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基簡字第319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豐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偵字第60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明豐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明豐因犯罪所得之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詎李明豐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意,先於民國107 年12月底以網際網路聯結至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架設經營之「金合發娛樂城」賭博網站(網址:pp9088.jf68. net),向該賭博網站申請帳號a0000000,並自設密碼加入成為會員,並綁定其不知情配偶楊素儀所有開設之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00000000000 號帳戶與對方以駿圓科技有限公司、駿家科技有限公司、宏圓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名義開設之金融帳戶為款項進出帳戶後,迄至108年9月某日止,經由該賭博網站經營者以1比1之比例將所匯款項轉換為點數以取得下注額度,並於上開期間內,多次在其位於基隆市○○區○○路 000巷00號住處內,利用電腦或手機連接該網際網路,以取得之帳號、密碼登入該賭博網站後,與該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賭博網站,與站主及其他賭客以撲克牌、百家樂、輪盤、職棒等方式賭博財物,並自108年5月間起至108 年 6月某日止賭博贏得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元,自該駿圓科技有限公司、駿家科技有限公司、宏圓科技有限公司陸續匯入楊素儀所有上開帳戶,並由實際使用該帳戶之李明豐以臨櫃方式或金融卡提領方式,陸續總計得款賭贏貳佰肆拾捌萬元。嗣為警因另案追查,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時地之網站賭博方式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明豐於108年10月2日警詢之調查時自白坦認不諱【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097號卷第7至11頁】,與其於108年11 月14日偵訊時之供述:我拿上開帳戶用途係線上賭博等語情節大致吻合【見同上偵字第6097號卷第157至159頁】,核與證人楊素儀於108年10月2日警詢之調查時證述:我不清楚上開貳佰肆拾捌萬元,上開帳戶是我先生李明豐自己使用,他有沒有借給其他人用我不清楚,我問他事情都不說等語情節大致相符【見同上偵字第6097號卷第17至20頁】,並有被告以臨櫃方式或金融卡提領方式,陸續總計得款賭贏貳佰肆拾捌萬元之證人楊素儀上開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帳戶交易明細暨提款明細一覽表、「金合發娛樂城」賭博網站截圖28頁、超商儲值資料5影本3張、手機照片30張等在卷可佐【見同上偵字第6097號卷第21至 136頁】。是被告上開自白犯賭博罪之犯行,核與事實相符,且事證明確,應堪採信。 二、論罪、科刑 ㈠按所謂「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不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場地,況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電腦網路係可供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並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在電腦網站開設投注簽賭網站,供不特定人藉由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下注賭博財物,該網站仍屬賭博場所(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08號、107年度台非字第 174號判決意旨參照),且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 ㈡又被告自107年12月底許起至108年 9月某日止,先後多次之賭博行為,係基於一個賭博之犯罪決意,在同一地點、密接時間內為之,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玆審酌本案起因係被害人蔡皓宇等43人遭詐騙之款項,均流入駿圓科技有限公司,且詐騙集團成立駿圓科技有限公司、駿家科技有限公司、宏圓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名義開設之金融帳戶供詐欺、賭博集團從事詐欺犯行之匯兌公司,而被告在賭博網站所為之賭博犯行,並自108年5月間起至108年6月某日止賭博贏得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元,自該駿圓科技有限公司、駿家科技有限公司、宏圓科技有限公司陸續匯入楊素儀所有上開帳戶,並由實際使用該帳戶之李明豐以臨櫃方式或金融卡提領方式,陸續總計得款賭贏貳佰肆拾捌萬元【見同上偵字第6097號卷第 9頁、第20頁】,助長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秩序甚重,應予非難,並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職業工且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見同上偵字第6097號卷第 7頁】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用資懲儆,併啟被告心生起戒賭決心,賭與毒之成癮性類同,自己辛苦賺錢給賭博網站,一直沈迷賭博害自己,得不償失,若自己想通了一些事,才發現自己所在乎的貪賭是那麼可笑,但自己家人已受害了,後悔會來不及,因此,切勿貪圖賭博、勿心存僥倖,否則,害己害人,為難了家人,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家人呢?因此,自己宜改賭性剛強之惡宿習,自己不要多存賭癮留己身,自己要積極而正向切斷賭癮,適時治療自己過去賭癮對自己腦部功能失調之神經系統功能病變回復正常,亦可調適自己精神人格之違常回復正常狀態,且防賭癮慾如防逆水之舟,才歇手便向下流,是自己不要當下一念貪賭慾之塞智為昏、變恩為仇、染潔為污,壞了自己的身心健康,更不要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來不及救自己,才後悔,為時則晚,宜早日回頭,一再想抉擇硬擠入牢獄的世界,現在當下就改進不賭,這樣的心態觀念行為實踐,才是對自己好、大家好,心甘情願改過,永不嫌晚。 三、又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此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及第38條之2第2項所明定。查被告因本件犯罪贏得貳佰肆拾捌萬元之賭金,依其等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宣告沒收上開犯罪所得應無過苛之虞或無法維持其等之生活條件,況詐騙集團成立駿圓科技有限公司、駿家科技有限公司、宏圓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名義開設之金融帳戶供詐欺、賭博集團從事詐欺犯行之匯兌公司,而被告在賭博網站所為之賭博犯行,並自108年5月間起至108年6月某日止賭博贏得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元,自該駿圓科技有限公司、駿家科技有限公司、宏圓科技有限公司陸續匯入楊素儀所有上開帳戶,並由實際使用該帳戶之李明豐以臨櫃方式或金融卡提領方式,陸續總計得款賭贏貳佰肆拾捌萬元【見同上偵字第6097號卷第 9頁、第20頁】,業據被告於108年10月2日警詢之調查時自白坦認不諱【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6097號卷第7至11頁】 ,亦有證人楊素儀上開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帳戶交易明細暨提款明細一覽表、「金合發娛樂城」賭博網站截圖28頁、超商儲值資料5影本3張、手機照片30張等在卷可佐【見同上偵字第6097號卷第21至 136頁】,爰揆諸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 3項規定,爰均予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 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 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六、本案由檢察官林秋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俞妙樺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3 萬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