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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6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6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凱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2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凱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凱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款、第2 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⒊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編號所示所犯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立具之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楊凱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8.02.01 晚上7 │108.04.28 晚上10│  108.02.01     │
│                │時22分許為警採尿│時50分許為警採尿│                │
│                │回溯5 日內某時許│回溯5 日內某時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8 年度│基隆地檢108 年度│基隆地檢108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364號等 │毒偵字第364號等 │偵字第1199號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8 年度基簡字第│108 年度基簡字第│108 年度基簡字第│
│      │        │1472號          │1472號          │1364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8.10.22    │    108.10.22   │    108.12.31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8 年度基簡字第│108 年度基簡字第│108 年度基簡字第│
│      │        │1472號          │1472號          │1364號          │
│判  決├────┼────────┼────────┼────────┤
│      │判    決│    108.11.18   │    108.11.18   │   109.02.24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108年度 │基隆地檢108年度 │基隆地檢109 年度│
│備            註│執字第3754號    │執字第3754號    │執字第703號     │
│                ├────────┴────────┤                │
│                │編號⒈⒉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8 │                │
│                │年度基簡字第147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5 月確定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67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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