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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交附民字第3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王福康曾淑婷施又傑

  • 當事人
    呂真福陳弘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3 號原  告  呂真福 呂李玉霞 被  告  陳弘哲 鑫宏商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美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易字第15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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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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