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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王福康曾淑婷施又傑

  • 被告
    富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張承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75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富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承鼎 兼上代表人 選任辯護人 文聞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啟源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學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 度偵字第5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富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罪。 張承鼎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承鼎自民國106年6月起,擔任址設基隆市○○區○○街00號富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煜公司)之負責人、王勤為富煜公司前任負責人、劉禮三係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北院區管理處處長,蔡志宏、吳仲岳、洪忠政及劉羿辰4人分別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北院區(桃園長庚紀 念醫院、基隆長庚紀念醫院、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長青護理之家)管理課之行政人員,劉禮三、蔡志宏、吳仲岳、洪忠政及劉羿辰5人均領有甲級廢棄物清除處理證照,負責上開 院區環境廢棄物清除、處理及申報工作(王勤、劉禮三、蔡志宏、吳仲岳、洪忠政及劉羿辰等6人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被告張承鼎與王勤、劉禮三、蔡志宏、吳仲岳、洪忠政及劉羿辰等7人均明知富煜公司之營業項目為事業廢棄物之再 回收利用(R-0201),範圍僅包含事業產生之廢塑膠,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或醫療用廢塑膠(點滴輸注液容器、輸液導管、廢針筒、廢藥水桶)者,並不包含在內。渠等復明知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北院區(桃園、基隆、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長青護理之家)欲回收之藥袋,係各該醫院洗腎血液透析使用後,內含有未排空之重碳酸鹽(NaHCO3)粉劑藥袋,為D類廢塑膠混合物(D-2199),非屬R公告再利用廢塑膠,詎被告張承鼎及王勤均明知富煜公司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D-2199)清除、處理許可,不得為上開D類廢塑膠 混合物之清除、處理,竟仍由王勤先後於105年12月14日、 106年1月25日及106年2月8日,以回收R-0102廢塑膠(容器 )(公告可直接再利用)名義及每公斤10元之代價,與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北院區桃園長庚紀念醫院、基隆長庚紀念醫院、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長青護理之家簽立事業廢棄物處理合約,劉禮三、蔡志宏、吳仲岳、洪忠政及劉羿辰均為受雇於上開院區且領有甲級廢棄物清除處理證照之人員,於明知富煜公司未取得D類廢塑膠混合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情形下 ,仍由富煜公司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7年6月26日止先後多 次至上開醫院回收含重碳酸鹽粉劑之藥袋並進行再利用處理。