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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陳怡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柯俊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俊宇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柯俊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爰考量附件編號1 至6 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犯罪類型、動機、手段及行為態樣均相同,且施用毒品屬自戕行為,法益侵害輕微,宜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以求衡平,惟附件編號7 係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與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法益侵害性質迥異,定執行刑時不宜寬減,兼衡附件所示各罪犯罪時間之緊密程度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3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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