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肯信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郭毓庭、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健驊、侯琮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附民原告 肯信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毓庭 附民被告 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健驊 附民被告 侯琮壹 鄧淞元 釩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可妤 附民被告 利冠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禹介夫 附民被告 禹介夫 蘇陳信 許育人 上列附民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另對附民被告禹介民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因禹介民刑事案件通緝中,本院待其緝獲到案時,再行處理,併敘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