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8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陳怡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8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溫智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48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溫智翔因犯如附件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溫智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定刑,爰考量附件所示二罪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類型、動機、手段及行為態樣均相同,且施用毒品具有成癮性,本容易反覆再犯,復屬自戕行為,法益侵害性質非重,兼衡附件所示二罪犯罪時間之緊密程度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溫智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81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