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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王福康曾淑婷施又傑

附民原告 肯信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毓庭
法定代理人
附民被告 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健驊
法定代理人
附民被告 侯琮壹
法定代理人
鄧淞元
法定代理人
釩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可妤
法定代理人
附民被告 利冠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禹介夫

附民被告 禹介夫

蘇陳信

許育人

上列附民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另對附民被告禹介民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因禹介民刑事案件通緝中,本院待其緝獲到案時,再行處理,併敘明之。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又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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