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林金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 告 林金田 林金發 林銘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 被 告 強利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福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86號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原告林金田、林金發、林銘輝對於被告李福隆被訴違反水土保持法刑事案件,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向上揭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前開刑事案件之被告李福隆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以106年度訴字第28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應併予駁回。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