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7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77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傅保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保清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傅保清因傷害、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請求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