被告張承鼎自106年6月起擔任富煜公司負責人後,亦知悉富煜公司未取得D類廢塑膠混合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仍 持續執行王勤與上開醫院簽立之事業廢棄物處理合約,至上開醫院回收含重碳酸鹽粉劑之藥袋並進行再利用處理。嗣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於107年6月26日持搜索票前往富煜公司執行搜索,並扣得含重碳酸鹽粉劑之藥袋後,始悉上情。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報告偵辦。因認被告張承鼎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 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罪嫌。被告富煜公司因其負責人張承鼎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 非法清理廢棄物罪,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46條之罰金刑云云。 二、本院因依憑後開理由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故無庸再就本院援引如後所述之各項證據資料,贅論其證據能力之有無,先予敘明。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仍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又,犯罪能否成立,端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犯罪的故意及客觀上有無犯罪的行為而定,而犯罪行為,既屬行為人受意思決定與意思活動所主宰支配的人類行止,就有可能發生錯誤或失誤的問題,學理上乃有錯誤理論的發展,並對於不同的錯誤態樣,給予不同的評價。就違法性錯誤而言,如果行為人對於自己的不法行為欠缺違法性認識,其法律效果如何,因牽涉到故意與違法性認識之間的定位,向有故意理論與責任理論的不同看法,我國學術界通說及實務見解,均採責任理論,亦即,違法性認識乃獨立的責任要素,雖與構成要件的故意都是行為人內在主觀的意識作用,但是故意是針對構成要件存在的客觀事實的認知,而違法性認識則是對於法律規範誡命的對抗認知,二者在犯罪判斷的體系架構,有所不同。故意所涉及者,在於事實認知部分;違法性認識所涉及者,則為規範的認知關係,故違法性認識有錯誤或欠缺時,僅影響罪責,無關乎故意的形成與判斷。然在構成要件客觀事實認知有錯誤或欠缺時,即影響故意的成立。 四、公訴人認被告張承鼎涉有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 罪嫌。被告富煜公司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46條之罰金刑,無非係以下列證據為憑: (一)被告張承鼎坦承擔任富煜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二)證人王勤、劉禮三、蔡志宏、吳仲岳、洪忠政及劉羿辰之供述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基隆、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長青護理之家與富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立之事業廢棄物處理合約書影本4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 管制中心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制遞送三聯單及地磅單共19張。