天或前幾天,林琪珉主動跟我說他要毒品驗尿,所以這時我才幫他查詢確認他有無毒品前科,應該是那時知道他的本名。(問:你與林琪珉平常交往為何?如何聯繫?聯繫頻率?)我覺得跟他交情還不錯。我們平常會碰面或會用LINE、微信語音或文字訊息聯繫,他在LINE和微信的名稱是KIMI。我們聯繫頻率不一定,頻繁時有時每週一、兩次。(問:你與林琪珉有無其他金錢來關係?)只有我上開所稱的向他借款35萬元,其他都沒有了。(問:承上,詳述你向林琪珉借款的過程?借款原因?)我第一次於106年4月間,我用LINE或微信向林琪珉聲稱我同事急需用錢,實際上是因為我自己有急用,因為我有欠同事胡憲安、游一帆、許安齊,如上所述,這次好像是借15萬元或20萬元,我在瑞芳消防分隊建物前方,大約是106年4月間晚上八時過後,是林琪珉親自交給我,好像是用橡皮筋綑綁的千元鈔裝入紙袋後交給我,我拿到借款後就陸續還給前揭同事,我有跟林琪珉說我一個月內會還錢。第一次借款後的兩、三週,這次不是借15萬元就是20萬元,也是用LINE或微信,這次我藉口說要投資餐廳,實際上也是要還同事錢,交付的方式、地點也跟第一次相同,交付時間也是夜間。兩次借款只有口頭上承諾,沒有立借據也沒有算利,兩次我都是承諸一個月內還款。(問:你如何知道有劉杰鑫這人?)因為他於106年3至5月間,確切日期我不記得,有同他事告訴我他因為詐欺案被通緝,因為我們分局有很多人去問他父親或問自己的線民想要緝捕他歸案。我與他第一次接觸是詐欺通緝被我於106年6月13日逮捕,我才認識他。(問:劉杰鑫的綽號?)小豬。(問:你在辦理胡連生詐欺案時,是否有向華南銀行汐止分行調閱臨櫃影像紀錄?)有。我是於106年5月3日發文(文號:0000000000)給華南銀行汐止分行調閱。(問:《提示:播放第一次詢問胡連生的錄音檔5分52秒》經你重新聽過後內容為何?)內容就是胡連生說是『劉言(諧音)要借的』,我就問他是不是小辣椒,我認為他所稱的『劉言』是指『留言』,意思應該是說小辣椒要留言給胡連生。(問:據本署調查,林琪珉表示你第一次向他借款為20萬元,並且是透過周驛圳直接交付給你,及當時你說借款的原因是軋票,與你上述說明是林琪珉在消防隊後面親自交付給他不符,你有何說明?)我第一次借款過程,林琪珉說的才是事實。至於借款原因是不是軋票,我不記得了,那只是個借款理由。(問:依照林琪珉的詢問筆錄,你第二次借款過程金額是15萬元,交付地點是快炒店前面,及你向他借錢的理由是小隊長借錢,你有何說明?)快炒店在消防隊斜對面,就只是地點的粗略描述。我當時借款的理由都只是藉口,事實上並不是小隊長要借錢。」等語(見106年度他字第1417卷,頁36-43;107偵4614卷,頁8-15)。
㈡於法務部廉政署107年8月21日詢問時供述:「(問:本署於107年4月18日詢問你時,你稱你曾於106年8月10日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貸款新臺幣80萬元,並匯入79萬3470元至你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 』帳戶內,作為返還林琪珉35萬元用,你究竟係何時、如何通知林琪珉返還35萬元?)在我向銀行申請貸款下來之後,我因為忙於公事,沒有馬上去還款給林琪珉,等到我的工作比較不忙時,我於106年9月12日從我上開第一銀行帳戶提領36萬1200元,約於106年9月間我有用手機通訊軟體LINE或微信等聯絡林琪珉,但林琪珉都沒有接,我就把36萬元現金存放在我辦公室的抽屜中,我後來有把這件事告訴瑞芳分局偵查隊副隊長魏志豪,魏志豪建議我錢還給林琪珉的父親林睿紘,後來於106 年10月日間我有用微信聯絡詹雯君,但是詹雯君也沒有接,之後我就使用LINE聯絡周驛圳,我告訴周驛圳我要還這筆錢,請周驛圳去聯絡詹雯君,當時周驛圳有告訴我錢不用還就好了,但我有跟周驛圳說錢一定要還,因為這是借的。後來我忘記是詹雯君主動聯絡我還是我聯絡上詹雯君,我與詹雯君聯絡上後,我告訴詹雯君,請她探監林琪珉時,問林琪珉這筆錢要還給誰,可不可以還給他父親林睿紘,隔了一個多禮拜後,時間點大約是106年10月底或11月初時,詹雯君告訴我,林琪珉說這筆錢可以還給他林睿紘,我後來有再與詹雯君聯繫,我跟她約好,請詹雯君帶林琪珉的父親林睿紘於106年11月17日到瑞芳分局偵查隊找我,詹雯君及林睿紘於106年11月17日上午確實有到偵查隊來找我,我們3人就在瑞芳分局偵查隊的泡茶間,我當場把我之前存放在辦公室抽屜的現金35萬元交付給林睿紘,等他們點收完,當下簽下收據,代表他們有拿到這筆還款。(問:你上開向第一銀行80萬元貸款的期間及利率為何?)這筆貸款的期間是7年,利率是9%至11%,每月還款本金加利息為1萬2978元。」等語(見107年度偵字第2525偵查卷,頁68-70)。
