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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0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陳志祥鄭富容周裕暐

原告
宏銘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張世康
被告
呂玟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05號業務侵占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周裕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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