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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簡志龍鄭富容顏偲凡

原告
卞淑媖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雅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謙瀠律師
被告
許淙欽
被告
福億企業社即許晉華
被告
基隆市政府
代表人
林右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基交簡字第46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顏偲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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