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5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有慶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被告兼上一
- 代表人
- 鄭富元
- 被告
- 王摯崗
洪志鴻
勤友成
勤智帆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2678號、第2876號、第4023號、第4500號、第4531號、107年度偵字第7號、第8號、第9號、第10號、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於民國107年4月10日辯論終結,原定107 年5月1日宣判。茲查本案有再行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