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8 分鐘讀完 全文 19,8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6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簡志龍顏偲凡鄭富容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鄒智帆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指定辯護人
彭安國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406、3361、3391號、109年度毒偵字第681、7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鄒智帆犯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

二、三所示之刑。附表一、二及三編號1所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附表三編號2、3所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鄒智帆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得販賣、轉讓及施用,仍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或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意,使用插有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之行動電話(如附表四編號8所示)作為毒品交易之聯絡工具,並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時、地,以附表

一、二所示之金額,販賣或轉讓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毒品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二所示之人。
 ㈡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4月25日
    上午某時,在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以針筒注射
    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又另行起意,於上揭時、地,以
    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㈢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12月8日晚上10時許,
    在基隆市○○區○○路000號住處,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暨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臺灣
    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核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屬於傳聞之供
    述證據部分,檢察官及被告鄒智帆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
    均稱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卷第274至280頁、本院卷
    第300頁),而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
    證據證明係違背法定程序或違反陳述者意願所取得,且本院
    認為均適當得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
    之規定,均應有證據能力;而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亦查無
    係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自均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認定之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毒偵2287卷第13至19頁、第35至36頁,偵2406卷㈠第7至8頁、第11至17頁、第27至48頁、第405至410頁,卷㈡第39至48頁、第63至68頁、第77至81頁,本院聲羈卷第13至18頁,本院卷第271至283頁、第299至310 頁),核與證人王素真、盧傳銘、王國富、張政凱、張博畯、張美雲、吳灝翰、陳麒旻、李偉傑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相符(見偵2406卷㈠第105至112頁、第129至137頁、第151至158頁、第167至177頁、第179至186頁、第197至205頁、第211至220頁、第231至234頁、第267至270頁、第297至300頁、第351至354頁、第381至384頁、第391至394頁,偵2406卷㈡第31至33頁、第85至91頁、第137至139頁,本院卷第147至164頁),並有航空警察局被採尿人姓名資料編號對照表、航空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檢體編號:M086)、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8年12月2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M086)、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收據、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譯文、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行紀錄、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基地台位移、被告手機螢幕通話記錄及聯絡人資料畫面擷圖、手機螢幕通話記錄、聯絡人資料及臉書畫面擷圖、基隆市