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42號原 告 吳朝陽 被 告 葉伯承 被 告 龍貓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基交簡字第43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陳怡安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