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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25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齊潔謝昀芳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25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勁滕

選人辯護人 張祐齊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參、二應補充「又被告既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非屬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漏載「又被告既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非屬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等文字,惟於判決主文及理由中已敘明被告為「幫助犯」,且論罪法條欄內亦援引「刑法第30條第2項」,從而上開部分顯為漏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周霙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25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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