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林金田
- 原告
- 林金發
- 原告
- 林銘輝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巧玲律師
- 被告
- 強利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福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86號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原告林金田、林金發、林銘輝對於被告李福隆被訴違反水土保持法刑事案件,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向上揭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前開刑事案件之被告李福隆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以106年度訴字第28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