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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交重附民字第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簡志龍施添寶顏偲凡

原告
夏滿仙 (年籍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被告
鍾詩浩
被告
全成倉儲物流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俞永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鼎軒

高威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顏偲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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