證明富煜公司以R-0201清除處理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北院區(桃園、基隆、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長青護理之家)使用後含重碳酸鹽粉劑洗腎藥袋之事實。 (三)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107年4月11日簽呈3份、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4月3日環署督字第1070026517號 函及衛生福利部107年4月16日衛部醫字第1070110452號函影本各乙份。證明盛裝洗腎血液透析用之重碳酸鹽(NaHCO3)粉劑藥袋,非屬廢棄物袋代碼為R-0201廢塑膠之事實。(四)基隆市環境保護局醫療業現場稽查記錄表(107年3月6日) 、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查督察紀錄表(107年6月26日)、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表(107年3月13日)及現場稽查照片3紙、桃園市政 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表(107年5月14日)及現場稽查照片3紙、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 大隊查督察紀錄表(107年7月26日、31日)、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工作紀錄表(107年8月6日)、基隆市環 境保護局再利用機構現場稽查記錄表(107年3月8日)及行 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現場照片6張、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查督 察紀錄表(107年6月7日、26日)等書證。證明本件環保機 關調查過程。 五、訊據被告張承鼎堅決否認有起訴書所載之犯行,略以:「我跟王勤是金錢借貸關係,富煜科技由王勤負責管理,我是到106年農曆年過後,他沒有還我錢,所以才由我跟他協商管 理公司的財物。長庚醫院並非我接觸跟簽約的公司,當初是由王勤跟長庚醫院協商溝通之後才簽的合約,我只是管理財物,並沒有質疑這份契約的合理性與合法性,更何況長庚醫院是臺灣醫學界的翹楚,信譽卓越,作為公司變更後的負責人實在沒有理由質疑這份契約有無違法。契約是前負責人王勤跟長庚醫院所簽,我信任長庚醫院為教學醫院,不可能懷疑這裡面會有任何的不法,在接任富煜公司負責人之前,前負責人王勤就已經簽了這些長庚醫院再利用的合約,而且即便王勤不擔任負責人,他仍然是公司的股東,實質負責廠區相關業務,我本身有其他事業,根本不會在富煜公司出現,只有當須要資金調度時,我才會出面支付款項,長庚醫院通知公司去收取再利用的廢棄物,是由上凡公司擔任清運的工作,廢棄物來到公司直接入廠,這個廠區作業由王勤或余宗男自為處理,我根本就不清楚這些醫療廢棄物是否有檢方所認定的殘存藥劑的事實。我沒有任何的犯罪故意。」等語置辯。經查: (一)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僅足以證明富煜公司之前任負責人王勤,有代表富煜公司與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桃園、基隆、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長青護理之家簽立事業廢棄物處理合約,由富煜公司以R-0201清除處理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北院區(桃園、基隆、台北長庚紀念醫院及長青護理之家)使用後藥袋,但被查獲係使用後含重碳酸鹽粉劑洗腎藥袋,該等盛裝洗腎血液透析用之重碳酸鹽(NaHCO3)粉劑藥袋,非屬廢棄物袋代碼為R-0201廢塑膠,應為D類廢塑膠混合 物(D-2199),富煜公司未取得D類廢塑膠混合物清除、 處理許可文件之情形下,仍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7年6月 26日止,先後多次至上開醫院回收含重碳酸鹽粉劑之藥袋並進行再利用處理等情事。