㈢於檢察官107年4月18日訊問時供述:「(問:你是否認識林琪珉?)認識,是周驛圳介紹的,我在好幾年前收過一件周驛圳毒品案件,在105 年周驛圳介紹林琪珉給我認識。(問:周釋圳為何要介紹林琪珉給你認識?)因為林琪珉要跟我問他朋友卡到詐欺案的事情,所以就認識了,之後偶爾遇到就會打招呼。(問:何時、何地向林琪珉借錢?)106年4、5月份間,在新北市瑞芳區消防隊斜對面借20萬元,是以現金交付給我,借款理由都是隨便編的。(問:你有無第二次再向林琪珉借錢?)有。(問:第一次借錢跟第二次借錢相隔多久?)1、2個禮拜。(問:林琪珉為何要借你錢?)我都是問周驛圳借,但周驛圳說他去問林琪珉看看,然後林琪珉說可以借,但何時會還,我說大概1個月會還,之後我又自己打電話給林琪珉借15萬元。(問:林琪珉為何要借你?)我不清楚。(問:你有無跟林琪珉談論過胡連生的案件?)我有問過林琪珉,你認不認識胡連生,你有沒有辦法幫我找胡連生出來,林琪珉說他去問看看、聯絡看看。(問:你為何會去問林琪珉認不認識胡連生?)因為林琪珉之前都會問有關詐欺的問題,我覺得林琪珉有在做詐欺,所以我就想說問林琪珉看看,本件我有掌握到胡連生跟小辣椒有涉案。(問:你有答應林琪珉什麼?)林琪珉問我可不可不要移送小辣椒,但我跟林琪珉說胡連生已經供出來了,我不能不移送。(問:劉杰鑫部份呢?)我印象中胡連生沒有提到劉杰鑫。(問:那你之後有無移送小辣椒?)沒有。(問:你有無跟銀行去調胡連生的提款畫面?)有,有部分今天被查扣。(問:為何林琪珉會叫你不要移送小辣椒?)可能是他們有認識,林琪珉說他們認識是朋友。(問:你跟林琪珉說過你可以幫什麼忙?)我不記得了。(問:第一筆20萬元是何人交給你的?)周驛圳。(問:第二筆15萬元是何人交給你的?)林琪珉。(問:警詢筆錄中錄音裡有一段,你問胡連生:『申請銀行帳戶後做何用途』,胡連生回答:『被你插話中斷』,錄音中你問胡連生:『是小辣椒嗎』,為何你會知道是小辣椒?)因為在製作筆錄之前,胡連生就有說小辣椒了。」等語(見106年度他字第1417號偵查卷,頁113-116;107偵4614卷,頁23-27)。
㈣於本院107 年10月31日準備程序之供述,詳如前述貳、實體部分一、之部分。
㈤於本院108年8月14日審判時供述:「(問:你有無跟林琪珉講你正在辦電信詐欺還有劉杰鑫跟小辣椒這件事情?)我當初發通知給胡連生之後,胡連生沒有第一時間到案,在警察機關的規定內有一個叫作今天人不到案,分數不算,無法行嘉獎,所以我就一直透過其他方式,譬如去當地派出所詢問自己認識的朋友甚至線民說你們認不認識這個人,認識的話幫我傳話給他說來找我,如果到公文期限到他還沒有找我,我可能就是依照規定直接用未到案將其移送掉,我有跟林琪珉問說你有辦法聯絡胡連生嗎,第二次在胡連生來之後,我要找小辣椒,5月11日『正確為5月21日』胡連生有講到小辣椒這個人,可是我有印象很難找,在5 月21日之後要找她的前面,我有辦過二次,有辦小辣椒一次毒品、一次詐欺,那二次我們光找她找到她的租屋處,她還跑到頂樓趴在那邊,就為了不讓我們找到,這樣就知道她很難找了,所以我在那個時候就已經有想透過外面的人把她找出來。(問:請直接回答我的問題,你有無告訴林琪珉說你在辦電信詐欺、劉杰鑫跟小辣椒都有涉案?)我是有跟他說我要找小辣椒,劉杰鑫沒有。(問:你怎麼跟林琪珉講?)我就說我要找小辣椒,他說什麼事,我就說就有人講到她,我必須要找到她,我必須要做她的筆錄。(問:林琪珉說你有告訴他,你在辦電信詐欺的時候劉杰鑫、小辣椒有涉案,你到底有沒有講?)我確定我沒有講到劉杰鑫。(問:不然你講到誰?)就是講到,一開始是胡連生,後來是小辣椒。(問:小辣椒跟林琪珉是什麼關係?)我不知道。(問:你不知道,你怎麼會去找林琪珉去找小辣椒、胡連生?)我不只有找林琪珉問,我詢問的方式是你有沒有知道這個人,你認不認識這個人。(問:你跟林琪珉談這樣談幾次?)好幾次,他到後面沒有來的時候,我還有去問他說,你到底有沒有辦法幫我聯絡到,不然我案件這邊已經延太久,快要出去了。」等語(見本院卷二,頁326-327)。
㈥於本院108年12月4日審判時供述:「(問:《提示本院卷四第85至89頁並告以要旨》106 年後來你跟中國信託借錢,這是你當初借款的契約,年利率是百分之9.52,對嗎?)對。(問:你簽訂借款契約的時間106年8月10日,為何之前不去借,要等到8月10日才跟中國信託借錢,為何當初不就4月、5 月就跟中國信託借錢?)我有很掙扎要不要跟銀行借錢,我知道那個利率蠻高的,那個時候挖東牆補西牆,轉來轉去,看能不能把利息變低,後來想到最後就說算了,乾脆就讓銀行慢慢扣,慢慢還,我在借這個之前有問過很多人到底要怎麼辦比較好,我那時候有想搞懂利率怎麼算,我到現在還是搞不懂,我只知道利息會佔還錢的大部分,所以那個時候才會拖到那個時間點才去借出來。(問:錢撥下來,為何不馬上還?)我有領出來,但9 月的時候,我聯絡不到證人林琪珉,8 月的時候我忘記在忙什麼,那段時間有可能有其他案子攪在一起,後來要去聯絡他就聯絡不到了。(問:一直拖到106年11月17日才還給證人林琪珉嗎?)我9月的時候領出來要準備還錢時就聯絡不到了。對。」等語(見本院卷四,頁113-114)。
