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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簡志龍鄭富容顏偲凡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安研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童彩霞
被告
郭禮智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憲政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安研企業有限公司、郭禮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顏偲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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