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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5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鄭虹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俊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俊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俊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88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以108年度基簡字第7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法務部於民國109年2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基簡字第700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虹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15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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