㈦縱觀被告歷次供述,被告賴柏瑞對於原任職於新北市政府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偵查佐,其曾偵辦被害人江美月遭詐騙之案件,有向林琪珉借得20萬元、15萬元,其曾多次與林琪珉談及要林琪珉去找胡連生、小辣椒,林琪珉曾向其表示希望該案不要繼續追查小辣椒邵麗雲,其於106年5月21日詢問胡連生時,胡連生有供出另一共犯邵麗雲,劉杰鑫於106年6月13日另因通緝自行到瑞芳分局投案時,黃亮碩製作劉杰鑫到案筆錄,由其製作劉杰鑫之移送書,其未曾對邵麗雲發通知書、或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提訊邵麗雲,其後來透過周驛圳連絡林琪珉之女友詹雯君,並於106 年11月17日由詹雯君陪同林琪珉之父林睿紘至瑞芳分局某泡茶室內,將35萬元現金交還林琪珉之父林睿紘收取等事實坦承不諱,惟依相關證人林琪珉、胡連生、邵麗雲等人之證述,被告賴柏瑞於借款前之106 年4、5月間,曾告知同案被告林琪珉正在偵辦胡連生涉犯之詐欺案,而該案涉及犯罪嫌疑人邵麗雲及劉杰鑫,同案被告林琪珉即拜託被告賴柏瑞關於偵辦該詐欺案部分,只要偵辦到胡連生及邵麗雲就好了,至於劉杰鑫部分,可否幫忙一下,被告賴柏瑞回答林琪珉可以儘量壓下來,但也要看傳喚胡連生及邵麗雲他們的講法為何,被告賴柏瑞說他在作胡連生筆錄時,只會作到其上手綽號小辣椒即邵麗雲部分,不會再繼續追查到與該案有關聯之劉杰鑫;1、2週後,被告賴柏瑞才向周驛圳借款20萬元,再由周譯圳轉介由同案被告林琪珉提供之20萬元,之後被告賴柏瑞親自與同案被告林琪珉聯絡向其借款取得15萬元,若非被告賴柏瑞先予告知林琪珉正在偵辦胡連生涉犯之詐欺案,及邵麗雲、劉杰鑫等亦涉有該案等情,於被告賴柏瑞先後二次借款,而林琪珉身邊並無現金之情況下,豈有願意並主動向其老闆朱瑞駿借款再轉借予被告賴柏瑞之理,況且參照被告賴柏瑞所製作之胡連生106年5月21日調查筆錄,果未提及劉杰鑫,又被告賴柏瑞於106年6月13日帶回遭通緝之劉杰鑫時,亦未製作劉杰鑫之調查筆錄,且觀被告賴柏瑞於106年8月14日以刑事案件移送書移送犯罪嫌疑人胡連生、蘇義芳、陳志軒時,並未提及劉杰鑫為共犯,亦未移送邵麗雲,堪認同案被告林琪珉、證人胡連生上開證述內容,並勾稽被告賴柏瑞歷次供詞,顯然證人即同案被告林琪珉、證人胡連生之證詞,並非憑空捏造。是被告賴柏瑞借款前既曾受同案被告林琪珉對違背職務行為之請求,對同案被告林琪珉貸予款項之目的尚難推諉不知,但仍因需錢孔急而收取該35萬元借款卻免支付利息,其主觀上顯係基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意思而收受該35萬元借款,而獲得免付利息之不正利益甚明。是以本件被告賴柏瑞所為,確有事實欄㈠㈡㈢㈣違背偵查職務上行為,且與其向同案被告林琪珉先後借款20萬元、15萬元而免支付利息之不正利益,二者間具有相當之對價關係。
四、綜上所述,被告賴柏瑞所為,有事實欄㈠㈡㈢㈣違背偵查職務上行為,且與其向同案被告林琪珉先後借款20萬元、15萬元而免支付利息之不正利益,二者間具有相當之對價關係,是被告賴柏瑞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無足憑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賴柏瑞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
㈠按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主體,依該條例第2條、第3條規定,係以公務員及與公務員共犯該條例之罪者為處罰對象。查被告賴柏瑞原任職瑞芳分局偵查隊偵查佐(於103 年12月29日調派至瑞芳分局偵查隊任職,自105 年10月1日起至106年12月25日止負責協辦詐欺等業務,自106年12月27日起至107年4月23日專責偵辦詐欺業務,於107年4 月23日調派至新北市政府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任職,於107 年12月20日起停職),詳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107 年10月15日新北警瑞督字第1073363105號函及附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偵查隊業務、刑責區分配表,是被告賴柏瑞應屬依法令從事公務之調查職務之人員。
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罪」,固係以行為人有職務上之權限,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圖使行賄人達到其目的為構成要件,惟行為人祗須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而向他方施以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不正利益,即與本條項款所指之犯罪構成要件合致;換言之,行為人一經對外顯露其職務之違背乃處於可收買狀態者,即足成罪,初不以行為人後續果有違背職務行為為其必要。又所謂之違背職務,則係指依其職務範圍內,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者而言。