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5月8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4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扣押物品照片、基隆市警察局109年9月8日基警刑大科偵字第1090007196號函及所附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通聯紀錄查詢資料在卷可參(見毒偵2287卷第7頁、第9頁、第11頁,偵2406卷㈠第59頁、第61至64頁、第65至67頁、第69頁、第71頁、第73至76頁、第77頁、第79頁、第85頁、第87頁、第91頁、第95頁、第141至145頁、第419至421頁,卷㈡第55頁、第57至61頁、第93至99頁、第101至103頁,毒偵681卷第9頁、第11至13頁、第49至50頁,如附表五卷頁所示,本院卷第31頁、第33頁、第43頁、第53頁、第97至261頁),及如附表四所示證物扣案可佐,堪認無訛。足以佐證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
    項、第2項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109年7月15日施
    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規定:「製造
    、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
    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項則規定:「製造、
    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
    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
    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又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
    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同條項則規定:「犯第四條
    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
    項均已提高法定刑度,而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限縮減刑要件為「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方得減輕其刑
    ,自以舊法對被告有利,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
    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論處,並依
    修正前同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核被告如附表一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編號1至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編號6),如附表二所為
    ,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
    毒品罪,如附表三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罪)。
    復按行政院於98年11月20日以院臺法字第0980073647號令修
    正公布「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規定轉讓第一級
    毒品淨重達5 公克以上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6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則被告前述犯轉讓第一級毒
    品之數量,僅供證人王素真施用1 次之量,無證據達淨重5 
    公克之加重其刑標準,附此敘明。
  ㈢被告如附表二編號5所為,與證人李偉傑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
    度行為,各為其販賣、轉讓、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施用
    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
    開14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基簡字第2104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1月確定,於107年3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 年內,分別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14罪,
    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之累犯要件,惟依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於被告構成累犯之情形,若不分情
    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有違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故於上開規
    定修正前,法院應就具體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本
    院審酌其深知毒品嚴重戕害自身健康,不思戒絕毒癮,進而
    為本案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等犯行,致使
    毒害蔓延,另未戒絕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行為,倘仍以
    最低法定本刑為量刑之下限,未能反應其等於本案之犯罪情
    節,而與罪刑相當原則有違,除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本
