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智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淑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4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淑敏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沒收。 事 實 一、陳淑敏係址設基隆市○○區○○○街00號3樓「徠翠精品服 飾店」之負責人,明知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分別為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而享有商標權之商標,且仍在權利期間,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類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非法販賣仿冒上開商標文字及圖樣之商品。陳淑敏於民國 106年8月1日12時起之某時,透過不詳管道取得如附表二所 示商品後,明知該等商品之商標圖樣,均係未經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之仿冒商標商品,竟為牟利,基於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在「徠翠精品服飾店」營業場所內,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供不特定人出價購買。嗣於107年4月11日14時49分左右,在「徠翠精品服飾店」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 二、案經美商昂德亞摩公司、阿迪達斯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AMER SPORTS CANADA INC. 、卡文克雷恩商標 信託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一、程序事項(關於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指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於審判期日,對證據能力均無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另本判決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因此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事項 (一)事實認定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審理中自白不諱,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扣案可佐,且有如附表一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附卷可稽,更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附表一編號1~3之商標)1份、侵權市值表,理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附表一編號4~5之商標)、侵權市值表各1份,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仿冒品判定報告1份(附表一編號6之商標),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附表一編號7~9之商標),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附表一編號10~11之商標),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附表一編號12~17之商標) ,蒙克雷爾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附表一編號18之商標),寰灜法律事務所刑事告訴狀所附之商品鑑定報告書1份(附表一編號19~26之商標),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所出具告訴狀暨陳報狀所附之鑑定報告(附表一編號 27~32之商標)、查扣物估價表,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 具之Nike產品鑑定書(附表一編號33~34之商標)、估價表 等書證在卷可憑。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檢察官雖認為被告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然查,檢察官並未舉出被告有販賣出仿冒商標商品之證據,全案亦僅被告自白有販賣情事,但究竟不可以被告之自白為唯一證據,在無其他事證可佐下(尤其檢察官並未說明被告販賣的具體金額與交易商品為何),自不得僅憑被告之自白,即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惟,被告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行足以認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罪。被告論罪科刑之條文均為同法條,自無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予以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又刑事法上所稱之「陳列」行為,本具有時間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行為,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仍屬行為之繼續,應僅論以一罪。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表彰一定品質,彰顯品牌價值,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行為實屬不該,且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但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失,行為之危害程度非輕,兼衡被告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數量甚鉅(高達1981件),價值不斐,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被告前已有違反商標法案件之犯罪紀錄兩次(第一次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2年度偵字第28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第二次經本院以 106年度基智簡字第3號判決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確定),仍不知悛悔,再犯本案,甚者,在犯下本案後,猶有違反商標法犯行並遭警查獲情事,亦據被告自承屬實,益徵被告並無悔改之心,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述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商,家境小康暨其犯罪之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從重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至於被告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及信件等物,核與量刑無涉,併敘明之。