但對於接手王勤擔任富煜公司負責人之被告張承鼎,究竟是否知悉王勤代表富煜和長庚簽約後,載運到富煜公司處理之藥袋內含有重碳酸鹽( NaHCO3)粉劑乙事,是否知情乙節,無從自該等證據中得 到證明。此點關乎被告張承鼎對於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認知是否有欠缺,足以影響其犯罪故意的成立,自應探究清楚,豈能以其接手擔任富煜公司負責人,即認其對於公司運作上一切事務均應瞭若指掌,率斷其有犯罪之故意。 (二)審理中傳喚4位證人到庭作證,分別為富煜公司股東郭孟 睿,富煜公司前負責人王勤,富煜公司前員工余宗男,基隆長庚醫院前管理課長沈政憲,其等分別結證如下: 1、證人郭孟睿證稱:「(請問證人是否為富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有無擔任董事?)我是股東。(有沒有擔任董事?)有擔任董事。(你是什麼時候開始當富煜公司的股東?)那是最早王勤先生的時候在創立富煜公司的時候,我就擔任他一開始的股東,在創始的時候那個年月日的時候就是了。(所以你當股東的時候,負責人是王勤是嗎?)王勤,是。(請問一下,被告張承鼎他是什麼時候擔任富煜公司的負責人?)他是到後來的時候,因為我們公司經營錢好像不是很夠,那他是王勤先生的朋友,他是開柏油公司的,好像就是請他再投資我們的公司,然後投資金額越來越大的時候,他希望說公司的帳都會經過他,那時候才變成公司的負責人。(張承鼎對於資源回收工廠的作業他是不是知道?是否熟悉?)他應該不熟悉,因為他是開柏油公司的。(所以他在這個行業他不熟悉?)他不是這個行業的人。(富煜公司的負責人由王勤改為不熟悉業務的張承鼎,這個過程你可不可以再具體說明一下?)因為我們公司其實是會買一些塑膠的東西然後去破碎,因為這種東西是用現金買賣的,據我所知的話,我們公司當初在投資設備的時候已經投資一大筆錢了,所以在一些進貨的話,因為我們自己股東不想再出錢,據我所知是由張承鼎先生有幫忙出錢或是借錢給公司的一個狀態下,當然我們公司開始營做以後,據我所知,他是希望開出去的支票或怎麼樣的,因為他已經出了很多的錢,他要知道這整個進項來算,他能有一個監管的機制在,所以負責人改成他的名字。據我所知,我瞭解的是這個部分。(所以張承鼎參與公司,主要是為了金錢的帳戶?)對,抓帳,就是金錢的來往。(王勤卸任公司負責人之後,是否仍是公司的董事?就是張承鼎當公司負責人之後,他是不是還是公司的董事?)是,他卸任以後還是在公司工作。(他有沒有具體處理公司的一些業務,王勤?)因為一開始就是他來做的,所以公司是他最清楚的,公司的運作怎麼樣還是由他來著手。(就是張承鼎擔任負責人,還是王勤實質上在做事?)對。(在工廠的回收作業業務,是不是在張承鼎擔任公司負責人的期間,還是由王勤實際去管工廠的部分?)對,因為這是一個延續的過程,因為前面是他做的,然後做到後面的時候如果他突然離開,其實對工廠是一個很大的困擾,所以這是一個延續的過程。(就你所知,公司在處理長庚醫院廢棄物再利用的作業,張承鼎會去工廠裡面(我是指工廠,不是公司)做廢棄物相關的作業嗎?)不會啊。(在這個案子發生之前,就是檢察官或基隆市政府衛生局來稽核之前,你是不是知道公司在處理長庚醫院洗腎的洗腎袋再利用的時候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的情形?)我並不知道,而且不是衛生局是環保局。(工廠在收受長庚醫院洗腎用品的塑膠袋,裡面有沒有排空的藥劑這個事實,你擔任公司董事的時候,你知道有這麼一回事情嗎?)我不知道。(就你的認知,如果說張承鼎依照你剛才所說的,他其實就是一個公司的金主,就是投資者?)對。(但不是實際上公司的負責人,是不是這樣?)公司的經營不是他,可是錢就是說,他有出錢就對了。(平日你有參與公司的營運嗎?)沒有,因為我自己有別的工作。(所以只是出錢然後當股東,然後有被選為董事?)對。(後來公司出事對不對?)對。(誰跟你講的?)王勤跟我們大家講環保局有過來,有做一些的動作,這一定要讓股東知道。(所以王勤跟你講的?)對。(事後都王勤跟你講的?)對。(關於長庚業務你也不清楚?)對,因為最早這個都是王勤他拿到這個案子,然後都是他在管的。(你就沒有過問,因為你有自己公司?)對,而且長庚那麼大的公司,其實他們拿到那個業務,我是很高興的。(張承鼎擔任公司負責人之後,他大概多久會進公司一次?)發薪水吧。(他只有發薪水的時候?)對。(平常時間會進去公司嗎?)據我所知,他自己的柏油公司好像是在南部也有,好像北部也有,好像常常是在外面跑。(所以進公司的時間就在發薪水的時候?)薪水那時候。(被告為什麼會被找去擔任負責人,你清楚嗎?)