    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無期
    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其刑外,就其餘部分均依刑法第47
    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㈥被告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毒品之各次犯行,其
    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認罪,業如前述,爰均依修正
    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㈦辯護人雖以:附表二編號5部分之共犯李偉傑,係經被告供述
    而查獲云云,然據警方來函稱:監察譯文中發現由李偉傑居
    中聯繫進行毒品交易,並針對李偉傑持用門號實施通訊監察
    ,另行偵辦,應非由被告供述而查獲等語(見本院卷第97至
    98頁),本院審酌本案情形,若無被告之供述,警方仍可依
    據通訊監察譯文循線查獲共犯李偉傑,被告如實交代,或可
    便利警方偵辦,然與警方查獲一事尚無直接、間接之關聯性
    ,僅得為其犯後態度良好之考量,尚無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1 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㈧被告就事實欄一、㈢部分,係另案遭警緝獲,並由警方移送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尚未有確切之根據可佐證
    被告有施用毒品之犯行,被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或
    機關知悉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前,即於偵訊時坦承有施
    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見毒偵2287卷第36頁),堪認該部分
    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㈨刑法第59條之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
    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
    審酌一切情狀,為科刑重輕之標準,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
    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
    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斷。
    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
    事由之審酌,惟其程度應達於確可憫恕,始可予以酌減(最
    高法院70年度第6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再者,同
    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
    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
    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之有償轉讓者亦有之,其販賣行
    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
    設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死刑、無期徒刑
    」、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法定最低本刑為「有期徒刑7 年」,
    法定刑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
    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
    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
    ,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
    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查本案被告販賣第一、二
    級毒品之數量不多、對象非眾,歷次販出價量不高,被告同
    時亦染有施用毒品之惡習,顯見屬吸毒者間互通有無,從中
    賺取微利之交易型態,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無從與販賣毒品
    之大盤、中盤相提並論,對社會之危害稍低,倘論處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罪減刑後之法定最低本刑(即無
    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至20年)、修正前同條例第4 條第2 
    項減刑後之法定最低本刑(有期徒刑3 年6 月),就本案情
    形均未免過苛,本院認被告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尚足以引起
    一般人之同情,情堪憫恕,爰就被告所涉販賣第一、二級毒
    品之各次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另被告所犯
    轉讓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
    難認有何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之情形,無情輕法重
    情事,自不應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併予敘明。
 ㈩被告有前揭刑之加重、減輕事由,就其販賣第一、二級毒品
    罪部分除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無期徒刑」部分
    ,無庸先加重其刑,應逕依法減輕之外,其餘部分應依法加
