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交附民字第3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3 號原 告 呂真福 呂李玉霞 被 告 陳弘哲 鑫宏商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美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易字第15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