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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

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李謀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鵬先

      陳玉松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327號、49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員警於民國108 年1 月10日下午4 時許,在基隆市○○區○○○街00號海益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倉庫,查獲被告陳鵬先、陳玉松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 年10月31日以108 年度偵字第1327號、第499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該案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1 紙在卷足稽,請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自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陳鵬先、陳玉松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1327號、第499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節,亦分別有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註冊/審定號:商標00000000號、商標00000000號、商標00000000號、商標00000000號)、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等證據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而屬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謀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 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      │所侵害之圖形商標名稱│
├──┼────────┼─────┼──────────┤
│1   │熱水袋          │陸拾件    │圖形(兔兔)        │
├──┼────────┼─────┼──────────┤
│2   │熱水袋          │陸拾件    │圖形(熊大)        │
├──┼────────┼─────┼──────────┤
│3   │熱水袋          │陸拾件    │HELLO KITTY臉圖     │
├──┼────────┼─────┼──────────┤
│4   │熱水袋          │陸拾件    │小叮噹  哆啦A 夢DORA│
│    │                │          │EMON  ドラえもん及圖│
├──┴────────┴─────┴──────────┤
│即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贓物庫保管字號:108 年證字第280 號所│
│示之熱水袋共貳佰肆拾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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