    重其刑再減輕之(所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均有2 種以上
    之減刑事由,應依序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刑法第59條遞減)。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之轉讓第
    一級毒品、附表三編號3之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犯行,應先
    加重其刑再減輕之。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戕害他人身心健康甚鉅,竟各為
    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等犯行,戕害他人身
    心健康外,所為亦足助長毒品氾濫並增加施用毒品之人口,
    而染上吸毒者為索得吸毒之資金,甚至涉險而為竊盜、搶奪
    等財產犯罪,後續衍生之治安問題更係社會安寧之重大隱憂
    。又漠視法令禁制而多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有前述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可見其輕忽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
    ,未見其戒除惡習之決心,殊非可取。衡之被告就本案全部
    犯行皆已直認無訛,犯後態度尚可,且偵查中亦如實交代共
    犯或來源,配合警方偵辦,堪認其悛悔之心甚誠,兼衡其素
    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交易、轉讓毒品之數量
    、自述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無業、經濟狀況勉持(見毒偵
    681卷第15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罪2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沒收:
 ①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物,業經鑑驗檢出海洛因、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另用以盛裝前開毒品所用
    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
    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一體視為第一、二級毒品
    ,而上開毒品係為被告本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餘,據其供陳
    在卷,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於被
    告所犯本案最後1 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即附表一編號3
    部分)下宣告沒收銷燬之(取樣鑑驗耗失部分,毋庸沒收銷
    燬)。
  ②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所示之手機1 支(插置行動電話門號0000
    000000號SIM 卡1 張)係供被告犯附表一、二所犯販賣第一
    、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③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之電子磅秤1 臺,為被告犯附表一(
    僅編號1至5部分)、附表二、附表三(僅編號1、2部分)犯
    罪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
    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④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3所示之物,為被告犯附表三編號1
    施用第一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四編號6所示之物,
    為被告犯附表三編號2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應各
    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⑤被告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各次所得價金,分別如附表一編號1
    至5及附表二所示,皆已為被告收為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
    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各販賣第一、二
    級毒品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且因均未據扣案,應依同條第
    3 項規定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⑥本件有宣告多數沒收之情形,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之規
    定,併執行之。
  ⑦檢察官雖認扣案如附表四編號7所示之夾鏈袋1批,為被告犯
    本案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云云,然本院遍觀全卷,認該夾
    鏈袋1批應與被告所犯本案各販賣毒品及施用毒品等犯行毫
    無關連,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修正前)、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
第2項、第17條第2項(修正前)、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
前段、第5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秋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顏偲凡
                          (顏偲凡法官因請產假