被告賴柏瑞就其偵辦之江美月遭詐欺案件,明知邵麗雲、劉杰鑫均係共犯竟猶允以不予查緝劉杰鑫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20萬元、15萬元借款而免付利息之不正利益,二者間具有相當之對價關係,故核被告賴柏瑞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被告賴柏瑞雖於事後發現遭調查後,已將上開收取之35萬元返還,惟被告賴柏瑞之犯罪行為已完成,其還款不影響被告賴柏瑞之收受不正利益之行為。因被告賴柏瑞係向同案被告林琪珉先後借款20萬元、15萬元而免支付利息,且被告賴柏瑞此部分之供述,核與同案被告林琪珉之證述相符,是該35萬元應係借款,而非賄賂,起訴書原認被告賴柏瑞所犯法條為,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惟
所犯法條為,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蒞庭檢察官於108年9月25日、10月23日、12月4日審判時均予更正,本院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㈢按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或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行求)、期約、收受(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罪,如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以實現同一個犯罪目的(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或職務上之行為),先後數次要求(行求)、期約或收受(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行為(例如前金、後謝等),均係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在刑法評價上,其先後數次舉動僅為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應依接續犯理論,合為包括的一罪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079號判決參照)。查被告賴柏瑞就犯罪事實㈠㈡㈢㈣所為,係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單一犯意,而分2次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收受不正利益,侵害同一之國家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只成立一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
㈣被告賴柏瑞就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單一犯意,而分2次接續收受不正利益,依被告賴柏瑞於106年8月10日向中國信託銀行貸款80萬元,其年利率為9.52%,而被告賴柏瑞先後借得免付利息之20萬元、15萬元,惟於106年11月17日始返還35萬元現金予林琪珉之父林睿紘收取,而獲得免付借款利息之不正利益約1萬6445元(以被告賴柏瑞向中國信託銀行貸款80萬元之年利率9.52%計算;20萬元自106年5月15日起至106年11月17日止共計187天,利息為9754.7元,四捨五入為9755元;另15萬元自106年5月底起至106年11月17日止共計171天,利息為6690元;總計利息為16445元。日期起算日,已對被告賴柏瑞最有利之方式計算,106年4、5月間借款20萬元,以106年5月15日計算,隔約2星期借款15萬元,以106年5月31日計算),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被告賴柏瑞本件所收受不正利益之數額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情節輕微,應依上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賴柏瑞原任瑞芳分局偵查隊偵查佐,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為警員表率,然卻無法抗拒金錢誘惑,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除有損官箴外,亦破壞公務正常運作及執行之公正性,而損及國家法益,應嚴加非難,且其犯後否認犯行,未見反省悔改,其收受之不正利益僅達1萬6千餘元;兼衡被告賴柏瑞自述其智識程度為警察二專畢業,其父因工作時左手手指3 