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簡志龍、藍君宜、鄭富容
- 當事人柯秀蕊、黃文亮、正航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號原 告 柯秀蕊 訴訟代理人 吳文君律師 被 告 黃文亮 被 告 正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發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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