                  不能在判決原本簽名,由審判長依法附記其事由)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修正前)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
定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被告鄒智帆販賣、轉讓第一級毒品犯罪事實及罪刑
編號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對象   販賣、轉讓毒品行為方式、數量及價金          主    文   1 109年2月14日上午9時20分許 基隆市仁愛區運動中心旁OK商店   王素真   王素真於109年2月14日上午7時13分41秒、8時6分18秒、8時26分31秒、9時7分13秒、9時16分16秒、9時20分47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鄒智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海洛因交易事宜,鄒智帆於左列時地會面,鄒智帆將價值2,000元,共約0.25公克之海洛因販賣予王素真。 鄒智帆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09年2月7日下午2時30分許 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旁  王國富 鄒智帆於109年2月7日下午2時9分28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王國富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海洛因交易事宜,於左列時地會面,鄒智帆將價值1,000元,約0.15公克(起訴書誤載為0.3公克)之海洛因販賣予王國富。 鄒智帆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09年4月 25日上午9時許 基隆市○○區○○路00號旁巷口  王國富 王國富於109年4月25日上午8時52分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軟體撥打鄒智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軟體,聯絡海洛因交易事宜,於左列時地會面,鄒智帆將價值1,000元,約0.15公克(起訴書誤載為0.3公克)之海洛因販賣予王國富。 鄒智帆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09年2月18日晚間9時許 基隆市仁愛區成功一路附近7-11超商旁路口  吳灝翰 吳灝翰於109年2月18日下午2時1分58秒、2時37分9秒、2時52分29秒、3時13分20秒、3時44分28秒、晚間8時5分25秒、8時26分23秒、8時51分7秒、8時55分22秒、8時59分23秒、9時15分14秒、9時19分48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鄒智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海洛因交易事宜,於左列時地會面,鄒智帆將價值1,300元,約0.2公克之海洛因販賣予吳灝翰。 鄒智帆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09年3月9日晚間11時許 新北市汐止區東勢街研究苑社區警衛室旁  張美雲 張美雲於109年3月9日晚間10時52分3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鄒智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海洛因交易事宜,於左列時地會面,鄒智帆將價值共5,000元,各約0.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共3包(共約0.3公克)販賣予張美雲。 鄒智帆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09年2月11日上午6時30分許 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  王素真 王素真於109年2月11日上午6時25分12秒、6時29分56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鄒智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轉讓海洛因交易事宜,鄒智帆於左列時地,將微量之海洛因(僅得施用1次的量,無證據證明數量已達淨重5公克以上)無償轉讓予王素真施用。 鄒智帆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8所示之物沒收之。  
【附表二】:被告鄒智帆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事實及罪刑表
編號  交易時間   交易地點  交易對象   販賣、轉讓毒品行為方式、數量及價金          主    文   1 109年3月4日上午9時31分許 基隆市火車站1樓全家便利商店  盧傳銘 盧傳銘於109年3月3日晚間6時51分36秒、8時7分18秒、109年3月4日上午9時14分27秒、9時28分2秒、9時31分38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鄒智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於左列時地會面,鄒智帆將價值2,000元,約0.5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盧傳銘。 鄒智帆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09年2月14日晚間7時52分許 基隆市中正區義二路歡樂牛排後面巷子 張政凱 張政凱於109年2月14日晚間6時57分37秒、7時52分27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鄒智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於左列時地會面,鄒智帆將價值1,000元,約0.15公克(起訴書誤載為0.3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張政凱。 