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58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游翔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游翔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游翔鈞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