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83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基簡字第839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呂文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08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呂文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2「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3「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4「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5「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6「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呂文進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竟仍不知惕勵,復因貪圖己利而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各次竊得財物之數量與價值,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述教育程度國小肄業、家境貧寒、無固定住所(偵查卷第9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三、如附件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6「竊得物品」欄所示之物品,為被告各次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在其各該次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且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40條之2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2081號
被 告 呂文進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號2樓
居臺北市○○區○○○路0 號(台北
車站)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文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
表所列之時間,6 次至基隆市○○區○○路00號光南大批發
基隆店,乘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如附表所載之該商店
待售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10033元 )。嗣經該商
店店長陳恪彥盤點時發現商品異常有少,經調閱該店之監視
器錄影畫面,發現係呂文進所為,乃報警查知上情。
二、案經笑笑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即光南大批發基
隆店)訴請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文進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
兼證人即上開商店之店長陳恪彥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情節
相符,此外並有監視器錄影光碟1 片、監視器翻拍照片22張
、商品盤點資料1份附卷足參,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被告6
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至本件犯
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檢 察 官 何治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郭獻駿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 罪 時 間 │竊 得 物 品 │
├──┼───────────┼─────────────┤
│1 │109年1月13日16時30分許│竊取2樓貨架上之E-BOOKS D35│
│ │ │復刻經典時光紅色藍芽喇叭一│
│ │ │台(價值新臺幣(下同)849 │
│ │ │元)、歌林FM多媒體播放器30│
│ │ │18一台(價值499 元)、尚揚│
│ │ │MP3-FM音樂播放器SY-5203B一│
│ │ │台(價值449元)。 │
│ │ │ │
│ │ │ │
│ │ │ │
│ │ │ │
├──┼───────────┼─────────────┤
│2 │109年2月5日18時27分許 │竊取2 樓貨架上之歌林FM多媒│
│ │ │體播放器3018二台(單價499 │
│ │ │元,共計998元)、尚揚MP3-F│
│ │ │M音樂播放器SY-5203B一台( │
│ │ │價值449元)。 │
│ │ │ │
│ │ │ │
├──┼───────────┼─────────────┤
│3 │109年2月10日13時25分許│竊取2 樓貨架上之歌林FM多媒│
│ │ │體播放器3018一台(價值499 │
│ │ │元)、尚揚MP3-FM音樂播放器│
│ │ │SY-5203B一台(價值449 元)│
│ │ │。 │
│ │ │ │
│ │ │ │
│ │ │ │
├──┼───────────┼─────────────┤
│4 │109年2月11日13時42分許│竊取2 樓貨架上之尚揚MP3-FM│
│ │ │音樂播放器SY-5203B一台(價│
│ │ │值449元)、KINYO鋁合金藍芽│
│ │ │讀卡喇叭-玫瑰金BTS-696一台│
│ │ │(價值799元)、KINYO音樂大│
│ │ │師數位顯示讀卡喇叭MPS-378 │
│ │ │一台(價值499元)。 │
│ │ │ │
│ │ │ │
│ │ │ │
│ │ │ │
├──┼───────────┼─────────────┤
│5 │109年2月12日16時14分許│竊取2樓貨架上之KINYO鋁合金│
│ │ │藍芽讀卡喇叭-鐵灰BTS-696一│
│ │ │台(價值799元)、KINYO音樂│
│ │ │大師數位顯示讀卡喇叭MPS-37│
│ │ │8一台(價值499元)、三星2n│
│ │ │i立體黑色藍芽喇叭TS-C429一│
│ │ │台(價值899元)。 │
│ │ │ │
│ │ │ │
│ │ │ │
│ │ │ │
├──┼───────────┼─────────────┤
│6 │109年2月26日13時1分許 │竊取2樓貨架上之愛迪生GR908│
│ │ │-MP3/FM 多媒體播放器二台(│
│ │ │單價499元、共計998元)、三│
│ │ │星2ni立體黑色藍芽喇叭TS-C4│
│ │ │29一台(價值899元)。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