鄒智帆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09年2月23日晚間7時41分許 基隆市中正區義二路路邊 張博畯 張博畯於109年2月23日晚間7時40分、7時41分9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鄒智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於左列時地會面,鄒智帆將價值3,000元,約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張博畯。 鄒智帆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09年3月29日下午5時28分許 基隆市中正區義二路路邊 張博畯 張博畯於109年3月29日下午4時49分38秒、5時3分49秒、5時28分21秒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鄒智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於左列時地會面,鄒智帆將價值3,000元,約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販賣予張博畯。 鄒智帆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09年3月20日凌晨0時5分許 基隆市○○區○○街00號 陳麒旻 李偉傑、陳麒旻分別於109年3月20日凌晨0時4分7秒、0時9分18秒以各自持用之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鄒智帆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甲基安非他命交易事宜,於左列時地會面,替李偉傑將價值2,500元,約1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交予陳麒旻,並向陳麒旻收取2,500元。 鄒智帆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三】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刑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1 犯罪事實欄一、㈡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 鄒智帆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2、3、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2 犯罪事實欄一、㈡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 鄒智帆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5、6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3 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 鄒智帆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四】扣案物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注射針筒 2 支   2 殘渣袋 3 只   3 藥鏟 13支   4 混合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 1包 白色粉末1袋,實稱毛重0.6250公克(含1袋),淨重0.4150公克,取樣0.0937公克,餘重0.3213公克,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5 電子磅秤 1臺 用於販賣、轉讓、施用毒品所用  6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7 夾鏈袋 1批   8 黑色OPPO手機 1支 內有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9 銀色SAMSUNG手機 1支 為被告個人使用,打遊戲使用之手機 
【附表五】:鄒智帆販賣、轉讓第一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相
關通訊監察譯文
編號   通話時間 通話方向、對象           通話對象及內容  卷頁 所涉之犯罪事實  1 109年2月14日上午7時13分41秒 王素真0000000000→鄒智帆0000000000 王素真:你睡著啦? 鄒智帆:姐仔 王素真:我過去你那裡「止一下」再去         上班 鄒智帆:蛤?你昨天說的那樣 王素真:嘿啊,我要過去上班才有辦法        「拿錢」啊,過去你那邊「止          一下」啦 鄒智帆:我可能沒辦法喔,我身邊沒有,我也是要去找朋友 王素真:你也要去拿喔 鄒智帆:我昨天都沒有了 王素真:挖...那我要去上班 鄒智帆:你在哪?在哪上班? 王素真:台北啊,我要去「基隆長庚」         上班啊 鄒智帆:基隆長庚?情人湖? 王素真:沒沒沒,八堵那,隧道那 鄒智帆:「妳過來再說」 王素真:問題是我要差不多 8、9 點到         公司才有辦法拿錢啊,我現在         「艱苦」我沒辦法去醫院啊,         我想說要我老公載我去你那邊         「止一下」,我要去醫院拿錢 鄒智帆:妳那邊確定拿得到(錢)嗎? 王素真:一定的! 去上班一定有錢啊,         我想說去上班,先跟老闆拿一         天的錢,然後我跟你拿「200         0」啊 鄒智帆:嗯...好啦,好啦!過來啊 王素真:好啦,好啦,掰掰 偵3361卷第134至136頁 附表一編號1  109年2月14日上午8時6分18秒 鄒智帆0000000000→王素真0000000000  王素真:喂(伴隨風吹聲) 鄒智帆:我在成功國小這裡,沒有在家         喔 王素真:喂?怎樣? 鄒智帆:我在成功國小附近,沒有在家         裡,你用Google導航一下 王素真:我到成功國小打給你是嗎? 鄒智帆:嗯,對 王素真:OK,成功國小在哪裡? 鄒智帆:成功國小    109年2月14日上午8時26分31秒 王素真0000000000 →鄒智帆0000000000  鄒智帆:喂 王素真:我在停鐵支路這裡 鄒智帆:成功國小,鐵支路那裡? 王素真:嘿啊 鄒智帆:你鐵支路那裡,那裡是不是有         一間OK,你有看到OK嗎? 王素真:有啊!有看到啊 鄒智帆:你在OK等我一下 王素真:好好好 鄒智帆:你幾ㄕㄨㄣ′(針筒刻度)? 王素真:好啦,OK店等你 鄒智帆:你打幾ㄕㄨㄣ′啦? 