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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簡志龍藍君宜鄭富容
  • 法定代理人
    林鴻發

  • 原告
    柯秀蕊
  • 被告
    黃文亮正航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   告  柯秀蕊 訴訟代理人  吳文君律師 被   告  黃文亮 被   告  正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發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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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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