因為他是王勤的好朋友,而且他經營柏油公司,那時候經營得應該還不錯,我覺得是他比較會有資金來買貨或什麼,因為我們其實是要買一些塑膠去破碎。(王勤有沒有說他為什麼要變更?)因為張先生認為說他出了那麼多錢,所以他希望說帳的出入,像公司不是會有支票或是怎麼樣的,希望是由他本人去監控這個事情,所以能變更成他去做負責人的話,張承鼎自己認為他自己比較有保障。(你怎麼知道被告何時會到公司?)我聽王勤講的,因為我就問他說那你薪水怎麼發,他就說是張承鼎來發現金,就是他是專門付錢的。」 2、證人王勤證稱:「(你剛才說余宗男是自己跑來,然後你對他面試的?)對。(余宗男怎麼會自己跑來富煜呢?)他就透過我們前面有一間雜貨店,因為他就住在工廠附近,那他是說去找那個雜貨店的老闆說,跟他聊天說這附近有沒有什麼職缺有可能的,那那個老闆就推薦說可能我們這家有需要,因為也是做塑膠的,他有跟他講他之前是在做抽離塑膠的,來找我,我就問他說你以前是做什麼的,他就說抽離的,我覺得蠻驚訝,經驗還蠻相似的,所以我就跟張先生說有一個人這樣的條件,你看要不要用他。(在余宗男來之前,是只有四個外勞在那邊?)余宗男來之前,有臺灣的,後來又離職,後來才請外勞。(所以在余宗男來的時候,你那時候還是在當廠長,所以你才會在公司內部?)時間點有點忘記,確實是他跑來,我在的時候我跟他談過,那我就說這個人現在我也不能決定,我就推薦給張先生,請張先生來跟他談說,他是不是要用,不是我在決定。(現在重點是106年12月你還是在富煜公司工 作是不是?)應該是,因為他來面試的時候,我還在那邊上班。(所以你那時候跟被告因為要交接做負責人的時候,你有跟他交接財務部分跟長庚簽的4份契約部分,是嗎 ?這些都有交接給被告?)對啊,都有。(你有沒有跟被告說跟長庚收來的東西裡面有白色的粉末?有沒有跟他講過這種事?)沒有,因為我從頭到尾都覺得這不是個問題。(所以當時是因為還有好幾個本國籍員工還有外國籍還有外勞在那邊從事現場的粉碎、回收再利用的工作,張承鼎的話他本身不負責現場的破碎還有洗滌還有回收再利用這部分,他不會去工廠裡面實際操作這個?)不會,不會實際操作。(你因為認為這不是什麼問題,所以沒有特別跟張承鼎說他們運來的東西裡面有這些白色的粉末在?你沒有特別去跟張承鼎講過?)沒有。(張承鼎有沒有跟你問過,依照合約只能處理再利用的部分,其他藥袋內的粉劑部分是不能處理,他有跟你這樣講過嗎?)沒有。(因為他根本不知道這一部分?)對啊,因為我們都從頭到尾認為這不是有問題的東西啊,審判長我可以補充,因為我們那時候想說,我們自己想說,最差就說它這個小蘇打粉我們拿來清洗,我們都覺得是OK的,所以我們根本不認為它,它裡面的重酸鈣鈉就是小蘇打粉,所以我認為說這我拿來清洗,我都還可以嘛,所以這怎麼會是,是有什麼…,而且只有不多嘛,就只有一點點。(所以這部分是交代實際作業的勞工處理而已?)對。(沒有再跟張承鼎反應過?)沒有,沒有。」 3、證人余宗男證稱:「(誰雇用你的?)王勤。(發你薪水的人是誰?)發薪水我也是找他領,他是我的老闆。(一開始他找你進去是不是?)我跟他應徵的,跟王勤應徵的。(最後誰決定你去工廠做事的?)也是王勤啊,他叫我進來做的。(後續發薪水是誰把現金袋交給你的?)發薪水我也是找王勤領,一開始我進去的時候我找王勤領。(後續呢?後續王勤不是沒有做了?)後續也沒有人拿給我,也是王勤。(我是說後續啦,王勤不是沒有當老闆了,之後是誰給你錢的?)也是王勤。(107年6月26日被查獲的時候,那時候王勤有在嗎?)查獲那時候,有喔。(查獲那時候王勤有在?)好像有喔。(檢察官問你如何進入公司上班?薪資如何計算?向何人支領?你就講說王勤是廠長,他介紹,工作你熟悉之後就接替他的廠長位置,後來王勤就離開公司,只是會不定時回來巡視。月薪新台幣2萬7000元,都是向張承鼎領取現金。你那時候講的是不 是實在?)那時候他不在,他有來一下但是他就走了。(你說什麼人?)我是找王勤領才對。(你當時說你都是找張承鼎領現金?)張承鼎他是來一下,後來王勤不在,他來發給我一下就走了。(所以錢確實是張承鼎給你沒有錯?)是,他發給我就走了。(你說剛開始教你廠內事務的人是王勤教你?)對。(之後就是你接替他做廠長的位置,這也沒有錯嘛?)對。(你在廠內工作受何人指派?然後向何人回報工作情形?是否需做報表?你說剛進公司的時候是王勤指派,後來王勤離職後就是你自行做,後來你說不用回報,都是老闆張承鼎及股東王勤都會不定時前來查看,不用做報表,是這樣嗎?)對。(你說張承鼎跟王勤會不定時前來查看?)對。(王勤比較常,還是張承鼎比較常?)王勤。(王勤比較常?)對。(張承鼎也是會來看,只是沒那麼常?)沒有,大部分是王勤比較多。(後來廠長變成是你做的時候,後來你做廠長,是誰比較常來看?)