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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5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齊潔周霙蘭李辛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5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有慶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上一
代表人
鄭富元
被告
王摯崗

      洪志鴻

      勤友成

      勤智帆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2678號、第2876號、第4023號、第4500號、第4531號、107年度偵字第7號、第8號、第9號、第10號、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於民國107年4月10日辯論終結,原定107 年5月1日宣判。茲查本案有再行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辛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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