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21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2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張夢麒

具 保 人  潘榮欽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榮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潘榮欽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張夢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後,由具保人於民國107 年5月8 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該案嗣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由本院以107 年度基簡字第11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後經被告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213號審理,嗣經被告於107 年11月22日本院審理程序時當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後,再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5月8日訊問筆錄、107年5月8日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台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本院上開判決書、本院107 年11月22日審判筆錄、撤回上訴聲請狀、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存於107 年度毒偵字第1039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151號、107年度簡上字第213 號、108年度執字第779號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核閱無訛;然經檢察官依據被告之住所「基隆市○○區○○路000號」為送達,通知被告應於108年6月27日下午2時30分到案執行後,被告並未遵期到案,檢察官乃於108 年7月4日命司法警察至被告上揭住所執行拘提,亦無所獲,此有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各1 份附卷可參;聲請人亦依據具保人之住所「基隆市○○區○○路0 巷00號」為送達,通知具保人應於108 年6月27日下午2時30分偕同被告到案,而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有具保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按,此外,被告亦無在監、押,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份存卷可佐,互核上情,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21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