那個時候就是比較少來,只有我一個,張承鼎有時候會來一下就走了,我也不認識他。(他有時候會來的意思這樣?)對,有時候會來,我不曾去他那裡。(你作廠長之後,廠內所回收的塑膠的塑膠桶還有這些塑膠料來源為何?是誰去弄進來的?)這我不了解,我不知道。(你那時候說都是老闆去清運進來的,那時候你認知的老闆是誰?)我是認識王勤。(你做廠長之後,你認知的老闆是誰?)也是王勤啊。(還是王勤?)對,還是王勤,張承鼎在一起認識而已。(檢察官問你照片中的物品為何?作何使用?那時候你有回答說這些照片中的物品都是廢藥袋,是我剛入廠內前就堆置的,張承鼎有告知這批貨的材質不同需分開破碎,但我還未執行破碎前,就有環保單位前來稽查,並稱該貨不得破碎,那時我才知道該貨是來自長庚醫院,是這樣嗎?)對。(你那時候這樣回答沒錯?)對。(請問一下,你到這個工廠的時候,你都做什麼事情比較多?)撿廢料。(剛才檢察官有問你,這都是王勤教你的是不是?)對。(你在工廠裡面,你如果有遇到什麼事情是找誰處理?)我會問王勤,請教王勤,他是我的老闆,我會請教。(你認為王勤就是你的老闆?)對,他就是我的老闆,我跟他應徵的,他是我的老闆。(張承鼎你多久可以在公司看到一次?)有時候1、2個月,有時候進去一下就離開,我也不認識他。(你不是很清楚?)沒有,我不認識他。(你不認識就對了?)對,我不認識。我只認識王勤,我就是跟他應徵,他是我的老闆。(張承鼎會不會跟你討論工廠作業的事情?)不會。(你之前在檢察官那邊有說,這工程裡面為什麼這個塑膠要分開來處理,這是誰跟你說的?)這王勤啊,我問他。(是張承鼎跟你說裡面的東西應該要分開來處理?是張承鼎嗎?)不是,是王勤,他教我的,他跟我說的。(張承鼎跟你沒什麼會說話的事情?)沒有,那時候我也不認識他。(就你的印象,你在處理工廠裡面的事情,張承鼎不會來跟你處理?)沒有沒有。(他來就是看一下,拿錢來就走了?)是。(你在這個公司做的時候,張承鼎有沒有跑到你們作業的區域來看你們勞工作業?)沒有。(所以你只是跟那些勞工一起處理塑膠的破碎、洗滌還有回收?)對,廢料。(你有沒有跟被告講過這裡面有別的粉末?你有沒有跟他講過這種事?)我那個時候我也不知道到底是什麼東西啊。(你都沒有跟他交談過?)沒有。(原來筆錄裡面,你說的老闆是否都是指王勤?)對。(因為你一向認為老闆都是王勤?)對,他就是我的老闆啊。」 4、證人沈政憲證稱:「(是否任職於長庚醫院,任職的起迄時間及業務內容為何?可不可以說明一下?)我任職在長庚醫院,任職是民國89年到長庚醫院,到現在。(負責的業務內容為何?)我是負責長庚醫院的,目前是管理處的那個高專。(內容是做什麼?)內容主要是各項總務、福利還有環管各項庶務類的工作的主管。(那包不包括一些長庚醫院的廢棄物清理的模式?)廢棄物的部分也是我們的範圍工作。(我想問一下證人,長庚醫院如果血液透析的話,就是洗腎,他會產生什麼樣的廢棄物?)因為我是主管,目前我們在長庚的部分都有我們的一個環管的執照的一個專責人員來做負責,那他那邊是有各項,如果有廢棄物的部分都由他那邊來統一協助,有問題他會再跟我回報。(就是洗腎之後是不是會產生一些廢塑膠?洗腎袋,好像叫BIBAG之類的東西,是嗎?會產生這些東西嗎?) 對。(那長庚醫院什麼時候開始會有這些這個所謂的洗腎袋BIBAG產生?)這邊我聽我們的專責人員,BIBAG的部分好像是最近的這兩年左右,因為BIBAG是新的設備,以前 是洗腎液。(所以是這兩年才產生的廢棄物?)對。(證人你自己之前在警察局那邊做過筆錄,當時你在製作筆錄的時候,你是不是認為說這個洗腎袋是屬於R-0201類的廢塑膠?)嗯,是。(好,那我問這個問題,那請問一下,依照你這個筆錄內容,這個洗腎袋是不是應該由清潔人員破袋將這個藥劑把它清除掉之後放入到一個紅袋就是生物性廢棄物專用袋,再將空的洗腎袋交給再利用處理機構處理,依照你的回答,是不是應該這樣子?)是。(那依照你這個回答來說的話,這個洗腎袋就是BIBAG內部的如果 有殘餘藥劑的話,是不是應該是由長庚醫院把它負責清除之後,再交給再利用處理中心?)是,這個由我們專責人員那時候的說明是這樣沒錯。(我想詢問一下您內部作業,請問長庚醫院對於廢棄物的作業管理,主要是由哪個單位負責?你們有沒有一個專責機構在處理廢棄物處理的?)我們是管理課的環管組專責廢棄物處理人員。對,環境管理組。他本身就是領有廢棄物的專責人員執照。(這個環管組的組成都會有領取環保署核發的廢棄物處理的執照?)對。(長庚醫院是何時開始決定將這個洗腎袋用 R-0201再利用處理,就你的經辦過程當中,是什麼時候開始決定用R-0201去處理,洗腎袋BIBAG?)洗腎袋R-0201 的部分,我印象中是在就是剛剛講2、3年左右的有回收軟袋的部分。