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卞淑媖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王雅芳律師 羅謙瀠律師 被 告 許淙欽 被 告 福億企業社即許晉華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右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基交簡字第46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劉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