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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1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施又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 年度聲字第1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暐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9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暐涵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暐涵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又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
│                │險罪                │險罪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 1,000│罰金,以新臺幣 1,000│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    107年7月16日    │    107年7月30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8 年度撤緩│基隆地檢108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3號          │第1767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基交簡字第253│108年度基交簡字第377│
│      │        │號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8年5月8日    │    108年7月12日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基交簡字第253│108年度基交簡字第377│
│      │        │號                  │號                  │
│      ├────┼──────────┼──────────┤
│判  決│判    決│    108年5月27日    │    108年8月30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罪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108 年度執字│基隆地檢108 年度執字│
│                │第1875號(已執畢)  │第3859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12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