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治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彭淑芳 【附錄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商標權利期間(民國年/ │ │ │ │ │月/日) │ ├──┼───────┼──────────────┼───────────┤ │ 1 │00000000 │昂德亞摩公司 │095/08/01~115/07/31 │ ├──┼───────┼──────────────┼───────────┤ │ 2 │00000000 │同上 │095/09/01~115/08/31 │ ├──┼───────┼──────────────┼───────────┤ │ 3 │00000000 │安得艾默公司 │094/12/01~114/11/30 │ ├──┼───────┼──────────────┼───────────┤ │ 4 │00000000 │諾菲斯服飾公司 │095/08/01~115/07/31 │ ├──┼───────┼──────────────┼───────────┤ │ 5 │00000000 │同上 │095/09/01~115/08/31 │ ├──┼───────┼──────────────┼───────────┤ │ 6 │00000000 │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101/01/16~111/01/15 │ ├──┼───────┼──────────────┼───────────┤ │ 7 │00000000 │阿迪達斯公司 │097/02/01~117/01/31 │ ├──┼───────┼──────────────┼───────────┤ │ 8 │00000000 │同上 │097/02/01~117/01/31 │ ├──┼───────┼──────────────┼───────────┤ │ 9 │00000000 │同上 │088/06/16~111/10/31 │ ├──┼───────┼──────────────┼───────────┤ │ │00000000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086/07/01~109/11/15 │ ├──┼───────┼──────────────┼───────────┤ │ │00000000 │同上 │086/08/01~116/01/31 │ ├──┼───────┼──────────────┼───────────┤ │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94/05/16~114/05/15 │ ├──┼───────┼──────────────┼───────────┤ │ │00000000 │同上 │101/12/01~111/11/30 │ ├──┼───────┼──────────────┼───────────┤ │ │00000000 │同上 │087/08/01~117/06/30 │ ├──┼───────┼──────────────┼───────────┤ │ │00000000 │同上 │087/02/16~117/01/15 │ ├──┼───────┼──────────────┼───────────┤ │ │00000000 │同上 │087/12/16~117/03/15 │ ├──┼───────┼──────────────┼───────────┤ │ │00000000 │同上 │094/11/16~114/11/15 │ ├──┼───────┼──────────────┼───────────┤ │ │00000000 │蒙克雷爾股份公司 │099/09/16~109/09/15 │ ├──┼───────┼──────────────┼───────────┤ │ │00000000 │加拿大商‧亞克特瑞希裝備公司│100/04/01~110/03/31 │ │ │ │(經 AMER SPORTS CANADA INC.│ │ │ │ │合併) │ │ ├──┼───────┼──────────────┼───────────┤ │ │00000000 │同上 │095/07/16~115/07/15 │ ├──┼───────┼──────────────┼───────────┤ │ │00000000 │同上 │095/07/16~115/07/15 │ ├──┼───────┼──────────────┼───────────┤ │ │00000000 │同上 │101/12/16~111/12/15 │ ├──┼───────┼──────────────┼───────────┤ │ │00000000 │同上 │101/12/16~111/12/15 │ ├──┼───────┼──────────────┼───────────┤ │ │00000000 │同上 │100/04/01~110/03/31 │ ├──┼───────┼──────────────┼───────────┤ │ │00000000 │同上 │095/07/16~115/07/15 │ ├──┼───────┼──────────────┼───────────┤ │ │00000000 │同上 │095/07/16~115/07/15 │ ├──┼───────┼──────────────┼───────────┤ │ │00000000 │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 │069/10/16~109/10/15 │ ├──┼───────┼──────────────┼───────────┤ │ │00000000 │同上 │083/08/01~109/10/15 │ ├──┼───────┼──────────────┼───────────┤ │ │00000000 │同上 │086/06/16~116/06/15 │ ├──┼───────┼──────────────┼───────────┤ │ │00000000 │同上 │088/01/01~117/12/31 │ ├──┼───────┼──────────────┼───────────┤ │ │00000000 │同上 │088/06/16~108/06/15 │ ├──┼───────┼──────────────┼───────────┤ │ │00000000 │同上 │088/06/16~108/06/15 │ ├──┼───────┼──────────────┼───────────┤ │ │00000000 │美商皮奧爾斯公司 │068/10/01~108/09/30 │ ├──┼───────┼──────────────┼───────────┤ │ │00000000 │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077/11/16~108/09/30 │ └──┴───────┴──────────────┴───────────┘ 附表二: ┌──┬──────────────────────┬────────┐ │編號│扣押之仿冒商品 │件數 │ ├──┼──────────────────────┼────────┤ │ 1 │始祖鳥上衣 │85件 │ ├──┼──────────────────────┼────────┤ │ 2 │始祖鳥上衣 │74件 │ ├──┼──────────────────────┼────────┤ │ 3 │始祖鳥褲子 │2件 │ ├──┼──────────────────────┼────────┤ │ 4 │始祖鳥外套 │20件 │ ├──┼──────────────────────┼────────┤ │ 5 │始祖鳥外套 │58件 │ ├──┼──────────────────────┼────────┤ │ 6 │NIKE上衣 │80件 │ ├──┼──────────────────────┼────────┤ │ 7 │NIKE上衣 │42件 │ ├──┼──────────────────────┼────────┤ │ 8 │NIKE外套 │10件 │ ├──┼──────────────────────┼────────┤ │ 9 │NIKE外套 │30件 │ ├──┼──────────────────────┼────────┤ │ │NIKE外套 │23件 │ ├──┼──────────────────────┼────────┤ │ │NIKE褲子 │31件 │ ├──┼──────────────────────┼────────┤ │ │THE NORTH FACE上衣 │79件 │ ├──┼──────────────────────┼────────┤ │ │THE NORTH FACE褲子 │32件 │ ├──┼──────────────────────┼────────┤ │ │THE NORTH FACE外套 │24件 │ ├──┼──────────────────────┼────────┤ │ │JACKWOLFSKIN上衣 │1件 │ ├──┼──────────────────────┼────────┤ │ │JACKWOLFSKIN褲子 │10件 │ ├──┼──────────────────────┼────────┤ │ │CK外套 │18件 │ ├──┼──────────────────────┼────────┤ │ │UNDER ARMOUR長褲 │80件 │ ├──┼──────────────────────┼────────┤ │ │UNDER ARMOUR長褲 │80件 │ ├──┼──────────────────────┼────────┤ │ │UNDER ARMOUR長褲 │74件 │ ├──┼──────────────────────┼────────┤ │ │UNDER ARMOUR長褲 │60件 │ ├──┼──────────────────────┼────────┤ │ │UNDER ARMOUR長褲 │66件 │ ├──┼──────────────────────┼────────┤ │ │UNDER ARMOUR短褲 │83件 │ ├──┼──────────────────────┼────────┤ │ │UNDER ARMOUR POLO衫 │81件 │ ├──┼──────────────────────┼────────┤ │ │UNDER ARMOUR外套 │30件 │ ├──┼──────────────────────┼────────┤ │ │UNDER ARMOUR外套 │30件 │ ├──┼──────────────────────┼────────┤ │ │UNDER ARMOUR外套 │26件 │ ├──┼──────────────────────┼────────┤ │ │UNDER ARMOUR長袖上衣 │64件 │ ├──┼──────────────────────┼────────┤ │ │UNDER ARMOUR短袖上衣 │100件 │ ├──┼──────────────────────┼────────┤ │ │UNDER ARMOUR短袖上衣 │52件 │ ├──┼──────────────────────┼────────┤ │ │UNDER ARMOUR長袖上衣 │5件 │ ├──┼──────────────────────┼────────┤ │ │UNDER ARMOUR長褲 │5件 │ ├──┼──────────────────────┼────────┤ │ │UNDER ARMOUR帽子 │28件 │ ├──┼──────────────────────┼────────┤ │ │UNDER ARMOUR內褲 │73件 │ ├──┼──────────────────────┼────────┤ │ │UNDER ARMOUR長褲 │2件 │ ├──┼──────────────────────┼────────┤ │ │UNDER ARMOUR外套 │2件 │ ├──┼──────────────────────┼────────┤ │ │UNDER ARMOUR運動內衣 │1件 │ ├──┼──────────────────────┼────────┤ │ │ADIDAS上衣 │70件 │ ├──┼──────────────────────┼────────┤ │ │ADIDAS上衣 │70件 │ ├──┼──────────────────────┼────────┤ │ │ADIDAS上衣 │31件 │ ├──┼──────────────────────┼────────┤ │ │ADIDAS長褲 │19件 │ ├──┼──────────────────────┼────────┤ │ │ADIDAS長褲 │60件 │ ├──┼──────────────────────┼────────┤ │ │ADIDAS外套 │40件 │ ├──┼──────────────────────┼────────┤ │ │ADIDAS外套 │30件 │ ├──┼──────────────────────┼────────┤ │ │ADIDAS外套 │30件 │ ├──┼──────────────────────┼────────┤ │ │ADIDAS外套 │30件 │ ├──┼──────────────────────┼────────┤ │ │ADIDAS外套 │10件 │ ├──┼──────────────────────┼────────┤ │ │PUMA長褲 │10件 │ ├──┼──────────────────────┼────────┤ │ │PUMA上衣 │3件 │ ├──┼──────────────────────┼────────┤ │ │MONCLER外套 │1件 │ ├──┼──────────────────────┼────────┤ │ │LV帽子 │16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