根遭機器壓碎,其母有小兒麻痺,2人均為肢障,其之前為偵查佐,月薪約7萬元,現停職中,領9 千元,目前做水電粗工,約4萬元,已結婚,育有1子3 歲多,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㈥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雖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惟就褫奪公權之期間則無明文,是依上揭規定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規定,俾使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參照)。本院斟酌被告賴柏瑞個案情節,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參年。
六、沒收
㈠按刑法沒收相關法律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乃規範行為後沒收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逕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前2 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嗣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於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於105年7月1 日施行,修正之立法理由略謂:「刑法沒收章已無追繳及抵償之規定,而追徵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之執行方式,為避免司法實務對如何執行追繳、抵償之困擾,刪除原條文第1項及第3項,回歸刑法沒收章之規定。」是於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修正後,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除所得範圍之估算外,應回歸適用現行刑法第38條之1 之規定。
㈡被告賴柏瑞本件所收受免付20萬元、15萬元借款利息之不正利益約1 萬6445元(以按對被告賴柏瑞最有利之方式計算,詳如上述),而廉政署已扣得被告賴柏瑞之現金4 萬5000元,惟金錢所表彰者在於交換價值,而非該特定金錢之實體價值,金錢混同後,相同之金額即具有相同之價值,且考量刑了沒收之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意旨,應認扣案之4萬5千元其中之1萬6445元,屬被告之犯罪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依現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因已扣案,爰不予追徵其價額。
㈢至扣案被告賴柏瑞所有之現金2 萬8555元、IPHONE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含SIM 卡)、台中銀行存摺及匯款單、郵局存摺、彰化銀行存摺、第一銀行存摺、台新銀行存摺、錄音筆、106 年11月17日清償證明書、及其他非屬被告所有之電腦主機1 台等物品,均非被告賴柏瑞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受不予宣告沒收之。
肆、被告林琪珉部分,本院另行審結。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12條第1項、第17條、第19條,刑法第2條第2項、第11條、第37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婉儀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婉儀、陳昭仁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
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
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
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犯前條第1項至第4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
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