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3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柯俊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俊宇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柯俊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爰考量附件編號1 至6 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類型、動機、手段及行為態樣均相同,且施用毒品屬自戕行為,法益侵害輕微,宜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以求衡平,惟附件編號7 係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與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法益侵害性質迥異,定執行刑時不宜寬減,兼衡附件所示各罪犯罪時間之緊密程度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