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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基簡字第1267號

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李岳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依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劉星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撤緩偵字第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依萱犯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賴依萱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為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告之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亦明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係現今新聞媒體、社群軟體、通訊軟體高度關注之事件,民眾日常生活對於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新聞及網路訊息均十分關切,若逕自在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之網站或社群軟體散播確診人口所在地之不實訊息,極有可能造成民眾誤認他人居住、工作、求學等生活區域、社區有新冠肺炎疫情,使社會大眾不安,竟基於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之犯意,於民國109年3月13日凌晨0時許,在基隆市○○區○○路0段000號之安樂路郵局附近,使用手機上網連結至社群軟體臉書網站,以其暱稱「Yi-Shung Li」之帳號登入,在「基隆人」社團中」,網友「邱若驊」之所發布「聽說這位女性是基隆市民?非常時期就是很猛不怕死還出國去玩!……」之公開貼文下方留言區,張貼「在城上城社區」之不實內容留言,以前揭方式散播新冠肺炎確認病患居住在基隆市安樂區城上城社區之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多數民眾接受上開疫情訊息之正確性。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依萱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楊子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公務電話紀錄、臉書網頁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件在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審酌被告於新冠肺炎疫情尚未平息之際,隨意散布全然不實訊息,造成公眾恐慌,自應予非難,惟被告於偵查中已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被告學歷為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現因另案入監服刑中,之前曾從事看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警。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李 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筱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1267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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