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8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81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溫智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4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溫智翔因犯如附件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溫智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定刑,爰考量附件所示二罪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類型、動機、手段及行為態樣均相同,且施用毒品具有成癮性,本容易反覆再犯,復屬自戕行為,法益侵害性質非重,兼衡附件所示二罪犯罪時間之緊密程度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溫智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