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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志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志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第2 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⒊所示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

執行刑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立具之聲請定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李志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8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28日下午3時│106年12月14日上午9時│     107.05.11    │
│                │20分許為本署觀護人室│許為本署觀護人室採尿│                  │
│                │採尿回溯5日內之某時 │回溯5日內之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 │ 基隆地檢107年度毒偵│ 基隆地檢107年度毒偵│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 字第114號          │ 字第114號          │ 字第3928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7年度基簡字第414號│107年度基簡字第414號│107年度易字第550號│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7.04.26      │     107.04.26      │     107.12.28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7年度基簡字第414號│107年度基簡字第414號│107年度易字第550號│
│判  決├────┼──────────┼──────────┼─────────┤
│      │判    決│     107.05.16.     │     107.05.16      │     108.01.24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35號(編號1、2曾經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 │
│備            註│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字第797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6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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