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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王福康曾淑婷施又傑
  • 法定代理人
    郭毓庭、曾健驊、陳可妤、禹介夫

  • 原告
    肯信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侯琮壹鄧淞元釩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利冠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禹介夫蘇陳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附民原告 肯信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毓庭 附民被告 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健驊 附民被告 侯琮壹 鄧淞元 釩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可妤 附民被告 利冠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禹介夫 附民被告 禹介夫 蘇陳信 許育人 上列附民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另對附民被告禹介民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因禹介民刑事案件通緝中,本院待其緝獲到案時,再行處理,併敘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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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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