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53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537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杜崑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所為之108年度基簡字第1537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林崑福」,應更正為「杜崑福」。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載之顯然錯誤,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刑事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