王素真:入5ㄕㄨㄣ′啦,你幫我入5ㄕ         ㄨㄣ′可以嗎? 鄒智帆:好啦 王素真:晚一點錢給你之後,看你要扣         還是安怎隨便 鄒智帆:我跟你講,1 次而已喔,你如         又 delay 到,我是不理你喔 王素真:我知道啦,我晚一點.. 你要         幫我拿起來還是安怎? 鄒智帆:好啦好,你下班.. 你幾點有         空? 王素真:沒下班啦,我就一直在那邊上         班了,沒下班了 鄒智帆:沒下班? 王素真:嘿啦,我哪有可能下班? 鄒智帆:不然你錢拿到幾點? 王素真:我等一下過去,我就馬上跟阿         伯拿了 鄒智帆:你馬上拿到,你馬上打給我 王素真:好啊好啊 鄒智帆:不要delay到喔 王素真:不會拉不會那個啦 鄒智帆:我真的沒路了,我真的沒路        了,你又給我斷,我就真的沒         法了 王素真:放心,放心,ㄟ,阿龐 鄒智帆:嗯? 王素真:我接下來幾天都要靠你了,所以我也不會給你呼嚨 鄒智帆:好啦王素真:這樣你應懂了          嗎?我接下來 1個禮拜都會在         基隆 鄒智帆:你若正常,我這個朋友我再介         紹給你,你再跟他那個 王素真:好啦好啦,OK    109年2月14日上午9時7分13秒 王素真0000000000→鄒智帆0000000000  鄒智帆:喂,怎樣? 王素真:我老公現在過去喔 鄒智帆:好,你電話給他,他到了打給         我 王素真:安捏,好,我叫他電話去    109年2月14日上午9時16分16秒 王素真0000000000→鄒智帆0000000000 鄒智帆:喂 王素真:在樓下 鄒智帆:好,等我一下    109年2月14日上午9時20分47秒 王素真0000000000→鄒智帆0000000000  王素真:我要趕回醫院ㄟ 鄒智帆(另一男子):他馬上下去,他                     下去啦 王素真:好 鄒智帆:他手機忘記帶 王素真:ok,ok    2 109年2月7日下午2時9分28秒 鄒智帆0000000000→王國富0000000000    鄒智帆:我在八斗國中門口 王國富:你要在上來,這邊有一條斜斜         上來 鄒智帆:開上去?這邊擋住了 王國富:不是那邊,是新豐街 鄒智帆:喔,你說普羅旺世那邊? 王國富:不是,八斗國中那邊不是有個         三叉路,這邊有一條斜斜上來 鄒智帆:還沒到新豐街那個7-11? 王國富:還沒到那邊 鄒智帆:好 偵2406卷㈠第281頁 附表一編號2  3 109年4月25日上午8時52分  王國富0000000000→鄒智帆0000000000 王國富以 line 撥打電話給鄒智帆,通話 37秒 偵2406卷㈠第283頁  附表一編號3 4 109年2月18日下午2時1分58秒 吳灝翰0000000000→鄒智帆0000000000  鄒智帆:喂 吳灝翰:阿猴喔,我阿新朋友,我等一         下到OK了,我到OK打給你 鄒智帆:好 吳灝翰:謝謝 偵2406卷㈠第214 至218頁 附表一編號4  109年2月18日下午2時37分9秒  吳灝翰0000000000→鄒智帆0000000000  吳灝翰:阿猴,我到OK了 鄒智帆:好,等我一下 吳灝翰:好好好    109年2月18日下午2時52分29秒  鄒智帆0000000000→吳灝翰0000000000 (餘額不足,通話無法完成)    109年2月18日下午3時13分20秒 吳灝翰0000000000→鄒智帆0000000000  吳灝翰:阿猴,你拿錯了吧,你拿錯了         啦 鄒智帆:我拿錯了喔 吳灝翰:嘿啊,這包全糖的 鄒智帆:嘿啊 吳灝翰:要怎麼辦? 鄒智帆:等我一下,等我,我晚點打給         你 吳灝翰:差不多幾點? 鄒智帆:7、8點吧 吳灝翰:現在喔?7、8點?    109年2月18日下午3時44分28秒 吳灝翰0000000000→鄒智帆0000000000 吳灝翰:猴ㄟ,晚上你補回來,我朋友         也要雜某 鄒智帆:好好,晚一點打給你 吳灝翰:好,差不多 7、8 點,可是我         沒車,變成你要送來給我 鄒智帆:我知道,我知道 吳灝翰:差不多7、8點喔 鄒智帆:好    109年2月18日晚間8時5分25秒 吳灝翰0000000000→鄒智帆0000000000 吳灝翰:阿猴,我朋友要 2 個,現在         他的錢在我這裡 鄒智帆:2個什麼意思?2000喔? 吳灝翰:帶2個雜某 鄒智帆:好 吳灝翰:錢在我這裡 鄒智帆:你要過來ok嗎? 吳灝翰:我沒有車,你要送來新豐街這         裡,我沒有車過去 鄒智帆:好,等我 吳灝翰:你現在過來嗎? 鄒智帆:等我,馬上好 吳灝翰:你過來租屋這裡 鄒智帆:好,我好了打給你,我人剛到         而已。    109年2月18日晚間8時26分23秒 吳灝翰0000000000→鄒智帆0000000000 吳灝翰:阿猴你聽我說,我幫你爭取50         0,我朋友說總共要給你250  0,貼你油錢 鄒智帆:好好 吳灝翰:你現在要來嗎? 鄒智帆:我馬上過去 吳灝翰:新豐街巴塞隆納你知道嗎? 鄒智帆:我知道 吳灝翰:你到巴塞隆納對面7-11打給我鄒智帆:好好 吳灝翰:我下去帶你,來我租屋處這         裡,我一個人 鄒智帆:好 吳灝翰:我這裡...    109年2月18日晚間8時51分7秒 吳灝翰0000000000→鄒智帆0000000000 吳灝翰:出門了嗎? 鄒智帆:要出門了 吳灝翰:快點... 我等你,滿滿都是人         在等我 鄒智帆:叫你來,你又不自己來 吳灝翰:我真的沒車啦 鄒智帆:我沒錢出門啊 吳灝翰:坐公車來啊    109年2月18日晚間8時55分22秒 吳灝翰0000000000→鄒智帆0000000000 吳灝翰:能不能跑一趟啦...拜託啦..鄒智帆:我就說你坐車來啊 吳灝翰:到哪打給你? 鄒智帆:加油站啊,成功加油站 吳灝翰:成功加油站打給你 鄒智帆:嗯    109年2月18日晚間8時59分23秒 吳灝翰0000000000→鄒智帆0000000000 吳灝翰:阿猴,你要分成 2 包我的歸         我的,我朋友歸我朋友的 鄒智帆:我知道,我知道 吳灝翰:我到成功加油站打給你 鄒智帆:好 吳灝翰:你坐公車,不是讓你坐計程車         喔    109年2月18日晚間9時15分14秒 吳灝翰0000000000→鄒智帆0000000000  吳灝翰:我到成功加油站了,我到成功         加油站了 鄒智帆:你怎麼來的? 吳灝翰:我坐計程車 鄒智帆:你這樣夠錢給我嗎    109年2月18日晚間9時19分48秒 吳灝翰000000000→鄒智帆0000000000 吳灝翰:我電話沒有錢可以打,我在成         功加油站 鄒智帆:我剛剛過去沒看到你啊 吳灝翰:我剛到,我坐我阿叔仔的計程         車,我在成功加油站等你 鄒智帆:旁邊有7-11你知道嗎? 吳灝翰:前面有7-11啊 鄒智帆:嗯,7-11 吳灝翰:你在7-11喔? 鄒智帆:嗯 吳灝翰:你在7-11裡面喔? 鄒智帆:嗯 吳灝翰:我走過去   5 109年3月9日晚間10時52分3秒 張美雲0000000000→鄒智帆0000000000  鄒智帆:喂 張美雲:猴,你有來嗎? 