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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吳佳齡陳怡安鄭虹真

  • 當事人
    吳朝陽葉伯承龍貓通運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42號原   告 吳朝陽 被   告 葉伯承 被   告 龍貓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基交簡字第4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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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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