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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35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王福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基簡字第1354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宋宏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宋宏祥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刑之酌科:審酌被告有濫用藥物前科,經完成觀察勒戒處分後,仍無法悔改,執迷不悟,施用毒品雖屬自傷行為,對於社會危害不大,然考量被告易受外在環境影響,亟需稍長時間與原有生活環境隔離,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所受之剌激、手段、品行、智識程度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淑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1259號
    被      告  宋宏祥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宏祥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1年5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
    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4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
    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881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46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3月確定。
二、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5月
    28、29日上午10時許,在基隆市○○區○○路00巷0號2樓住處
    ,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
    同年6月4日上午10時25分許,在本署觀護人室接受採尿送驗,
    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本署觀護人室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宋宏祥坦承不諱,被告所採集之尿液
    檢體,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
    析法為初步篩檢,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確認檢驗之結果,
    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於108年6月18日所出具之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尿
    液檢體編號:000000000)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林 明 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鄭 以 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354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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