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8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周文賢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漏寫,應裁定補充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至三行「應執行拘役壹百日」
及第三行「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之記載,其後均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2至3行「應執行拘役壹百日」,及第3行「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之應執行刑部分,均漏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於判決附表主文【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定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惟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辛茹