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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3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鄭富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陳彥廷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7 年度執更甲字第51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對檢察官107 年執更甲字第514 號通緝程序聲明異議,因伊於民國107 年7 月18日遭警以通緝名義逮捕入監,在監收受之起訴書、判決書之前科紀錄均未記載其因撤銷假釋遭通緝,直至同年8 月底收到起訴書才記載撤銷假釋執行殘刑9 月又4 日,如果伊有被通緝,起訴書不可能不記載,足認伊於107 年7 月18日尚未通緝,請調查通緝書聲請人有無簽名捺印,起訴書、簡易判決書等文件,另通緝書未經公告,根本無通緝之效力,另其於107 年7 月2日才領取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應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撤銷通緝書云云。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又按通緝被告,應用通緝書。通緝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二、被訴之事實。三、通緝之理由。四、犯罪之日、時、處所。但日、時、處所不明者,得免記載。五、應解送之處所。通緝書,於偵查中由檢察長或首席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院院長簽名。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2 、3 項、第86條亦有明文。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簡易判決,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記載。二、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三、應適用之法條。四、第三百零九條各款所列事項。五、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之曉示。但不得上訴者,不在此限。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2 項同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經發監執行後獲准假釋,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98 號裁定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確定,保護管束起算日為106 年8 月21日,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7 年5 月25日,嗣聲請人之假釋為法務部撤銷,應執行殘刑9 月4 日,因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簡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傳喚聲請人到案執行,聲請人未到案,檢察官嗣簽發拘票拘提未獲,基隆地檢署乃於107 年7 月17日發佈基檢宏執甲緝字第562 號通緝書通緝聲請人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107 年5 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039740 號撤銷假釋函,基隆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聲請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基隆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基隆地檢署107 年7 月17日基檢宏執甲緝字第562 號通緝書附卷可稽,足認屬實,通緝程序並無何違法不當。

㈡聲請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揆之前開法條,起訴書、簡易判決書本毋須記載被告有無假釋遭撤銷、有無遭通緝等事,又通緝書上已明載「此請內政部警政署查照,請協緝歸案,並轉知所屬列緝及刊登犯罪通報;副本抄送臺灣高等檢察署、本署法警長、基隆市警察局、基隆憲兵隊」,表明將該通緝書通知司法警察機關之旨,另已於107 年7 月17日合法發布通緝,有107 年7 月17日基檢宏執甲緝字第562 號通緝書、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存卷足參,另聲請人於同年6 月29日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士院刑地緝字第407 號發佈通緝,嗣聲請人遭緝獲歸案,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存卷足憑,與前述遭基隆地檢署通緝要屬二事,並無關聯,附此敘明。綜上,聲請人所提之聲明異議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富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3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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