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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王福康曾淑婷施又傑

                 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3 號

原告
呂真福
原告
呂李玉霞
被告
陳弘哲
被告
鑫宏商行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美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易字第15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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