鄒智帆:有啊,我到了,我到了 張美雲:你到哪? 鄒智帆:你家門口 張美雲:靠么,你剛來,我剛起來 鄒智帆:蛤? 張美雲:我剛走上去你沒有看到我 鄒智帆:沒有喔啊,我開車啊 張美雲:喔 鄒智帆:你在哪? 張美雲:我剛走上去上面 鄒智帆:警衛室那邊喔? 張美雲:嘿啊 鄒智帆:你路邊等我,我繞上去 張美雲:好啊好啊好啊 偵2406卷㈠第199 頁 附表一編號5 6 109年2月11日上午6時25分12秒 王素真0000000000 →鄒智帆0000000000 王素真:你在義二路幾號 鄒智帆:以前新樂戲院你知道嗎? 王素真:好,我現在過去,你可以下來         了 偵3361卷第133頁 附表一編號6  109年2月11日上午6時29分56秒 王素真0000000000 →鄒智帆0000000000) 王素真:我在歡樂牛排館了 鄒智帆:我再往前走一點,有一個巷子王素真:前面就大馬路了耶 鄒智帆:那妳往另一頭 王素真:喔,看到了 鄒智帆:巷子右轉,然後往左邊,一直         往左邊 王素貞:進來了 鄒智帆:然後爬樓梯 王素真:一直往左邊 鄒智帆:是不是有一個階梯 王素貞:有看到階梯了 鄒智帆:右手邊有一個空間有沒有,就是有一個算巷子還是通道之類的 王素真:樓梯一直上去就對了 鄒智帆:對,爬樓梯開始右手邊第一個         通道 王素真:通道?有,進來了 鄒智帆:等一下我沒看到你,喔,看到         了,等我一下等我一下   7 109年3月3日下午6時51分36秒 盧傳銘0000000000→鄒智帆0000000000  盧傳銘:我阿豪的朋友,你有空嗎? 鄒智帆:要等一下 盧傳銘:差不多多久? 鄒智帆:我好了打給你 盧傳銘:好啊 鄒智帆:你要多少? 盧傳銘:1個 鄒智帆:現在1個很貴 盧傳銘:阿...阿...豪,跟我說2500 鄒智帆:現在無丟啦 盧傳銘:蛤...不然要多少? 鄒智帆:現在要3500 盧傳銘:蛤,我身上剩2500 鄒智帆:不然我就用2500給你啊 盧傳銘:好啊 鄒智帆:我好了打給你 盧傳銘:好 偵2406卷㈠第247 至248頁 附表二編號1  109年3月3日晚間8時7分18秒 盧傳銘0000000000→鄒智帆0000000000  鄒智帆:喂,我這邊還沒好ㄟ 盧傳銘:喔,好好好 鄒智帆:我好了會打給你 盧傳銘:好好好,謝謝    109年3月4日上午9時14分27秒 盧傳銘0000000000→鄒智帆0000000000  鄒智帆:喂 盧傳銘:你還沒準備好嗎? 鄒智帆:有啊,你人在哪? 盧傳銘:我現在在汐止 鄒智帆:不然等你下班,我現在沒車給         你送啊 盧傳銘:我去基隆找你啊 鄒智帆:嗯 盧傳銘:還是? 鄒智帆:嗯....好啊,你何時會到? 盧傳銘:差不多20分到基隆車頭 鄒智帆:好 盧傳銘:20分基隆車車頭相等,喂喂         喂!2000就好了啦 鄒智帆:好好好    109年3月4日上午9時28分2秒 盧傳銘0000000000→鄒智帆0000000000  鄒智帆:喂 盧傳銘:哥,我到了 鄒智帆:我也在車頭啊,1樓全家這裡盧傳銘:你等我一下,我青紅燈轉過去         就到了 鄒智帆:好    109年3月4日上午9時31分38秒 盧傳銘0000000000→鄒智帆0000000000   鄒智帆:喂 盧傳銘:哥,你是前面那台nissan嗎? 鄒智帆:沒有啦,1樓全家裡面 盧傳銘:喔,好,裡面,我進去   8 109年2月14日晚間6時57分37秒 張政凱0000000000→鄒智帆0000000000 張政凱:我問你一下,我身上剩1000,你有辦法嗎? 鄒智帆:有啊,就散的啊 張政凱:你說什麼? 鄒智帆:就散的 張政凱:我直接跟你 鄒智帆:OK啊 張政凱:那我過去好了 鄒智帆:好 偵2406卷㈠第173 頁 附表二編號2  109年2月14日晚間7時52分27秒 張政凱0000000000→鄒智帆0000000000 張政凱:我朋友現在又打給我 鄒智帆:嗯..... 張政凱:你要聯絡還是怎樣? 鄒智帆:新哥有比較好嗎? 張政凱:看你啊,我現在給你麻煩 鄒智帆:不會啦,沒關係,隆傳邊(台         語發音都準備好了) 張政凱:好啦,我等等過去   9 109年2月23日晚間7時40分 張博畯0000000000→鄒智帆0000000000  側錄聲:打給剛剛那個阿猴啦○○○○○○○) 偵2406卷㈠第181 頁 附表二編號3  109年2月23日晚間7時41分9秒 張博畯0000000000→鄒智帆0000000000 鄒智帆:大哥 張博畯:我剛剛那個阿猴啦 鄒智帆:我知道 張博畯:好啦,改天那個... 再那個           啦,這支電話…你不要打給          我啦 鄒智帆:我了解 張博畯:我有需…有那個…我再跟你聯         絡,我剛剛…拿那個…給他 鄒智帆:好 張博畯:了解就好   10 109年3月29日下午4時49分38秒 張博畯0000000000→鄒智帆0000000000 張博畯:阿猴 鄒智帆:嗯 張博畯:你知道我誰嗎? 鄒智帆:我知道,大哥你有 line 嗎? 張博畯:line? 鄒智帆:我這邊有加你的line 張博畯:我要去基隆找你,你現在哪         裡? 鄒智帆:我在義二路這邊 張博畯:這樣,我去基隆找你,有事跟         你講 鄒智帆:沒問題 張博畯:我差不多 6 點到,我到再打         給你 鄒智帆:好,OK 偵2406卷㈠第182 至183 頁 附表二編號4  109年3月29日下午5時3分49秒 張博畯0000000000→鄒智帆0000000000 張博畯:喂,我現在上高速 鄒智帆:好 張博畯:差不多半個鐘頭就到崁仔頂 鄒智帆:我在義二路這邊,你可能要過         來這邊 張博畯:過去載你? 鄒智帆:對,歡樂牛排這邊,你上次來         載我這邊 張博畯:好,我到再打給你 鄒智帆:好    109年3月29日下午5時28分21秒 張博畯0000000000→鄒智帆0000000000  張博畯:喂,我到了鄒智帆:好,我下去   11 109年3月20日凌晨0時4分7秒 李偉傑0000000000→鄒智帆0000000000 李偉傑:你到了嗎? 鄒智帆:我到加油站了,可以叫他下來         了 李偉傑:你等一下回來,順便買吃的,         還有一包菸 偵3391卷第176 至177 頁 附表二編號5  109年3月20日凌晨0時9分18秒 陳麒旻(申登人陳佩茹)→鄒智帆0000000000 陳麒旻:我是李偉傑他朋友 鄒智帆:嗯 陳麒旻:你可以開下來嗎?我.. 家人         在那裡附近... 我怕... 怕他         們看到,你開下來大樓這裡的         停車場,你知道嗎?入口 鄒智帆:那個大樓的停車場? 陳麒旻:就是最大間的這棟大樓,新         的,比較新的這棟 鄒智帆:我現在溜下來,你跟我講,我         要看左邊還是右邊 陳麒旻:好...我知道...你再下去一         點,好,你停在路邊就可以了 鄒智帆:這邊 陳麒旻:好好好,我走過去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