(2、3年?有沒有明確時間,106年還是105年還是更早?)詳細的我這邊不記得。(你知道為什麼當時會決定用R-0201,長庚醫院內部決策的過程,他為什麼會決定將BIBAG或者是洗腎袋用R-0201的方式為再利用處理 ?)這個部分我們當時有跟專責人員跟環保局,因為他分類嘛,他有一張那個叫作資源回收再利用的一個項目,這個部分是專責人員那時候有提出申請,那這個好像是要環保局部分核可才能去辦理。(我總結一下,這個BIBAG或 是洗腎袋當時環管組的專責人員有跟主管機關就環保署或環保局這邊去做一些瞭解,然後確認之後才決定用R-0201方式去處理,是不是這樣?)是。(警察當時有問你這個軟袋原先以C-0599處理,後來要改用為R-0201再利用處理,這邊有你的回答,請問這段回答是否實在?)對。(我想問一下,就是說這樣看起來當時你們在對於由C-0599改為R-0201,你們是有做一個算是決策的流程,有做討論或是做相關的決策,有這麼一回事情嗎?)應該是說這個部分是先經由環保署,環保局的網站那邊也有說明,分類的部分原則上是我們這邊專責人員他認為符合項目的部分他會提供他的意見,從裡面說明的部分他也針對網頁有一些說明符合的項目。(像你們剛才說的專責人員,或者是管理中心在決策的時候,會不會做任何的文書譬如說會議紀錄,或者是一些檢討報告或專案報告,有沒有這樣的形式流程?)詳細的我是不清楚,不過大致我們這邊,如果是新的塑膠類或者是剛剛提到2、3年那時候有這個塑膠,當然剛開始的時候我們都會用最高標去做處理,因為還沒有找到可以回收的廠商,或者是這個環保局沒有核可的,至於我們專責人員會針對這些意見,因為當地的環保局他是不是同意,這個就依我們專責人員的意見去回饋,所以我們這邊原則上基隆院區就是因為我們有各別跟基隆環保局有跟他確認過,然後也確實可以,我們這邊有提出來。(所以說你們應該可以做一個嚴謹的瞭解才決定用R-0201的方式去處理,是不是?)對,就是問過主管機關。(請問你們在將這個洗腎袋用R-0201的方式處理,是不是有上網公告,招集廠商來投標?)這個原則上有,因為我們是統一由發包中心那邊去公告合格廠商,他們會有環保署的登記許可核可證的為主。(就你的認知,長庚醫院如果將洗腎袋內部的殘存藥劑排空之後,是不是還是可以做R-0201廢塑膠的方式為再利用處理,就你目前的認知,你覺得是不是還是可以這樣做?)這個在環保局他們的標準是可以的。就是只要是排空,那把它清除乾淨,它是塑膠類的R 類就可以回收。(這個案子是在去年6月間發生的案子, 之後的BIBAG洗腎袋你們目前長庚醫院都是怎麼處理的? )就是原則上我們還是洽詢合格廠商,然後我們這邊是逐袋,每一個袋子都全部把它再逐一檢視破袋之後做清洗,才分類好,所以這個部分就是粉劑的歸粉劑,塑膠的歸塑膠。(還是用R-0201的方式為再利用?)對。」 (三)綜合上開證人之證述,明顯可知被告張承鼎並不是富煜公司與長庚醫院就使用後藥袋再利用合約簽約的人員,被告張承鼎是承接王勤的職位才擔任富煜公司的負責人,被告張承鼎在富煜公司只是負責財務的運作,並不負責廠區工作。當初與長庚醫院簽訂再利用合約的人是王勤,王勤從來沒有告訴過被告張承鼎富煜公司所處理的藥袋不是屬於R類的廢棄塑膠,況且長庚醫院依合約有將非R類廢棄物篩除之義務,但長庚醫院並沒有做篩除的行為,而長期在處理藥袋之長庚醫院人員也都認為這些藥袋是屬於R類的廢棄塑膠物,因此被告在接任富煜公司的負責人後,不知悉本案的藥袋是不可以分類為R類塑膠袋乙節,確實有可能。被告張承鼎辯稱富煜公司廠區作業由王勤和余宗男自為處理,其根本就不清楚這些醫療廢棄物是否有檢方所認定的殘存藥劑的事實,應屬可採。 六、被告張承鼎就構成犯罪之客觀事實亦即富煜公司承包處理的藥袋非屬R-0201廢棄物未有認識,此種構成要件之錯誤,阻卻故意的成立,而公訴人所舉事證,亦無從證明被告張承鼎確有犯罪故意存在,所涉之罪又不罰過失犯,自應對被告張承鼎為無罪之諭知。被告富煜公司之負責人張承鼎既未有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對被告富煜公司自無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46條之罰金刑之餘地,亦應對之為無罪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耀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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