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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4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吳佳齡陳怡安鄭虹真

原告
吳朝陽
被告
葉伯承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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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基交簡字第4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虹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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