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5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余俊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俊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俊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88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以108年度基簡字第7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法務部於民國109年2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基簡字第700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