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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4號

宣告沒收(僅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鄭富容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4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摻有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之咖啡包壹包(驗餘淨重肆點肆零玖肆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之。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移送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21 包(共純質淨重338.15公克)、內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芬納西泮成分之梅片5 包(共驗餘淨重793.94公克)、摻有硝甲西泮成分之咖啡包1 包(驗餘淨重4.4094公克),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毒品,屬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爰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應予刪除)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業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諭知沒收,若再行重複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應駁回其聲請。

三、經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查扣之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21 包(共純質淨重338.15公克)、內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芬納西泮成分之梅片5 包(共驗餘淨重793.94公克)、摻有硝甲西泮成分之咖啡包1 包(驗餘淨重4.4094公克),業據鑑驗屬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可憑,其中愷他命121 包、梅片5 包,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基簡字第1196號判決(下稱另案)諭知沒收,且已於108 年11月29日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以108 年度執沒字第1290號執行沒收完畢在案,有卷附另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另案)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應不得再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疑,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惟咖啡包1 包部分,檢察官於另案並未聲請宣告沒收,且另案判決並未認定咖啡包1 包為另案被告柯銘揚所有,應認所有人不詳,惟既屬違禁物,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扣案之盛裝前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是自應連同經查獲之前開毒品予以沒收;另鑑驗中所耗損之毒品,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富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4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沒收(僅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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